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才作品的典范性 康德将天才作品的另一个特征界定为典范性,以此进一步区别于那种基于单纯模仿的作品。而所谓“典范性”,是指某艺术作品可以作为该类艺术的标准或者鉴赏判断的规则[1](P186)。作为一种艺术的典范,天才作品既可以在艺术创作的形式与风格方面成为一种模范,又可以为其他的艺术天才提供创作法则,凭此法则,其他艺术家就同样可以创造出具有原创性特征的作品。换句话说,天才创造与模仿创作的另一个重要不同在于,后者遵循的是模仿法则,而前者依照的是遵照法则。而所谓“模仿”,也并不是对艺术模式的盲目机械复制,而是融入了创作者的积极思考与鉴赏判断;这种经由模仿而成的作品虽然在形式和风格上还不能成为艺术创作的典范,但却可以成为检验艺术家创作天才的试金石。而所谓“遵照”,则可以同样创造出能够成为后代艺术家模范的典范作品。如康德所言:“天才是一种在主体认知机能自由运用下所激发的主体自然禀赋的典范原创性;天才作品作为一种典范,既不能习得也不可以教授,而只能归功于天才的某种独创性才能。天才作品并不是用来模仿(因为否则就会丧失其基本精神),而是用来作为其他天才仿效的对象,经由此种仿效,它就可以唤起其他艺术天才的原创性精神,凭此精神,后世艺术家就可以摆脱前代艺术家所创造规则的束缚,创造出同样可以用作艺术典范的新的天才作品来。”[1](P195-196) 天才作品的典范性精神,其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唤起后世艺术家的原创性精神。然而对于这种前代艺术与后世艺术的具体唤发关系,康德却语焉不详:“前代艺术到底如何唤发后代艺术,这很难解释清楚。设若在后代艺术家身上同样秉有与前代艺术家一样的精神力量,那么,前代艺术家的创作理念就可以激发后世艺术家产生类似的创作理念。”[1](P188)实际上,我们可以援引康德关于道德典范的论述来对二者的关系作出细致阐释。诚如康德所警告,我们绝不能将美德的“典范”用作行动的榜样,因为道德榜样仅是道德规则可行性的一种标示,而不是具有美德属性的道德规则来源。可用作原型的道德规则只能是人类的理性,一旦将具体的道德典范作为模仿的榜样,势必导致道德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淖。道德典范因而就绝不是“模仿”的对象,而是“遵照”的对象。道德行为固然可以由道德榜样所激发,但却最终要在道德理念的指导下,调整自身的道德行为,使其适应理性的诫命。同样,在天才创作的典范性情境中,后代天才也要批判性地袭用前代天才艺术的精神,以此实现自身艺术的典范性价值,此其一。 其二,就如现实的道德榜样可以用作强化那些早已存在于人类身上的道德倾向并将其按照理性的方向付诸实践一样,天才作品同样可以提升那些具有天才禀赋的艺术家潜能并使其实现出来。当然,二者在理性理念上并不等同:前者作为一种道德的理念,能够被明确界定并施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一个非决定性概念,不能被明确界定,不能施用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而只能施用于那些具有天才禀赋的理性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天才作品只有在机缘巧合的情况下,才能创造完成。在此之前,天才只是尽力创造一种不同于现有天才艺术的新的艺术原型,它与先前经典艺术相比,很可能显得是一个另类。那么,如何获得这种机缘呢?条件有二:一是后世天才须将自身置入特定的艺术史情境中,成为艺术天才链条的一环;二是后世天才须抱有一种谦逊的态度,尽力发现前代艺术家的创造性法则与原创性规则,在对前代艺术家创造性法则与原创性规则的继承超越中,实现自我艺术的典范性再创造。 实际上,古往今来的天才艺术典范性创造,无不如此。以视觉艺术为例,文艺复兴时期的视觉艺术遵循的是艺术形式的平面二维创作原则,并通过平面的延展来表现空间的纵深,以此传达静默、和谐、明确的艺术创作理念。然而17世纪的巴洛克艺术终结了这种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前景与后景的不同物象措置来表现空间的纵深,这样就可以使观赏者的视线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持续联系中,此即透视法则。提埃坡罗(Tiepolno)的《最后的晚餐》之不同于达·芬奇(Leonardo do Vinci)的《最后的晚餐》,正在于他将巴洛克艺术的透视法则融入其作品创作中,以此区别于达·芬奇所代表的文艺复兴时期艺术创作的平面风格,尽管他们在艺术题材上并无不同。 所以,天才作品的典范性并不意味着天才作品的专断性,恰恰相反,不同艺术类型、不同艺术题材、不同艺术风格往往表现出普遍的联系。这样,天才艺术作品最后就表现为由不同艺术标准、不同艺术类型、不同艺术风格所共同组成的五光十色的艺术世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