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不同类型使动句的语义差别 上述四种类型存在着有意致使与无意致使的差别,致事与役事之间存在着领属关系与非领属关系的差异,从而造成这四种类型的使动句的内部语义关系差异。 A、B两类的致事都具有主观意愿要导致致使性事件的发生,所以这两类中的致事跟一般自主性主动句的施事非常接近(14),对句子的谓语动词具有操控性,是致使性事件的操控者。A、B两类使动句的致事与一般自主性主动句的施事也有不同之处:其一,一般自主性主动句的施事是操控并施行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而这两类使动句的致事只能操控谓语动词所表示的行为或状态却不能施行谓语动词所表示的行为或状态。其二,一般自主性主动句的谓语动词只能由自主动词充当,而这两类使动句的谓语动词可以由自主动词充当,也可以由非自主动词、形容词乃至名词充当。例如: 例(17)a的谓语动词“饮”是自主动词,b的谓语动词“决”“断”都是非自主动词,c的谓语动词“正”是形容词,而d的谓语动词“吴王”是专有名词。 C、D两类的致事在主观上不具有导致致使性事件发生的意愿,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致使性事件的发生,因此这两类的致事只是致使性事件的责任者,而非操控者。比较: (18)a中致事“雄鸡”为了避免被用作牺牲,蓄意将自己的尾巴弄断掉,也就是说致事“雄鸡”操控了“断尾”事件的发生;(18)b中的致事“吾”乃是因为犯了罪导致自己的脚被斩断了,“吾”没有操控“断足”事件的发生,但对“断足”事件却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