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们也发现一元非宾格形式表达经常性事件的实例。例如: 副词“往往”表示某种情况经常出现。(吕叔湘1999)例(18)中“喊哑”与表示一定规律性的副词“往往”共现,表示“嗓子喊哑”的情况经常出现。与上述经常性事件不同,这里是以一元非宾格形式出现的。但是其中的“嗓子”并不是前面出现的某一个人的被领属者,即“谁的嗓子”这种已知信息。我们只能认为它是通指意义上的“嗓子”,即名词所指对象的类别,表示“连嗓子都要喊哑”或是“至于嗓子都会喊哑”。如果不是通指而是定指,可接受度较低,在实例的分布方面也占少数。 2.2 一元非宾格形式表达的具体特定事件 上文分析表明,经常性事件里二元形式占绝对优势,而一元形式几乎不出现。经常性事件是超时或泛时的概念,很难落实到某一个时间点,作为变化的主体并不能表示在时间轴上的某一个特定的变化。与经常性事件的情况不同,具体事件可伴随阶段性变化。例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