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语义场的赋性 前面分析的语义断取、阐释性提取、语义浸染三种形式是名词描述性语义特征显现的基本形式。副名组合中的所有名词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大语义场,这个语义场的共同的语义特征就是都具有描述性。我们还可再具体地对这些名词进行分类,划出一个一个小语义场。能够构成一个相反或相对关系的语义场的名词,在性质上必然具有相反或相对的性质,这些名词之间也体现了性质上的量度变化。如:悲剧一喜剧、城市一乡村、荡妇一淑女、低潮一高潮、低调一高调、敌人一朋友、东方一西方、感性一理性、个人一集体(大众)、狗熊一英雄、官方一民间、贵族一奴隶、贵族一平民、豪杰一儒夫、奸臣一忠臣、口语一书面语、立体一平面、男子汉一小女人。语义对举正体现了它们的语义区别性特征。 有的名词由于语用指向一般只需要强调相对关系的一面,因而不怎么出现对举性的固定词语,但其量度是显然存在的,如有的可以用“非”等描述性的方式找到它们的对立面。如:本能一非本能、惯性一非惯性、经典一非经典、逻辑一非逻辑、责任一非责任。有的虽有对举性词语,但两者在语义范围或语法功能上有些差异,如:暴力一非暴力(和平)、情感一非情感(理智)、专业一非专业(业余)。它们也常常用“非”来揭示对立面,如:非暴力(运动)、非情感(方式)、非专业(人员)。 上面是从几个方面分别对名词的描述性语义特征的提取方式加以说明,实际上很多时候是综合作用的,只不过有时以某种方式为主。这些语义特征中有的虽在辞书中立了义项,只不过是对描述性语义特征提取后的凝定。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因为辞书中有某种义项,所以这些名词才有此描述性语义特征。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先有语义特征后有辞书释义中的义项。语义特征提取后的凝定是语义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有的还同时伴随着语法功能的变化。 三、名词的描述性语义特征的形式表现 名词的描述性语义特征的显现可以从一些语法形式的表现上看出来,既可以通过词法形式来提取,也可以通过句法性质来提取。 3.1词法形式对描述性语义特征的提取 通过添加后缀(类后缀)的方式提取名词的描述性语义特征。词缀本身是揭示相关名词性质上的共性的一种手段。它们与副词组合有两种情况,一是副词修饰“名词十词缀”,一是副词直接修饰名词。有时两种情况都出现。这里只指出几种描述性语义特征的强显示词缀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