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汉语使动句的不同类型及其语义差异 3.1 汉语使动句的不同类型 使动(causative)是汉语重要的形态句法范畴。在历代文献中使动句具有很高的使用频率,上古汉语尤其如此。所谓使动(12),简单地说,就是“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施行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致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这个动作,或致使他们产生某种结果”(参看李佐丰,2004:102)。着眼于使动句的致事是否有意识或有目的地导致某种事态的发生,可以将使动句分为有意致使和无意致使两类(13)。 1)有意致使。例如: 例(12a)中的“败秦师”这一致使性事件乃是致事(晋)的意愿和目的,同样,(12b)中的致使性事件“小之”也是致事(匠人)有意为之的。(12c)中“转变社会风气”是致事(政府)的愿望和目的,(12d)中“平息事端”是致事(我们)的意愿和目的。 2)无意致使。例如: (13a)中的“灭之(使之灭)”不可能是致事(“褒姒”)的意愿或目的。同样,(13b)中“惊姜氏”也不可能是致事(“庄公寤生”)的意愿或目的,因为致事“庄公寤生”本身就是一个事件,不具有意愿性。(13c)中的致事(“一粒老鼠屎”)不是指人名词短语,不具有意愿性,而(13d)中“无意中”表明致事(“赵行德”)不是有意要“伤他的自尊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