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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被动”结构的句法(6)

http://www.newdu.com 2017-12-13 《当代语言学》 胡建华 杨萌萌 参加讨论

    (10)a.张三给李四送了牢饭。/张三送了牢饭给李四。
    b.??张三送了李四牢饭。
    c.张三送了牢饭。
    d.*张三送了李四。(注:此句排除“送行”义)
    (10a)代表了传递义动词“送”的完好句式。与刘丹青(2001)的观点一致,在(10b)中,“送”构成的双宾句式不自然,因为在这一句式中,间接宾语得不到相关动词的允准,这说明“送”若是像“给”一样带双宾,会高度受限。另外,尽管“送”可以选择直接宾语作为句法宾语,如(10c),但是像(10d)这样只带间接宾语的句子则不可接受。这是因为,“送”是不含目标的单VP动词,只能允准直接宾语。
    再如“传、递”,也都是不能允准间接宾语而限定选择直接宾语的动词,如(11a-b),而它们单独选择间接宾语的句子一般不合法,如(12)。
    (11)a.张三跑来传了李四的口信。
    b.张三递了一支烟。
    (12)*张三传/递了李四。
    “传”在有些情况下也会看似单独选择间接宾语,如(13),但是须注意,这并不体现动词的真正句法。
    (13)这个秘方传男不传女。
    其中的“传男不传女”是固定用法,不具有能产性,而且要求相关名词是具有“传家宝”性质的名词,其使用高度受限。总而言之,“送、传、递”有别于“给”之处,就在于它们不能像双VP动词“给”那样不受限制地选择单宾语。
    “致使—被动”用法下的“给、让、教”表示“允让”(包括不情愿的允让),在这一点上,“请、准、派”等动词与之语义相似。然而,“请、准、派”的词汇句法更是与“给”等相去甚远。它们不含三个题元角色,也不能投射双VP结构,更谈不上允准两个宾语。“请”等动词一般必须构成兼语句式,这意味着它们一开始就构成更为复杂的 (如“张三请李四吃苹果”),也就决定了这些动词只能有一种解读,因此不可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虽然“请”等动词也有 式的用法,但是可见的例证基本都是固定用法或已经凝固为复合词,而且 限定为指物名词,如“请旨、请缨、请(三天)假、请一顿饭”;就是在这一受限用法中,宾语也只能是少数NP,像是“请苹果、请三本书”等更自由的搭配均不合法。虽然“请”也有只带指人宾语的情况,如“今天我请你”,但这是极少见的,并且是由兼语句式(如“今天我请你吃饭/跳舞”)删略而来的。尽管我们也可以找出几个双宾式例句,如“我请你饭、我准你(三天)假”,但如上所述,这些用法高度受限。
    通过分析“给、让、教”、与之语义相似的“送、传、递”和“请、准、派”,我们得出一个动词既表致使又表被动的一个首要条件,亦是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致使—被动”用法的动词的词汇句法结构为双VP结构。双VP动词可以分解为两个动词,分别允准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而能够允准间接宾语成为被动用法转换的关键。间接宾语通常是生命度等级高的指人名词,具备优先充当致使对象(causee)及领有者(与格)的资格。当句子引入表致使的外论元,相关动词允准的是“致使者—致使对象”(causer-causee)关系时,句子作致使解读;当致使性外论元脱落,双VP结构中的被领有者占据句首时,句子作被动解读。相关结构一旦凝固为句式,则不再具有可分解性,于是对生命度的限制得以取消⑤,由此会产生“张三让风扇吹干了床单”、“头发给雨淋湿了”这样的句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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