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整合机制,施春宏(2005、2008a)从原则和规则两个层面来概括,将这个整合原则概括为“界限原则”(Boundary Principle),其具体内容是:“由于受动结式语义关系的制约,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之间存在着一个句法界限,限制着动结式整合过程中底层论元的提升方式和提升上来后的论元性质、结构位置及同指论元的叠合方向。”(施春宏,2008a:83)。对现代汉语动结式而言,其整体作为一个界限。其基本配位规则有四条: (I)论元异指规则:当两个底层动词的论元异指时,V的论元向界限之前提升,R的论元向界限之后提升。全部论元异指如:<孩子i>哭+<妈妈j>醒→孩子i哭醒了妈妈j;部分论元异指如:<孩子i>听<故事j>+<孩子i>哭→孩子i听故事j听哭了。 (II)论元同指规则:如果底层动词有同指论元,则需要叠合,叠合的方向由双重凸显关系(高层致役关系和底层施受关系)来决定,主体论元叠合后提升到界限之前,成为动结式的致事;其他论元叠合后提升到界限之后,成为动结式的役事(包括与事)。如:<孩子i>听<音乐j>+<孩子i>懂<音乐j>→孩子i听懂了音乐j。 (III)动词拷贝规则⑤:当V的客体论元跟R的任何论元都异指时,需在拷贝动词帮助下提升到动结式之前。如:<孩子i>听<故事j>+<孩子i>哭→孩子i听故事j听哭了;<孩子i>倒<这批电脑j>+<孩子i>赔了<一万块钱k>→孩子i倒这批电脑j倒赔了一万块钱;<孩子i>上<小学j>+<(孩子)上小学k>晚[非致使关系]→孩子i上小学j上晚了。 (IV)客体凸显规则:在拷贝规则形成的致使性动词拷贝句⑥的基础上,如果V的客体论元(即拷贝动词提升的论元)需要凸显为致事(常同时带上拷贝动词),则它的主体论元受到抑制,R的主体论元提升为动结式的役事。如:孩子i1听故事j听哭了→[听]故事j听哭了孩子i2;⑦孩子i1倒这批电脑j倒赔了一万块钱→[倒]这批电脑j倒赔了孩子i2一万块钱。如果是非致使性关系,则不能运用此规则,如:孩子i上小学j上晚了→*[上]小学j上晚了孩子i。实际上,规则(IV)是规则(III)的派生规则,没有规则(III)成 立的条件,就没有规则(IV)的操作。这四条规则构成一个系统,满足前面规则的优先操作,依次递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规则(IV)是根据施春宏(2007、2008a)对句式之间推导关系的研究而提出的。另外,施文中也没有对相关规则进行命名,我们这里根据其基本精神分别给出命名,并在分析具体用例时对规则之间的操作流程做出具体说明。 上述界限原则支配的配位规则虽有四条,但实际上的操作并不复杂,依次操作前三条配位规则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基础句式,配位规则(IV)所得到的句式是特殊主宾句(即客事主宾句),具有派生性;而“把”字句(以及“被”字句、受事主语句、话题句)则是在基础句式和特殊主宾句的基础上进一步派生而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