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文学研究应从“文本”走向“作品”(17)。新文本主义认为,“作品”,并非如现象学与解释性所标举的那样,是一个纯粹的精神存在,而实为一个由物质与非物质文本要素组成的“混杂”(Hybrid)存在体;“文本”,也并非如形式主义与结构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内在的、自律的、具有自我指涉与自我生产功能的精神性存在,而实有其迁衍功能。因而必须把“文本”还原为“作品”本身,才能完整揭示文本的意义。设若“文本”仅为非物质的精神存在,其意义就难免局限于文本内部的语言及句法结构游戏,就难以因其文本环境的变迁而发生意义的扩展。设若“文本”实为物质与非物质的“作品”存在,其意义就会滋生于物质与非物质的内外张力,而文本的意义,将会在历时化的生存语境、多样性的阅读视角、多媒介的文本载体与多重身份的“作者”之间自由游戏。以多重身份的“作者”对文本自律性的颠覆为例,新文本主义理论的另外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查克瑞·莱辛(Zachary Lesser)通过对莎士比亚剧作出版史的研究揭示出,那种今天被人们普遍视为文本当然组成部分的“序言”,在16世纪至17世纪实由“出版者”而非作为“作者”的“作家”加入(18)。这种加入的“序言”文字既起着书籍商业广告的作用,同时又是对书籍内容的专业性介绍,此外还是职业性的文学批评——职业性的文学批评在早期竟然由出版社作出,并与文本内容自然融为一体,而非独立的文学批评实践。实际上,正是通过更改文本“标题”、插入匿名“序言”,加入“致谢”文字等一系列的文本再生产实践,“出版者”才取代“作家”而完成了“文本”向“作品”延展的一系列再创造。在这一过程中,“出版者”不仅基于自我商业利益而创造,亦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惯习、文化取向、政治导向以及自我的审美喜好而完成文本的再创造。由此也意味着,“文本”不再是一个纯粹自律性的精神存在体,而是一个由多重物质与非物质要素合力而成的混杂“作品”存在体。 事实上,由“文本”走向“作品”也是新文本主义理论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如查克瑞·莱辛所言,“文本只限于文献内传递信息,然而文献之非文本特质,却自有其符号学重量”(19)。新文本主义对“文本”形式要素的突出强调,将不可避免地涨破“文本”自身的边界而使“文本”的“非文本特质”——形式的、介质的、文化的、政治的等等“作品”因素——得以凸显,因为后者关联于文本背后的编者、印刷者、出版者、批评者等多重创造性主体,并使自身径直等同于“作品”。而“作品”不仅存在于商业化的物质网络中,更存在于广泛的权力网络中,系缚于“出版政治”的隐秘圈套——出版者总是力图通过对作品内容与形式的择偶而实现对读者的想象性操控,总是希图读者能够如其所愿地对作品作出“恰如其分”的理解,总是企图通过自身的政治背景、文化偏向、审美取向、价值导向影响并决定读者对文本的理解偏向。这样的“隐秘圈套”最终将指向作为“读者”的我们,从而使任何阅读都打上“阅读政治”的烙印,使任何“文本”都成为“作品”的附庸。以中国经典文本《阿凡提借锅》为例,中国的官方出版者将其编入小学语文课本,与美国专业性出版者将其编入《中国民间故事》(Chinese Folk Tales),竟然生发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阅读效果,产生两种不同的“作品”意涵:一为“聪慧”,一为“狡诈”。前者基于中国当代集体性官方文化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普遍性仇视,后者基于美国当代文化的个体性人格内涵,即无论何人何时何事,撒谎欺骗都代表了“恶”的人格内涵。可见,由“文本”走向“作品”的新文本主义研究,并非是一种单纯的外在式社会学、历史学探究,而是文学作品的内在批评本身。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