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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原创与典范——康德关于艺术的天才创造思想再阐释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 劳拉·奥斯特里克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以康德关于艺术天才问题的讨论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艺术天才的基本构成要素,亦即作为一种人之自由创造性活动与作为一种超越的、具有创生性之自然的有机统一,重新诠释康德关于艺术创造规范性问题的讨论。康德将天才的创造性活动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维度:原创性与典范性。因为对于有限的人类知性而言,天才作品的创作法则至今秘而不宣,故而作品表现为一种具有偶发性与原创性的艺术;而天才作品的典范性则要求将自身置入特定的艺术传统中,以一种谦卑而开放的姿态,容许多样艺术风格与流派的存在,以此实现其典范性价值。
    【关 键 词】康德/天才/艺术创造/原创性/典范性
    【作者简介】劳拉·奥斯特里克(Lara Ostaric),女,美国人,美国天普大学教授,从事美学理论与欧洲哲学研究。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似乎认为,“艺术规则”是一种决定艺术家在其创作中所遵照的法则,惟如此,其作品才能唤起欣赏者的审美反应。在康德看来,对作品恰适的审美反应,源于欣赏者愉悦的情感与心意诸机能之自由和谐统一——这当然还需要天才作品表现出一种合目的性的自由形式。但是,设若将艺术规则的意义等同于艺术作品的合目的性形式,那么,艺术天才的规则就很难区别于仅仅基于趣味的艺术规则。这样,那种为了唤起欣赏者审美反应的艺术规则就只是天才艺术规则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即以此故,康德提出天才艺术的合目的性形式须要具备两大特性:第一,它不能藉由决定性的规则而产生,因而,“原创性是其首要特性”[1](P186)。第二,“作品同时必须可以成为模型,亦即典范,因此,其本身必须不是模仿的产物,恰恰相反,它应作为判断力的标准或规则而成为模仿的典范。”[1](P186-187)据此,康德认为,尽管天才的作品不能根据那种可传授的决定性规则而产生,但其作为其他艺术家的艺术创作规则,却可以催生出其他的艺术风格或类型;也就是说,天才的作品作为其他艺术天才的典范,“可以唤起一种原创性情感,使艺术家能从艺术的强制性规则中解放出来,获致一种新的艺术规则,藉此使自身成为一种新的典范”[1](P195-196)。这也意味着,对于后继者而言,天才的作品表现为一种规范性,后继者要使其作品亦具有原创性,就必须在其自身的创作中,革新原有的艺术法则。
    虽然康德关于艺术创造规范性的阐释亦可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获得理解,但本文仍然愿意循着康德形式美学的视角进行阐述。依此思路,本文的基本主张是,天才创造规则所展示的特殊规范性身份及其典范性的原创性,难以通过天才的那种单纯基于趣味的模仿而获得理解。在康德看来,天才的创造并不同于简单的模仿创作,而是基于自由的人性活动与自然的超感官基质的理念之特殊联接而生。因而所谓的“自然”,在这里主要表现为一种超越的、创造性的主体性。但遗憾的是,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对于艺术规则问题讨论所潜藏的美学意义,迄今尚未被阐扬出来。这些讨论多隐藏在康德第三批判只言片语的注释中,表现在前批判时期关于人类学问题的讨论中。本文将以此为线索,重新追寻康德在1770年代中晚期关于艺术天才问题讨论的踪迹,揭示康德对于此一问题讨论的整体面貌,说明其早期关于天才问题的讨论,对于理解其在第三批判中的艺术天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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