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申明:体标记“在”的语用意义(11)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8:11:46 《世界汉语教学》 郭晓麟 参加讨论
4.2 “在VP”的言语行为功能 “在VP”对于事实的申明属于典型的断言类言语行为(assertives)⑦。而言者对于事实可信性的强调,使此言语行为获得了较强的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言者保证所申明事实的高度真实性,其目的无疑是希望听者相信自己所说的事实,达到“劝信”的效果。该功能集中体现于以下言语情境:解释与辩解,提醒与警示。 解释是用事实回答对方的疑问,消除对方的疑虑。比如: (50)“你在这儿干什么?”李江云问我。“我在等人。” (51)“把钥匙拿来——我在行使我的职权。” 辩解是用事实解释说明别人对自己的误解,辨清真实情况。由于包含对对方观点的否认,辩解比解释具有更强的语力。如例(42),再如: (52)“你多吃。”“我在吃呢。这菜是纯粹的北方菜吗?” 提醒是通过摆明与对方切身相关的某些事实,达到使对方注意的目的。如: (53)“你这是在犯罪,晓得吗?” (54)孟:“外面在下雨。”王(不解):“我知道。”孟:“腿……腿不要淋雨。”王:“谢谢。” (55)……那种想法更是在犯傻,一厢情愿。……我们应该谨慎一些。 警示是通过揭开被掩盖的事实真相,或摆出鲜明的事实,提请听者关注。由于其提请对象是非唯一的,表达形式往往很简短,表达方式又多采用排比句,所以语力比提醒更强。如: (56)蒋介石在挑动内战。(引自张劼,2011) (57)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 (58)人在做,天在看。 对于提醒和警示来说,“劝信”并不是唯一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劝为”:让对方按照自己的意图去行事,比如例(54)(55)。例(2a)“我在等你的回信”也是如此,其目的是希望对方尽快行动给自己回信。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言者使用“在VP”结构的语用目的在于关注其言语对听者所施加的影响。这是一种交互主观的视角。对比例(2b)的“我等你的回信”未使用“在VP”,原因在于言者过错方的身份决定其不便采用含有督促意味的言语形式,而只能采用客观自陈视角,陈述自我愿望,而将行为的决定权交由对方行使,由此体现出其谦卑诚恳的语气。 当“劝信”成分淡化,“劝为”成分强化,“在VP”实际上已经是一种“指令”(directives)性言语行为。这是一种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通过施行断言间接施行指令。其获得的基础则是言谈双方的共同知识背景。具体说是通过事实的陈述让听者根据共有知识感到做某事的必要,从而达到劝为的目的。这种指令性的言语行为是间接的,而“言语行为表达式越间接,其语力就越弱”(Leech,1983:108),尤其是在“提醒”中语力更弱。比如例(54)(55)以及例(2a),言者需要进一步使用祈使性言语向听者明确自己的意图。但在“警示”中,由于事实申明的直接与鲜明,并且由于表达形式造成的铿锵有力的效果,其本身已具有极强的告诫、劝导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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