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还原”式二次叙述 二次叙述需要构筑的是情节。情节是一个伞形总称,覆盖着许多组成因素,其中有四个因素组成两对最重要的构成环链:时间-因果,逻辑-道义。[7]叙述文本对这四个方面会提供多少不等的材料,但是永远不可能填满所有的环节,也不可能按照“事件原来状态”的方式提供,需要二次叙述再建,重建,创建的,正是这些环链。 假定有理想状态的叙述文本,情节环链应当列成如此形态: 时间上线性排列,每个行为所占据的事件,以及行为之间的序列,是“自然状态”;而因果环链与时间环链相一致,也就是“前因后果”顺序分明,连贯而中间无空缺无跳跃; 逻辑上所有的线索有个令人满意的收结,因而道义上正邪分明,善恶有报,各得其所。 面对如此的叙述文本,只需要照单全收的“对应式”理解。但是,什么样的叙述能够得上这些条件呢?恐怕没有:甚至儿童听的床头故事,或属于“民族幼年期”的故事,也不会完全不需要二次叙述的再建。当一个孩子成长为“文化的人”,或是一个民族文化成熟了,逐渐学会复杂的重建,叙述文本就会在这四个环链上变形。 “还原式二次叙述”,即按文化规约找出叙述的“可理解性”。乔纳森·卡勒1975年的《结构主义诗学》一书提出“自然化”(naturalization),这个概念,中文又作“归化”[8];卡勒此说泛指全部二次叙述活动,但是下文会谈到,相当多的叙述文本无法归化为自然,此词至少容易引起误会;1996年德国叙述学家莫妮卡·富路德尼克的著作《建议一种“自然的”叙述学》,进一步提出“自然化”的标准是口述故事,叙述文本一旦能归结到像口头讲述那样“自然”,文本的各种紊乱已经理顺,就取得可理解性。富路德尼克说让二次叙述又一次成为热烈争论的问题,有一批学者对此激烈反对,针锋相对提出“非自然”叙述学。[9] 本文在“还原”二字上打上引号,正如富路德尼克在“自然”二字上打上引号:因为没有一个自然而然的文本形态,二次叙述无法把文本还原,或是“归化”到一个事件的原始形态。二次叙述能做的,是把叙述理顺到可以理解的状态,而“可以理解”的标准,则是人们整理日常经验的诸种(不一定非常自觉的)认知规则,所谓“还原”是还原到“似真”,即整理与理解日常经验的方式。 “还原性”二次叙述,在以下三个环链上重新构筑叙述性: 时间上,把文本中弄乱的事件序列,按先后“顺序”理解。例如侦探小说犯罪电影,总是先说尸体,再追溯杀人的过程,二次叙述就是弄懂某一段是倒叙或预叙。时序颠倒严重的叙述,尤其是“谜题电影”,如《燃烧的平原》(The Burning Plain),《穆霍兰道》(The Mulholland Drive)等等,时序相当混乱,但依然有可以理顺的潜力。只要文本留下了足够标记,二次叙述总能做“还原式”处理。 因果链上,弄明白某一段故事被省略了,但可以补出;电影剪辑和小说省略一样,是为了跳过某些场面(例如起床接着走进办公室),以加速情节展开。被剪掉的镜头,在二次叙述中得到填平补全。虚构叙述的一个最基本因果链错乱,就是“叙述者代言”。作品设置了叙述者这个假定的声音源(例如小人国故事,由格列佛说出),接收者必须搁置对此种取代正当性的怀疑。而听故事的儿童,不会意识到故事有“叙述者代言”。 道义伦理是二次叙述最困难的部分,“还原式”的二次叙述只是在文本没有明白说出其道义原则时,从整个文本加以推断。例如某人有好报,生活事业取得成功,显然是对他的道德品质的奖励。文本不需要明说,绝大部分情况下也不愿明说,二次叙述对此进行“还原”,以得出文本本有的价值观。 “还原”式二次叙述增强文本固有的叙述性,也就是说,二次叙述与一次叙述基本上合一,二次叙述的过程是在一次叙述的期待之中的,只是完成一次叙述有意留下待二次叙述补充或纠正的空档,故意扭曲的时序,或有意“说错”的价值评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