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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活动中的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艺研究》 马大康 参加讨论

    较之于普通语言的抽象性和概念性,行为语言与人的生命及情感有着更加密切、更加直接的关联,譬如人的表情就是内心情感的标记。当我们从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待表情,它是一种可传达的行为语言;而当我们把表情与人的内心感受联系在一起,则直接显示了情感,是情感的直接表达。或者可以说,人的行为是以特殊的语言方式表达的生命之形式。
    作为语言的行为必须有规则可循,这就是社会规约。由于行为语言是非概念的,缺乏明晰性,因此,对行为语言的习得过程本身就缺乏精确性,每个学习者所习得的行为语言及对行为语言的理解存在个体选择和偏差,这就造成行为方式的偏移和行为语言边界的模糊。但是,人作为社会性的生物,一个重要特征即社会认同。这种认同不仅是心理上的,更重要的是行为方式上的。正是认同使得各种偏离得以纠正,不至于漫无边际地变得无法沟通和协调,其中,仪式、习俗、传统则构成行为认同的核心,人类就通过这些活动来规范行为方式,强化对行为语言的感知,凝聚社会群体,社会规约就建立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上。“自我界定是一切文化的活动之一。它有自己的辞藻,有一整套仪式和权威形式(全国性的欢宴、危机时刻、开国元勋、基本的文本等等)及对自身的熟悉。”⑩社会规约既在社会认同过程中形成,反过来,又不断规范社会行为,为社会认同提供依据,维护社会同一性,成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实,语言的特性也决定着社会规约对于人类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只要行为作为一种语言,就必须具有公共的可传达性,也就是说,它必须是“社会”的,必然要受到社会规约的限制。
    在谈到人脑对情景意义把握的机制时,詹姆斯·保罗·吉指出:从根本上说,大脑是一种熟练的模式识别者和建构者。也就是说,大脑首先主要处理从经验中提取的灵活多变的模式,而不是高度普遍化的或非语境化的规则。因此,“对人类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模式遵循的是一种‘金凤花原理’:它们不太笼统,又不太具体,情景意义是处在笼统与具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模式或概括”(11)。对人的行为语言及其规约的把握也相类似。更确切地说,对行为模式的把握应该是建构与感受、体验、理解的统一,既是建构过程,又是感受、体验、悟解的过程。建构活动以行为语言连接自我与他人,连接人与世界,建立起统一的关系,这也即同情或移情,是推己及人、感同身受。一旦这个过程有语言概念强势介入,统一体就瓦解了,它转化为识别活动和认识活动。同时,社会规约并非某些抽象规则,它不可能被简化为由语言概念构成的条文,而只能是范例性的,和行为方式始终无法剥离开来。它是对行为模式“不太笼统,又不太具体”的概括,也是对原有行为的尊重,对具体行为范例自然而然的遵循,不需要刻意而为。“当我遵守规则时,我并不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12)规约业已融入人的行为,铭刻于人的身体,成为一种无意识的自然的行为方式。即便新的行为可能对旧的行为模式做出这样那样的变更,甚或构成挑战,却仍然围绕着原有规约,以原有行为为参照,也就是说,在社会共同体中,各种不同行为间依然存在着特定的社会规约,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认同。这种既有力制约、规范着社会群体中每一成员的行为方式,又不能被充分意识到的社会规约,就是这个群体的集体无意识。行为规约具有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人类共性,又不乏特定社会群体的独特性,它塑造着特定群体的行为方式,留下这一群体独有的印记。较之于荣格、弗莱的神话原型,社会规约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既可以涵盖原型理论,以行为语言记忆及行为模式对神话原型做出解释,又可以有效探索各种社会及个体心理,具有更广泛、更深刻的理论阐释力。也因为人的行为是惯例性的,而非按照抽象化、概念化的规则,所以对行为的判别更适宜依照具体惯例,难以仅仅根据几条规则做出机械的评判,这正是英美等国家的法律采用“判例法”的原因。当然,法律是用来判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社会规约则是判别“合适”与“不合适”的界限,同时,也为伦理裁决提供重要依据。
    人在社会实践中掌握行为模式,习得行为语言及其规约,这个过程既不可能如同模型浇铸那样完全同一,也不是按照抽象规则建立起来而相互一致,它不能不受到个体生命的影响,是有所选择和重构、各具特征的,人的不同习性就建立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人的行为受到内心欲望的推动,是生命自身的表达;另一方面,社会行为又不能不受到社会规约的规范,因此,行为语言本身是生命欲望与社会规约相互调适、制衡的结果,它身上刻写着生命个体的特征和社会规约打下的印痕。事实上,人的欲望原本只是一种弥漫性的存在,无法被人自身清醒把握,只有当欲望遭遇社会规约——无论是屈从于规约或挑战规约——时,它才成为一种可感觉、可领悟、可展示的语言方式。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欲望与社会规约这两者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并被个体独有的行为语言表达出来。因此,所谓个性,正是一个人独有的行为语言,它以个人的方式暗示着个体生命欲望与社会规约间独有的紧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性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而对行为语言的解读,不仅可以让我们了解这个人的独特个性,同时让我们洞悉社会规约和生命本身,进而了解特定社会对待生命个体的态度和方式。
    人们惯常说的“情感与理智的矛盾”包含着很大误解。深入地看,矛盾根源于生命欲望与社会规约间的冲突:欲望迫切地追求自身的满足,按照自然的方式去寻找快乐;而社会规约却告诫他,必须遵循社会认可的方式,这会限制他直接实现自己的欲望。这种由社会规约塑造而成的、对于人应该如何行事的意识,即人们所说的“理智”;对生命欲望与社会规约间的冲突所造成的内在紧张的体验,就产生了情感。这种矛盾在托尔斯泰笔下得到生动的展现。第一次出现在姑妈家的涅赫柳多夫是一位对爱情有着朦胧向往的青年。贵族家庭的教养和校园生活的规训,使得他举止优雅、文质彬彬。重访姑妈庄园时,他已经长大成人,并且是位军官了。大都市的骄奢淫逸和军旅的放荡无羁又养成他另一种行为方式。在他内心存在着两套相互抵牾的规约和两套行为语言,并且原有的规约已经成为对过去的隐约记忆。当再次面对卡秋莎,那位纯洁、童真的姑娘不能不重新唤醒他对过去那个自我的回忆,令他内心充满矛盾:“涅赫柳多夫像所有人一样,身上有两个人。一个是精神上的人,这个人寻求的是给别人也带来幸福的那种幸福。还有一个是动物的人,这个人寻求的只是自己个人的幸福,为了这种幸福,他随时可以牺牲天下所有人的幸福。彼得堡生活和军队生活唤起了他心中的极端利己主义,在这种极端利己主义疯狂时期,他身上的这个动物的人占据了统治地位,并且完全压制了精神的人。但是见到卡秋莎后,他又产生了昔日对卡秋莎的那种感情,这时候精神的人抬起头来,声明自己的权利。在复活节前这两天中,在涅赫柳多夫身上一刻不停地进行着他本人也未意识到的内心斗争。”(13)面对不同的场域和情境,人享有不同的社会规约,由此造成内心冲突,造成风格迥异又集于一身的行为,显现出人的性格的丰富性和多面性。作为一位伟大的作家,托尔斯泰不仅把人的心理冲突展示得极其真切、细腻,而且对矛盾形成的根源做出了富有说服力的阐释,塑造出福斯特所说的“圆形人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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