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lmore et al.(1988[24])是一篇很重要的构式语法经典论文,该文在本质上体现了根植于构式语法理论的重要思想:语法规则不是万能的,规则覆盖不了所有的语言现象,一个语法构式不必是依据语法规则生成的,不符合语法常规的不一定就是错误的、不可接受的。文章不但奠定了构式语法的基础,而且其对习语的范畴划分同时也触及了合语法性问题的关键点,第一次在句法类型平面将“超语法”提升到了与合语法并重的地位。另外,专门探讨习语问题的 Nunberg et al.(1994[25])也值得一提,虽然该文谈的也是习语问题,但是对语言里的特异组构形式进行了很有新意的、多角度的分析,展示了更多不合常规语法却广为使用的表达式。根据这些文章以及其他基于使用(usage-based)的构式语法文献的思路,我们很自然地看到了过去的二分法的笼统和粗疏,因而有必要建立一个与合语法和不合语法并列的语法概念:超语法性。 四、合语法性的内部三分法 根据描写语法和基于使用的语法(如语料库语言学、构式语法),我们对语言形式在语法上的可接受性即合语法性进行三分:合语法、不合语法和超语法。 (一)合语法(grammatical(ness)) 合语法指符合语法规则或者符合一般母语者的语感。就前者而言,自然是以权威语法著作的描述和规定为准;就后者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借用莱昂斯(Lyons 1968)[26]确立的判别“可接受话语”的标准:“一句可接受的话语是一个操母语者在合适的语境里已说出的或可能说出的话语,并且被或将被其他操母语者所接受。”这个标准可用来判定合语法的表达(或潜在的表达)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通行的理解(如乔姆斯基的解释),合语法表达形式可以包括不合逻辑却合乎语法组合规则的表达形式。如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里列举的常被引用的句子(Chomsky1957)[27]: (1)Colou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无色的绿色思想狂暴地睡觉) 哲学家罗素(B.Russell)也用过这样荒谬却合语法的一句话(转引自 Lyons 1968[28]): (2)Quadruplicity drinks procrastination.(四重性饮用延误) 为了表示细微的区别,有的学者甚至把这种表达式称为“合式”(合乎语法形式)的表达 形 式(克里斯特尔2000[29])。这个术语字面强调其在形式上的合法性,暗示与其表意上如何无关。不过,或许是因为这个术语过于“精致”了,目前尚未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通用的语言学术语。 这种“合式”(但不合逻辑)的表达在习语里更是普遍接受为合格的表达式。如汉语里早已存在的“打扫卫生”、“恢复疲劳”、“吹电扇”就属于此类。英语的to have a green thumb,to work for peanuts(如:Charlie Brown has spent his entire life working for peanuts)等等(Marret 2005)[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