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有“足、充足”之意(《说文·糸部》:“给,相足也。从糸,合声。”),可以佐证其词汇语义中含有“有”这一语义基元,例如“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孟子·梁惠王下/告子下》)。它作为传递义动词的用法同样见于古汉语,如: (3)a.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 )(《左传·僖公四年》)② b.夫大国之人,令于小国,而皆获其求,将何以给之(《左传·昭公十六年》) c.以( )给郊庙祭祀之服,以( )为旗章(《礼记·月令》) d.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汉书·朱买臣传》) e.若残竖子之类,恶能给若金(《吕氏春秋·权勋》) (3a)中动词后省去了一个宾语,根据上下文(齐桓公伐楚,借口“尔贡包茅不入”),这里可补出一个句法宾语,既可以是直接宾语“贡”,也可以是间接宾语,不过从语篇限制来看,这里更可能是直接宾语,而无论令哪一个宾语作为表层的句法宾语,都会有相应的V来允准,并且同时暗含另一VP。(3b)中“给”的宾语“之”代指间接宾语“大国(之人)”,同时暗含“V有+何”这一层VP;(3c)中“给”后接的亦是间接宾语,同时暗含直接宾语,即上文提及的某物。而(3d)中出现的是直接宾语,同时暗含“给”与对象“朱买臣”构成的VP。古汉语中“给”的句法结构通常是 ![]() (4)a.包工头给我工钱了。 b.包工头给e工钱了。 c.包工头已经给我e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