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问题之一:未能排除其他相似语义的动词 Y&I(2003)所代表的“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没有给出明确的条件说明这一分析适用于哪些动词同时又能排除哪些动词。汉语的多数动词,包括另外一些传递义、允让义动词,不论在任何时期都没有“致使—被动”用法。Y&I(2003)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如此一来,“致使—被动”演变分析则是为“给、让、教”特设的。 跨语言的考察显示,很多语言的“give型”动词表现如汉语的“给、让、教”,那么为何很多语言的GIVE都具备“致使—被动”用法?尽管Y&I(2003)也指出泰语、越南语、高棉语(Khmer)等一些语言虽可以借助“give型”动词或语素产出致使义,但是却不能或者很难获得被动义,并且也试图解释为什么这些语言的“give型”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但是Y&I对此的解释却仅仅是“这类语言的‘give型’(施事性)动词或语素高度倾向于选择施事性主语或自主性(volitional)主语”(13)。具体而言,Y&I认为“give型”被动从“give型”致使中演化而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Haspelmath(1990)提出的施事性条件(agency condition),即“give型”动词主语的施事性减弱乃至消失;二是Knott(1995)针对满—通古斯语提出的自反及不情愿允让的语境,即语境指示“give型”动词的主语具有被动性。简单而言,Y&I所指出的无非就是一个语义条件——施事性。我们认为这并不能作为验证一个动词是否可以既表致使又表被动的条件。比如泰语的h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