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表在《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1年182期上的研究文章透露,这个微观与宏观的严重脱节现象也被1980年第一次来访的联邦德国经济学家古托夫斯基觉察到了。他认为,中国在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取得很大进展,自由市场发展很好,改善了居民的供应。但他忧虑,中国在微观经济方面进行的试验太多,如上缴利润、利润留成方面,企业各自为政,存在着无政府主义状态。在宏观经济上看不到完整的规划,尤其是看不到在微观经济方面的局部试验和宏观经济有什么联系。显然,这是一个方向错误了的思想和实验。但没有它,我们就还不能看到那些正确的东西。 再试再错 经济学家发现,以“放权让利”为思路的国企改革非常容易造成企业的过度扩张,导致国民收入的超分配,频繁引发恶性通货膨胀。如何约束国企多吃多占的行为一直困扰着作为改革者的中央政府。 1981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分配方面可以采取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三种经济责任制形式。1982年,国务院批准在首钢、二汽等八家大中型国企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同时进一步对三万六千多家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归己”的改革,这大概可以看作国企的第一轮“承包”高潮。 不过,由于很快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和物价快速上涨等宏观不稳定的现象,特别是由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出现了恶化的趋势,中央还是决定停止全面推行利税承包制度,并且从1983年起转入了企业“利改税”的改革。1983年2月28日,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决定国营企业保留原来的工商税,把相当于基数利润的部分改为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定额包干上缴或缴纳调节税等办法上缴国家,一定三年不变。剩余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而对于小型国营企业,则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 不幸的是,“利改税”政策的出台恰逢国民经济出现过热后的宏观经济整顿和紧缩,此时的国企已经出现了连续二十二个月的利润滑坡,因此,“利改税”的这个方案也就难以真正进一步推进并最终被终止了。这迫使中央去寻找其他的改革方案,而这个方案很快就锁定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上了。 1987年3月,在全国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改革的重点要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4月23日至27日,国家经委受国务院委托召开全国承包经营责任制座谈会,在总结吉林、广东等省和首钢、二汽等企业坚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当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8月29日,国家经委和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重申了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以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要求。第二年的2月2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企业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了进一步规范。于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据政府公开的数据说,到1987年底,全国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已达到82%,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达到60%以上。 在为期三年的首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期间,即1987-1990年间,中国经济再次在宏观上经历了剧烈的波动,1988-1989年的经济过热暴露出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固有的弊端。对于这个弊端,经济学家的解释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确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的契约。从理论上说,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包基数时,企业就有了从操纵信息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讨价还价能力,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来为企业谋求最大的分配利润。1988-1989年发生的宏观过热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九十年代初进一步推行的政府意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