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从述结式的角度考虑的话,“后果宾语”结构中间接宾语的实现规律很难概括。因为间接宾语位置能容纳的语义成分看起来十分多样,有时看似述语的主体论元(如“跑了我一身汗”);有时看似述语的客体论元(如“咬了我一道牙印儿”),还有时根本与述语谓词没有论旨关系,如例(19): (19)他这一唱,唱了我一身鸡皮疙瘩。(他唱歌,我出一身鸡皮疙瘩) 这三种看似不同的情况可用一条规则概括:间接宾语作为事件的被使者就是隐性补语的主体论元,即事件的结果所附着的个体。 前两种情况不过是隐性补语的论元恰好与述语动词的相关论元有同指关系,所以造成了一种假象,好像间接宾语是述语谓词的论元。例(19)最说明问题,间接宾语“我”与述语谓词根本没有论旨关系,但仍然表示结果所附着的个体,因此只能是隐性补语的论元。可见如果不从隐性补语的角度考虑,就不能提出统一的规律来解释以上现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