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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被动”结构的句法(13)

http://www.newdu.com 2017-12-13 《当代语言学》 胡建华 杨萌萌 参加讨论

    3.2 问题之一:未能排除其他相似语义的动词
    Y&I(2003)所代表的“致使—被动”演变分析没有给出明确的条件说明这一分析适用于哪些动词同时又能排除哪些动词。汉语的多数动词,包括另外一些传递义、允让义动词,不论在任何时期都没有“致使—被动”用法。Y&I(2003)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如此一来,“致使—被动”演变分析则是为“给、让、教”特设的。
    跨语言的考察显示,很多语言的“give型”动词表现如汉语的“给、让、教”,那么为何很多语言的GIVE都具备“致使—被动”用法?尽管Y&I(2003)也指出泰语、越南语、高棉语(Khmer)等一些语言虽可以借助“give型”动词或语素产出致使义,但是却不能或者很难获得被动义,并且也试图解释为什么这些语言的“give型”动词不能既表致使又表被动,但是Y&I对此的解释却仅仅是“这类语言的‘give型’(施事性)动词或语素高度倾向于选择施事性主语或自主性(volitional)主语”(13)。具体而言,Y&I认为“give型”被动从“give型”致使中演化而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Haspelmath(1990)提出的施事性条件(agency condition),即“give型”动词主语的施事性减弱乃至消失;二是Knott(1995)针对满—通古斯语提出的自反及不情愿允让的语境,即语境指示“give型”动词的主语具有被动性。简单而言,Y&I所指出的无非就是一个语义条件——施事性。我们认为这并不能作为验证一个动词是否可以既表致使又表被动的条件。比如泰语的h y(‘give’)构成的复杂谓语,的确不选择无生命的名词做主语,而且有生命的名词(通常须是指人名词),也要在复杂谓语中的实义动词体现出明显施事性的条件下才能做h y的主语(Iwasaki 1995;Rangkupan 1997,2007)。按照Y&I的说法,我们大概就要认为,泰语的h y要求施事性主语,亦即它的主语不能是被动者,而施事性强弱决定了h y构成的结构只能表致使而不能表被动。这其实是因果互证。而Y&I(2003)接下来又指出,泰语虽然是属于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但也并非绝对不能产生被动解读。在含有否定的句子中,h y就可以产出自反允让义或被动义的两可解读(14)。那么,施事性条件与否定之间是如何“互动”运作从而产出被动义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施事性条件又不能限制被动义的产生?不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所谓的施事性条件就不是合格的限制条件。而且,施事性条件是为泰语这类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特设的,其逻辑是: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其“give型”动词对施事性有限制要求,如此就不会从致使发展为被动,所以才成为一种没有“致使—被动”演变的语言。这一逻辑本身存在严重问题。Y&I没有说明如何定义“施事性”强弱。如果所谓的“施事性”程度是按照名词的生命度等级来划分的(从Y&I的用例中可以推出这层意思),那么施事性条件就不适用于所有语言,例如汉语,“地震、政策、想法”等本身无生命的名词仍然可作致使者,如“地震给他吓得魂飞魄散”、“地震使这里的人失去了家园”。由此可见,施事性的强弱及其变化不足以作为突显致使解读还是被动解读的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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