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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规划百年议(14)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青海民族研究》第26卷第 孙宏开 参加讨论

    7.坚持领导机关、本民族群众和民族语文科学研究人员三结合的工作方法。民族语文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少数民族自己的文化事业,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自己的意愿、紧紧依靠少数民族广大群众和知识分子自己来做,事情才能办得圆满。但是,仅仅只有本民族的积极性是不够的,需要领导机关从政策上把关和支持,需要科研人员从技术上保证。三者缺一,事情就有可能办糟。过去,我们有过越姐代鹿的教训,也有过本民族对民族语文工作十分积极,而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而缺乏领导有力支持或专业人员深入细致关心的经历,结果造成把好端端的一个工作局面丧失殆尽的结局。20世纪50年代,本民族知识分子比较缺乏,民族语文工作专业人员尚未培养出来,60年后的今天,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民族的语文工作者已经成长起来,因此,在这三者相结合的工作集体中,应特别注意发挥本民族语文工作者的作用和积极性,充分依靠他们开展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如果在各民族中都建立起一支既懂政策,又精通业务,热爱本民族语文科学事业的稳定的专业队伍,那么,民族语文工作的繁荣和发展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8.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的法制建设。1991年国务院批转的32号文件[16]中关于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指出,要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1992年,国家民委一位主管民族语文工作的负责人在谈到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时发表文章认为:“民族语文工作同其他事业一样,不能只用行政手段来管理,还需要法律来加以保障。因此,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四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载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之中。这是我们开展民族语文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迄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民族语文的专门法,管理工作随意性大,难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种状况是同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的。……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民族语文立法。争取尽快拿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反映我国少数民族利益和愿望的、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祖国统一繁荣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法,把民族语文的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7]目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颁布多年,省市自治区以及州县一级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条例也已经制订了不少,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家民委主持和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也曾经起草修改过多次,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完成,仍然缺少国家一级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民族语言文字专门法,致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仍然停留在非常笼统的一般原则上,缺乏可操作性,与通用语言文字法相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基本上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与有一亿多少数民族人口的法制大国是不相称的,也是与建立文化多样性的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不相称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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