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求之不得”语义演变的第二阶段 当“求之不得”的主语由第一阶段的施事变为此时的受事,即“之”所指代的对象,并且这个对象开始抽象化时,我们说,“求之不得”的语义演变进入到了第二阶段。例如: (16)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庄子·天下篇》) (17)则那聪明二字,求之不得,如何说“聪明不可用尽”?(《元代话本选集》) (18)我儿耐心听我分说:“如何叫做真从良?大凡才子必须佳人,佳人必须才子,方成佳配。然而好事多磨,往往求之不得。幸然两下相逢,你贪我爱,割舍不下。一个愿讨,一个愿嫁。好像捉对的蚕蛾,死也不放。这个谓之真从良。”(《今古奇观》) 例(16)中“之”指代“像墨子一样的人”,与例(2)中指代的“介子推”相比,所求之人从具体的、有指有定的一个人变成了相对抽象的、有指无定的一类人;例(17)中“之”指代的“聪明”是形容词性,在例句中指抽象的智力水平;例(18)中的“才子与佳人相配”的“好事”也是抽象的事件。“求”是未然的动作行为。“求”的结果仍然是没有得到,并且相邻的上下文也没有表达得到了所求之物的意思。未然的动作行为不属于典型的“行域”,说话人在上面的例句中使用“求之不得”都是在表达自己的主观认识,同时向听话人讲说道理。如例(16)中说话人认为像墨子一样的人普天之下找也找不到了。例(17)中的“聪明难求”之意不仅是说话人自身的认识,还是大众的共识。例(18)中的状语“往往”表明这种认识是说话人根据以往的诸多经验归纳总结出来的倾向性规律。因此,“求之不得”的此类用法属于知识和推理的领域,即“知域”,其所在小句 P也可以转换成下面的格式而表义不变:我想[P]。黑体字“想”代表所有表示知域的概念(想、认为、觉得、推测、推断、猜测、评价等),在实际的言语中这个“想”经常没有实现的形式(参看肖治野和沈家煊 2009)。“我”也经常不实现为小句主语,只代表言者主语。如例(17)中的相关小句就相当于“我认为[聪明二字,求之不得]”。在第一阶段言者主语在语义上不凸显,而在第二阶段其在语义上凸显。 知域的“求之不得”句法上做小句的谓语,这一点与行域用法相同,但其语义整体性增强,不宜从中点开。如例(16)不能变成“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状语“将”修饰的是“求之不得”,而非“求之”。 此类知域用法的“求之不得”在古代汉语中用例最少,到了现代汉语中更是湮没不见。现代汉语中,我们极少模仿例(16)用两个零句的形式说出例(19)a。倘若将例(19)a变成例(19)b这样的整句则更不合法。同样的意思要说成例(19)c。 (19)a.?姚明真是个天才运动员啊,就要求之不得了。 b.*像姚明这样的天才运动员就要求之不得了。 c.像姚明这样的天才运动员就要求不得了。 (20)a.?这样的好机会就要求之不得了。 b.这样的好机会就要求不得了。 c.这样的好机会,求之不得。 例(19)b与例(19)c的差异提示我们,代词“之”的存在是造成例(19)b不合语法的重要原因。这两句的主语是一个有指无定的指人NP,它强烈地倾向于管控其后的实义动词“求”,不仅要在句法上做其主语,还要在语义上充当其施事。而“之”回指的恰恰也是这个NP。这样例(19)b很可能会形成一个“NP就要求NP不得了”的动作施及自身的反身理解,而说话人要表达的“求”的施事是“人们/我们”,即“人们/我们就要求NP不得了”,故例(19)b不合法。 可见,例(19)b不合法是因为本为“求”的受事的小句主语具有被理解成“求”的施事的可能性。促成这一结果的条件主要有两个:1)“之”在同一小句中回指小句主语,强化了小句主语对谓语的管控力,容易诱发形成一个反身结构,由小句主语做“求”的施事;2)小句主语自身生命度高,倾向于被理解为“求”的施事。例(19)b具备这两个条件,故不合法。例(20)b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故合法。我们发现,这两个条件对句子合法性的危害程度不同。单独具备条件1)就足以使句子更接近违法一端,如例(20)a。单独具备条件2)则只是使句子有了一点歧解的可能性,但总体上仍然合法,如例(19)c。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