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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原创与典范——康德关于艺术的天才创造思想再阐释(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 劳拉·奥斯特里克 参加讨论

    一、“精神”:天才的创造才能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天才是天生的心灵禀赋,通过它自然给艺术提供规则。”[1](P186)设若此一定义仅为语源学的界定,那么它就很难逃脱将天才的创造囿于规范性的指责。拉丁语词“心灵”(ingenium)一词原指人先天秉有的一整套才能——诸如人之爱好、天赋、性格等,而基于此一意义上的“天才”概念迟至法国古典美学中才流行起来,并且主要意指一种自然而然的原创性活动,它与基于文化趣味的创作活动相对。英国美学在接受这一概念时,又赋予其心理学与经验主义的双重内涵:称某人为“天才”,那就意味着某人天生秉有超感官的才能与独特的性情。最为显著的例子是当时苏格兰哲学家亚历山大·杰勒德(Alexander Gerard)写了一篇名为《论天才》的文章,在文章中,他对天才的概念作了详尽的阐释,认为“天才”是将诸多转瞬即逝的理念在想象中重新连接的才能。这种阐释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对古典“理念”说的时代别解。
    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康德关于“天才”的观念是受了杰勒德的影响。事实上,康德明确地反对杰勒德的诠解,认为“天才并非如杰勒德所言,是一种特殊的灵魂的力量,否则,它就有其具体的对象;相反,天才是使人性渴望的所有对象理念有生气的法则。”①无独有偶,康德的这种将自己从自然主义的天才观念论中区别出来的思想,亦表现在如下的论述中:“我并不赞同对天才作身体化的诠解,诸如想象一记忆之类,相反,我要追寻那种导致天才力量形成的形式法则。”②康德在前批判时期对“天才”问题的如上分析表明,我们不宜过分强调其在早期“天才”观念界定中援引“心灵”概念的重要意义。因为根据康德,展现在天才作品中的规则,并非是一种特定心理学的产物,而是基于一种所有艺术创造都应遵循的“形式法则”。
    由此来看,天才创作所需要的“精神”,就只是一种天才的“创生性机能”,一种天才的灵感来源,一种使心灵有生气的法则[1](P191)。康德认为,天才的认知机能、想象及知性,当且仅当其能够自由和谐地彼此作用,作品才能在欣赏者面前表现出和谐,才能被普遍地判定为美[1](P316)。而“精神”的作用,则在于引发艺术家诸心意机能自由和谐地运作。但是,一旦将天才的创生性机能简化为唤起欣赏者适当审美反应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很难将天才的创造性机能与仅仅基于趣味的艺术创作活动区别开来。毕竟,前者与后者一样,都可以引起欣赏者心意机能的自由和谐,表征一种适当的审美判断力。
    为了将天才的创造与那种仅仅基于趣味的创作区别开来,突出天才“精神”在天才创造中的重要性,康德不厌其烦地阐述了二者的具体活动过程。在康德看来,那些仅靠趣味而进行艺术创作的作家,遵循的是创作的模仿原则。他们绞尽脑汁,反复摸索,为的是要从那些已被公认为经典的作品中,寻找一种适合自己作品的合目的性形式。此类模仿创作,如康德所言,是从业存的作品中抽取“规则”。而天才的创造,则并不需要进行模仿,不需要为自己的作品寻求一种合目的性的形式,恰恰相反,它是“自然给艺术确定规则”[1](P309)。天才艺术的这种“规则”,非常类似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法则的界定:一种源于理性的自然存在而非任何决定性的规则,其由任何有理性的人类基于自我本性的道德自觉而生。艺术法则与道德法则的这种理念类似性表明:天才的想象力及其感官自然,常与其知性处于一种自由和谐的状态。而天才的“精神”,亦即使心灵有生气的法则,因而就是一种自然合目的性的法则。天才的作品,也并不承载艺术家特定的意图,并不展现特定对象的合目的性观念,而是体现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一如自然美与道德美那般。
    由此不难看出,那些仅仅基于趣味的创作,要么传达的是一种有目的的合目的性,要么是一种特定对象的合目的性观念;而其作品,即使偶尔满足审美鉴赏力的要求,也难免有人工斧凿的痕迹。而天才的创造,则不仅能够体现自然合目的性的形式法则,而且能够蕴含自然合目的性的质料内容。所谓“自然合目的性的质料内容”,根据康德,主要是指超感官的自然,或自然的超感官基质,它经由天才的想象力而催生,可以超越常人有限的知性内容。在作于1777至1778年间关于人类学的系列讲座中,康德还对天才的精神与自然的超感官基质间的联系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精神是一种使理念有生气的才能……理念之所司在知性,但并不是通过抽象,否则其就成为概念。理念作为规则的法则,它与精神的关系是一种双重的统一,亦即分别统一与集合统一。”③这里所谓“分别统一”,是指知性概念联接多种经验与经验对象的可能性为一个整体;而“集合统一”,则是指理念在观念中将自然对象视为一个整体。后者并非是关于世界的理性理念,抑或宇宙论理念,它毋宁是自然存在整体的理念,抑或可能存在的自然整体的理念,主要作为前者的先导而存在。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又进一步将“理念的分别统一”发展为自然的系统统一观念,它作为表征人类认知的自然而存在。这样,理念就成了自然合目的性法则的先导。
    通过以上分析,康德得出结论:天才作品是其超感官基质感受性的产物,他的创作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直觉与非知性活动。但康德同时也承认,天才的创作还有其终极目的性的一面,亦即它终究难逃规则的统治,它本身仍需停驻在有限的人类知性边界内。那么,如何协调这一明显的矛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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