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性别词+牲畜名”的前加复名制牲畜名 “公鸡”这种“性别词+牲畜名”的前加复名制牲畜名在汉语史上是晚于单名制牲畜名的命名方式出现的。但从文献实际用例看,复名制牲畜名出现的时间也非常早,其演变与发展情况大致是:早在甲骨文中,“牡”或“牝”就可用在其他牲畜名前表示性别义,相当于后世的“公”或“母”。在《尚书》《诗经》《左传》及其他先秦文献中,这种用法开始增多,汉以后逐渐成为主流用法。下面举汉代以前一些文献中的例子: “鸡公”这种“牲畜名+性别词”的后置复名制牲畜名在出现时间上比前加复名制要晚一些,在文献中时隐时现,不是主流用法。从先秦时期的类词组合到唐代完全成词,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演变过程。下面先看用例: 甲类:“牲畜名+牡/牝”。如前所述,“牡/牝”用在牲畜名前是常例。当用在牲畜名前时,其牲畜的名称义被后面的牲畜名称消解,只保留性别义。这是后世“公鸡”“母鸡”类词的源头,后来的发展和演变实际上仅仅是词汇替换。当“牡/牝”用在牲畜名称后,其牲畜的名称义也被前面的牲畜名称所消解,只保留性别及成年、有子女义。此类用例我们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检索到2例,说明这种语言现象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④ 乙类:“牲畜名+性别词/父母”。这里的“公、翁、母”是把人类称呼成年男性或女性的称谓移用来称牲畜,既有性别义,又有与“子、儿”对应的父母、长辈义。这里,源于人类的亲属称谓被移用到了人类豢养的家畜家禽,实际是用人类亲属关系来隐喻动物界的同类关系。 丙类:“鸡公”类词用于人名和地名。这里的地名的分布地点全部都在图一“鸡公”类词的范围之内。在这些“鸡公”类词中,“公、翁、母”等字原有的父母、长辈、有子女等义均已被消解,完全转化为了一个性别义词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