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丕尔说:“可以把语言看成一架乐器,能奏出不同高度的心灵活动。语言的流动不只和意识的内在内容相平行,并且是在不同的水平面上和它平行的,这水平面可以低到个别印象所占据的心理状态,也可以高到注意焦点里只有抽象的概念和它们的关系的心理状态……语言只有外在的形式是不变的;它的内在意义,它的心灵价值或强度,随着注意或心灵选择的方向而自由变化,不消说还随着心灵的一般发展而自由变化。”(20)语言同时可以奏出高低各种声部,它虽然无法舍弃概念,总是和概念牵连在一起,却又能超出概念,深入到非概念的潜意识领域,深入到内心的个别印象,调动潜意识中的行为语言记忆。我们所说的“语言韵味”,往往就栖息在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的交接部,是双方的共鸣和交响。它离不开语言又不止于语言,扎根于行为语言记忆又不止于记忆。这种能被意识所感知却又说不明白的“言外之意”,正是由言语行为所激发和照亮的行为语言记忆。由于它本身不是言语行为,因而不能被语言明确地表达;又因它不仅仅是行为语言记忆,而是受到了言语行为的启发,因而才能被意识所感知。当言语行为构筑起一个语义空间,它就为行为语言的出场提供了机缘,与此同时,行为语言则赋予言语行为以光晕和韵味,使它更为充实、丰盈、生动。但是,一旦语言陷入习惯化、自动化、逻辑化,它也就径自流逝而忘却潜意识中的行为语言,更丧失了激发行为语言记忆的能力,退化为枯瘦干瘪的概念运作了。 人对世界的感知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整体性,即总是在整体情境中感知对象;二是选择性,即把注意力聚焦于某一对象,其余则作为背景,构成前景/背景关系;三是可转换性,当注意焦点转向另一对象,前景与背景关系就会重新组织。人与语言的关系同样如此。言语行为是运用语言概念的行为,它依赖于概念,离不开概念,却又不止于概念,语言概念并不能穷尽它,在语言的能指层面还存在着诸如旋律、节奏、声韵、质感、语气、语调等感性因素,它们都不能为概念所涵括,因此,言语行为是具有“厚度”的独特现象。而旋律、节奏等感性因素恰恰也是行为语言所共有的,是为言语行为和行为语言所共享的。在言语指涉行为中,我们着重关注语言概念,突出概念的作用,通过概念来区分对象、识别对象,发现对象的各种特征,了解其内涵,从而认识对象,而旋律、节奏、声韵、语调等感性因素仍然隐蔽在背景中,只能起着辅助性作用。言语建构行为则不同,它是语言整体的活跃状态,并因其整体性和动态,概念的边界被软化和撑破了,概念的地位被弱化了,而旋律、节奏、声韵、语调等感性因素被凸显出来,这同时也就触及了行为语言记忆,并通过这些天然的纽带,将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交织、交融在一起,将意识与潜意识相互沟通,反过来也赋予言语行为以活力和丰厚的涵义。在言语建构过程中,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是相互应和、相互生成、相互融合的,它们相聚合于人的想象之中。言语行为提升了行为语言,以意识照亮行为语言,赋予行为语言以明晰性,使人的行为不仅作为人的体验对象,而且成为可观照、可反思的对象。这不仅把个人的朦胧感觉表达出来,使那些无声无息的记忆找到了名字和定义,而且让原本沉潜着却又不时折磨着人的痛苦经验找到宣泄的出口,甚至让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共同的悲剧经历得到表述。而行为语言在充实言语行为、强化言语行为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将自身的生命气息和表演天赋交付给言语行为,双方协同共创一个真切、丰美、生动的世界,一个可以栖居的真正属人的世界。 正如海德格尔所指出的那样,语言既有遮蔽性,同时又有敞开性。当人仅仅重视言语的指涉功能时,世界就被遮蔽了,世界被语言概念所分割、分隔和变形,并按照语言秩序来重构世界秩序,使世界成为“世界图像”,成为与人相对立的对象,语言自身也因此沦为受人掌控的工具;而当言语处在建构活动中,它又将行为语言召唤出来,将人的活动及与活动密切相关的活生生的世界召唤出来,以人的行为贯通人与世界,构建一个浑整、统一的人的世界,于是,世界被敞开了。世界不再是与人相对而立、相互分隔的世界,语言也不再是工具,它们本身就和人息息相关、紧密相连、鱼水相依。因此,海德格尔说:“语言之本质并不仅仅在于成为理解的工具……语言不只是人所拥有的许多工具中的一种工具;相反,唯有语言才提供出一种置身于存在者之敞开状态中间的可能性。唯有语言处,才有世界。这话说的是:唯在有语言的地方,才有永远变化的关于决断和劳作、关于活动和责任的领域,也才有关于专断和喧嚣、沉沦和混乱的领域。唯在世界运作的地方,才有历史……语言不是一个可支配的工具,而是那种拥有人之存在的最高可能性的居有事件(Ereignis)。”(22)从这个角度看,诗歌语言是本真的语言,其价值就在于它可以强有力地召唤出行为语言记忆,并协同行为语言让存在出场,让世界敞开,共同创设人之存在的“最高可能性的居有事件”。 因此,作家和诗人不应该轻视语言,更不应该刻意地去掌控语言,这将窒息语言的活力,而应该尊重语言,去倾听言语底下与言语遥相应和的窃窃私语,那流淌于潜意识中的行为语言,把它从隐蔽中召唤出来。也因如此,现代诗歌常常特意拧断语词间的语法关系和逻辑锁链,建立一种跳跃的、奇特的关联,其主要目的在于延滞言语行为,归还语词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凸显语言的感性特征,克服言语行为的自动化,以此去倾听、呼唤和撞击那沉睡着的行为语言,把它召唤出来。这不仅再造了言语行为自身,赋予言语行为以生动活泼的表演性,也重塑了行为语言,改造和重构了人与世界的关系。作家、诗人甚至还能够创设独特的虚拟情景,一个充满生机的语义空间,诱使人在想象中以新的行为方式去做崭新的体验。 文学写作行为所使用的语言,是作家在日常生活和阅读活动中习得的。在此过程中,作家逐渐把握了文学语言的惯例,这是一种特殊领域中的行为规约,我们称之为“文化惯例”。这种惯例并非语法,无法设立明确、抽象的规则并通过传授规则来获得,而是对言语行为习惯的掌握。这是活生生的、变化多端的言语行为,不可能用死板、抽象的规则来限定,只能通过具体范例,通过阅读文学经典,潜移默化地习得言语行为方式,或者说是领悟文学语言形式惯例。因此,文化惯例本身是不能以任何抽象规则来加以概括和说明的,它甚至是不能被“言说”的。从这个角度看,文化惯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规则,它是范例性的,而非概念性、抽象性的,是非规则的规则,只能在言语行为的具体实践中加以领悟和把握,就如《红楼梦》中黛玉教香菱作诗,只能让她通过熟读诗歌来获得,不可能传授几条机械的规则或者写作秘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