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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与表演性理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外国文学评论》2010年 何成洲 参加讨论

    一、奥斯汀、德里达与言语行为
    1955 年牛津大学语言学家J. L. 奥斯汀应邀在哈佛大学作关于语言和行为的系列讲座( 一共12 讲) ,据说当时听众反应冷淡。1960 年奥斯汀去世以后,人们将他当年的讲座手稿整理出版,书名叫做《如何以言行事》( 1962) 。这本书逐渐流行开来,直接启发了上世纪后半期不同领域内的理论创新。奥斯汀首先质疑当时英美语言哲学界盛行的语言观,即语言的使用从本质上讲是陈叙的( Constative) ,目的是生产非对即错的描写或者记述。奥斯汀指出,我们的言语表达除了陈叙以外,也可以是“施事的”( performative) ,因为它们能够改变现状。这与传统的语言认知有很大的不同。传统语言学认为“语言行为反映这个世界”,奥斯汀认为语言“有能力改变世界”。这不仅仅指语言能产生后果,还意味着,有些言语表达本身就是行动。奥斯汀举的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新船命名典礼上嘉宾宣布“将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在奥斯汀看来,这里的讲话本身就是执行一个动作。“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讲一句话( 当然在合适的情形下) 并不是描述我在话语中交代的行为或者声明我在行动,讲这一句话本身就是行动。”[3]
    在界定言语的施事性之后,奥斯汀指出,施事行为能否生效取决于情境。如果所有的条件都满足了,一个施事行为可以说是“适切的” ( “felicitous”或者“happy”)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不适切的施事行为”( infelicitous performative),奥斯汀提到了戏剧和文学的语言。他解释说: “比如,如果一个施事的话语由舞台上的演员所说,或者出现在一首诗中,又或者包含在独白里,那么它有可能是空洞或者无效的。”[4]奥斯汀强调指出,言语行为理论不包括这些“不严肃的施事行为”( non-serious performative) 。奥斯汀的一些学术继承者们往往将这一点看作是他整个理论的基石。也有一些人关心怎样把奥斯汀的分析运用于文学批评。其中,奥斯汀的学生、美国语言哲学家约翰·塞尔便是在奥斯汀的基础上对文学语言的“不严肃性”进行了系统论述。塞尔将非直接、修辞性的和不严肃的语言使用归入“寄生性话语”( parasitic discourse) 的范畴,认为文学语言总体上属于这种“寄生性”和“派生性”的。他认为,与日常语言相比照,文学语言的本质是“反常的”,因为文学作品里的语言没法与事实进行对照以检验是否属实,而且也不需要如此。
    与塞尔全盘接受并发挥奥斯汀关于文学语言的“寄生性”相反,德里达以他那标志性的解构策略对奥斯汀的观点加以批判性解读。同塞尔一样,德里达也是从奥斯汀关于文学语言的“寄生性”入手。所谓文学语言的“寄生性”,就是说,戏剧和文学作品中的施事行为一定是模仿日常生活中“严肃”的话语行为,是从现实中派生出去的。德里达认为,这种说法不可避免地含有一种价值判断,那就是,“寄生性”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必须依附于“主体”才能存在。换句话说,它的生命是“主体”所赋予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文学语言的这种“次要”和“从属”地位意味着,文学作品的话语是对现实中原有话语的“引用”。关于这一点,德里达又重新回到奥斯汀的有关论述,即“严肃的”话语施事行为在本质上是“可重复的”( iterable) ,也就是说,所谓的“严肃性”话语必然是对现存的书面语言的“引用”。德里达说: “一个施事的话语如果不是重复一个‘编码’或者说是可引用的,它能实现其功能吗?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新船下水仪式上的发言或者婚礼上证词不符合已有的规范,或者说,不能被看作是一个完美的‘引用’,那么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吗?”[5]既然日常生活中施事的言语本身就是某种“引用”,那么就很难区分什么是本原的,什么是派生的。德里达试图用奥斯汀的“矛”戳他的“盾”,揭示奥斯汀言语施事行为“二分法”( 严肃性/非严肃性) 背后的教条主义逻辑。
    德里达进一步指出,无论口语还是书面语,日常语言还是文学语言,可重复性是语言的本质特征; 任何语言单位要想实现交流的功能,就必须是可重复的。但是,语言单位的可重复性绝不意味着“同一性”; 恰恰相反,可重复性的前提条件是它们是有差异的。这是因为,当一个语言单位或者符号再次出现时,它一定处在不同的结构或者语境中,这也就是说,一个再次出现的语言符号不可能等同于前一次的语言符号。这类似通常所说的一个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此说,差异性是“绝对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语言符号必须存在于一定的语言和社会语境当中,而且它还能够“脱语境化”和“再语境化”。这就是德里达强调的语境的“开放性”和语意的“重新意指”。德里达后来继续对“可重复性”问题加以探究,揭示出其中的另一种矛盾。就言语行为而言,可重复性是生成性的,赋予言语特定的意义,实现语言的交流功能。与此同时,可重复性意味着言语行为必须遵循语言的传统规则,只有满足条件的言语行为才能生效。换句话说,可重复性既是言语行为生效的条件,也是它失效的缘由。由此可见,这个概念包含着相互依存的两个对立面。德里达关于“引用”和“可重复性”的论述为表演性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认识巴特勒性别表演性理论不可缺少的线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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