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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死亡与作品的复活——“新文本主义”文学观念及其方法意义(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京)2014年4期 谷鹏飞 参加讨论

    
    新文本主义的核心概念“文本学”,亦称“文本批评”,“主要研究书写文本是如何最终形成的一门学问,并致力于探究如下两大问题:第一,研究作为物质产品的手稿或印刷文本,其形式要素对文本内容与意义会产生何种重要影响;第二,分析作为物质载体的文本,在经由作者、编者、印刷者、出版者合力成书或再成书过程中,新文本(印刷或在线虚拟)所展现的独特性与创造性”⑨。作为一种文学研究的方法论,这当然不是新文本主义的独创,相反,它一直为多样的文学、历史、哲学研究所袭用。但新文本主义的重要不同在于,它将这种外在的文学研究“方法”提升为文学的内在“本体”,使文学作品的意义不再限于作者与文本中心——像传统本质主义与还原主义理论所秉持的那样,也不再取决于文本内在的结构要素——像罗兰·巴特等结构主义文学批评家所主张的那样,而是文本外在的物质要素与多样的生产传播要素,成为揭示文本内在意义的关键。
    根据新文本主义,文学之“文本学”研究,应以文本的生产与演布为中心,而非以作者生活与作者意图为中心。新文本主义者为此提供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早期现代“著作权”概念的出现,实际上是通过文本序言、题词、注本、版式、装帧、设计、署名等一些带有鲜明性别、文化、阶级特征的文本内外因素所共同建构的结果,而非自然造就的。比如流传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期西方主流文学的权威文本与规范文本,就与其时盛行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密不可分;而那些经由编者再编辑的权威文本与规范文本,就无不打上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或性别主义的身份烙印⑩。新文本主义据此认为,在这种文本生产语境下,文本不再是一个由原初作者“意图”主导的固定文本,而是由众多生产者再编码的身份体认——后者通过文本语词使用、句式结构、主题意蕴、字体设计、版式装帧等文本内外形式与物质要素体现出来。新文本主义者为此经常举证的一个例子,就是著名的英国费伯出版公司在翻译出版非裔作家图途奥拉(Amos Totuola)的《棕榈酒醉鬼的故事》过程中,就将标题中原本带有黑人俚语色彩的“Drunkard”一词,修改为规范的标准英语语词“Drinkard”,以突出修订文本的身份与训导意义。再比如,几乎所有的现代编者在编辑英国诗人、剧作家克里斯托弗·马洛(Christopher Marlowe)的《帖木儿大帝》时,都会将描述主人公的关键词语“snowy”修改为“sinewy”甚或“snowy-white”,以此突出主人公作为勇士与征服者的角色,并且巧妙地将主人公由原本的伊斯兰式典型形象,转变为像正统英国人一样拥有白色肤种的英雄(11)。所以,并非“作者”,而是“作者”、“编者”、“印刷者”、“传播者”,甚至“批评者”一起,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主体。即使是单一“作者”因素,情况也相当复杂,因为“作者”实为复数——比如,作为文本构思写作的“作家”,作为文本编校纠错的“编者”,作为印刷出版的“出版者”等等——这众多的复数“作者”,其创作、生产与传播“意图”,也就必然表现为复数,必然表现为差异,必然难以做到内在同一。因为我们既无从知道这众多“作者”是否怀有明显的“意图”,也无从明晓他们是否始终坚持同样的“意图”,更无从断定其在共同“创作”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众多“意图”的内在同一。相反,我们所能知道的情况是:他们必然对原初文本进行外在形式的修改,必然对再生产文本进行表述意图的修改,必然对流传文本进行自我身份的修改。这种修改或出于读者阅读的期待视野,或出于文本编辑的责任要求,或出于政治环境的外在压力,或出于社会道德的一般规范,当然,也可能因作者自身写作意图的刻意转变。不管如何,动态文本应取代静态文本,封闭文本应让位开放文本,应是文本研究与文学阐释的观念前提。
    正是基于这一前提,新文本主义突出了其理论研究的两大重心。
    其一,文本研究始于文本形式介质而终于文学批评阐释(12)。相对客观化的文本研究与较为主观化的文学批评阐释之间,到底有无关联?强调外在形式技术的文本研究,如何施用于注重内在精神意蕴的文学批评阐释当中?前现代经典的他律性文本研究范式,如何在今天的自律性文学批评阐释活动当中博得一席之地?这三个问题共同构成了新文本主义关于文本形式介质与文学批评阐释思考的着眼点。文本总要以某种介质来承载,总要以某种外在形式来表现,无论是早期的甲骨、铭文、石刻、帛书、纸草、羊皮抄本,还是现代的印刷书籍、电子版本或在线文本,此乃常识。然而新文本主义的重要不同在于其认为,文本介质与形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文本内容与意义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文本阐释范式的变化,会间接影响到社会与文化的历史性变迁。“当作者、出版者、印刷者选择特定的印刷材料以完成文本付梓时,它就同时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性别、政治与文化的复合语境,进一步造就一种特殊的文学权力。”(13)“由作者所创作的纯文本,只是一种独白式的作品,而经由出版者、印刷者等加工的文本,则成了对话体的作品(Dialogic Publishing),后者会直接影响乃至改变文本意义的生成。”(14)因此,不仅文本的内形式,如序言、献诗、题词、评校、旁注、疏证、插图等,具有文本意义的建构作用,而且文本的外形式,如编者、资助人、出版社、出版地、印刷排版、装帧设计、页面风格、卷册目次、图书分类等,也都会与文本内容相互作用而直接影响到文本意义的表达。
    新文本主义认为,文学作品的阐释必然要以文本研究为基础,因为后者是唯一能够阐明关于文学作品生产者、传播者及传播媒介等复杂网络活动的载体;文本研究必然会影响到文学作品意义的变化,因为文学作品的意义必然要生发于文本内外多重话语的交互建构。但倘若文本研究对文学阐释具有显著影响,那么文本阐释就先须超越文本编辑的史料校雠与历史钩沉而进入到观念史层面的逻辑反思。因为当文学作品的阐释依赖于固定的解释工具与文本批评程序,它就极易流于作品内容的简单甄别而掩盖了解释与批评活动本身的意义生成。一部手稿,一本作品,其意义并不限于语词系统的简单概念叠加,而是文本不同的形式结构系统与文本的语词系统的互文性意义生发。比如,信息时代为人们所广泛使用的电子文本,就是将不同的文本形式与介质,如视频、影音、图像、文字等融为一体,产生一种互文性的关联文本,这种关联文本由于链接地址的经常性变化,会迫使读者对文本自身进行同步的升级,由此产生同一文本的不同文本形式。这样,印刷时代单一文本形式的本体地位,就被颠覆为多样文本形式的互为本体性。按照新文本主义,这多样文本形式本体所昭示的,乃是文本背后巨大的文学与文化变迁(15)。由此也意味着,文学阐释虽然必以文本形式介质为基础,但它必须预设对文本历史变迁的理解,因为惟有如此才能拓展文学意义的阐释空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新文本主义代表人物杰罗姆·麦加恩才反复申言:文本研究并不旨在追求文本校勘或讹误修正之技术层面的考辨,也不在于对文本中蕴含的事件及其真实有效性作出裁判,而是首先以阐明文本当下生发的意义为鹄的,通过征引文本变迁的历史史料,追问当下文本“意味着什么”,而非“何者为对,何者为错”的简单择一判断(1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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