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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语的“隐性述结式”(11)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语言科学》 孙天琦 郭锐 参加讨论

    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问题。因为间接宾语本来就不是述语谓词的论元,而是隐性补语的论元(我失去三个苹果)。
    其实,不仅是间接宾语,结构的直接宾语也是隐性补语的论元,只不过多数情况下述语和补语的客体论元同指而已(吃苹果,某人失去苹果)。但汉语中还存在两者不同指的情况,例如:
    (35)他吃了我半个月工资。(他吃饭,我失去半个月工资)
    例(35)的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与谓语动词都没有论旨关系,其论元实现情况很难用“双宾”解释。而从“隐性述结式”出发这些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决。“我”和“半个月工资”都是“失去义”隐性补语的论元,本来也不需要与谓语动词“吃”有论旨关系。“吃了我三个苹果”和“吃了我半个月工资”的差别仅在于补语和述语谓词的客体论元是否同指。而无论这种同指关系是否存在,整个结构的宾语都从补语谓词的论元中提升,两者的论元实现规律完全一致。
    接下来分析以“这顿饭吃了我二百块钱”为代表的“隐性致使结构”。这类结构描述的是述补和补语的主体论元同指的情况。因此可以提升述语动词的非主论元作为整个述结式的主语,也就是把客观因素认定为事件的致使者。例如:
    
    之前的很多分析认为这类结构中含有表示致使的轻动词CAUSE(参见顾阳2001;应晨锦2006)。从“隐性述结式”的角度来看的话,则不必专门为这类结构设立轻动词。因为提升述语动词的非主体论元作致事主语只是述结式规则的一部分,并不需要特殊的规定和操作。结构的致使义来自述结式本身的语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向被视为棘手问题的“取得义”双宾和“隐性致使结构”都可以被分析为“隐性述结式”,并在这一理论框架中获得统一解释。这两类结构其实是同一种结构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差别仅在于致事主语的选择不同:前者选择述语动词的主体论元作主语(“他吃了我半个月工资”);后者选择述语动词的非主体论元作主语(“一顿饭吃了我半个月工资”)。
    “失去”义隐性述结式的成立条件与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规律相同。这类结构不需要显性补语就可以清楚地表达结果意义。而且这种结果也是“唯一性”的,不会引起歧义。“这顿饭吃了我二百块钱”所表达的结果一定是“我失去了二百块钱”。值得注意的是,与“产生”、“粘附”义的“隐性述结式”一样,“失去”义隐性述结式也表达“有无”变化:“产生”、“粘附”义表示“从无到有”的变化,而“失去”义表示“从有到无”的变化。
    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没有中间状态的极性变化保证了所表达结果意义的唯一性。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节开头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了。结构中的非核心论元都由隐含的补语谓词允准;结构特殊的论元实现模式都可以由述结式的论元衍生规则推出;这两类看起来同中有异的结构其实是“失去”义隐性述结式的两种不同实现模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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