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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诗学中“以古为律”思想的演进(6)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艺理论研究》2013年 刘占召 参加讨论

    五、“以古为律”与古、律诗的文体界限
    既然律诗可以借鉴古诗的创作精神、篇章结构、修辞手法,那么古体诗对律诗的文体渗透和跨界,必须要把握合适的尺度。过度的渗透,势必会造成两种文体界限的模糊。声律既然是判定古体诗和律诗的最重要的标准,那么打破律诗声律规则的拗律到底属于古诗还是属于律诗?这个问题长期为学界所困扰。崔颢的《黄鹤楼》以及李白的《鹦鹉洲》和《登金陵凤凰台》,严羽、方回、高棅、李东阳、沈德潜、邢昉、毛奇龄等,主张是律诗,而胡应麟、胡震亨、王士禛、王琦则认为这些诗歌是入律古风或者七古短章,而不是七律(赵谦63-64)。王琦认为“调律则律,属对非律也。近有诗家窃取古调作近体,自以为高者,终是古诗,非律也”(李白22:1049)。而马鲁《南苑一知集》卷一《论诗》:“唐人七律诗,有首联不叶者,有颔联不叶者,有腹联不叶者,有尾联不叶者,或有全拗不叶者,必词坛老手,控纵如意,不叶反佳,未易为后学言也。门人因问:全拗不叶,则古诗矣,何以言律?曰:句虽拗,而格存,所以为律”(转引自陈伯海3336)。清人已经将声律辨析得至为精微了,而“格”的辨析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揭示。拗律的归属问题,依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难题。
    在本文结束之际,笔者再引申一个相关话题,不仅古、律诗存在差别而因而出现“以古为律”;律诗分五律、七律,它们在进行“以古为律”的艺术实践上,还存在着难易之分。从诗体的角度来看,七律比五律与古体的距离更远。晚唐孟棨《本事诗·高逸》称:“兴寄深微,五言不如四言,七言又其靡也,况使束于声调俳优哉”(转引自丁福保,“历代”14)。他认为由四言而五言、七言,古的艺术特征越来越淡薄。王世贞《艺苑卮言》卷一:“五言律差易得雄浑,加以二字,便觉费力,虽曼声可听,而古色渐稀”(转引自丁福保,“历代”961)。吴乔《围炉诗话》卷二:“七律造句比五言为难,以其近于流俗也。七律之法,起结散句,中二联排偶。其体方,方则滞,叙景言情,远不如古诗之曲折如意,以初唐古律相较可见矣”(转引自郭绍虞547)。沈德潜《说诗晬语》:“七言律,平叙易于径遂,雕镂失之轻佻,比五言为难。贵属对稳,贵遣事切,贵捶字老,贵结响高,而总归于血脉动荡,首尾混成。后人只于全篇之中争一联警拔,取青妃白,有句无章,所以去古日远”(244)。七律和五律相比,在抒情方面更难达到曲折生动,且体制更加雕琢轻佻,所以在“以古为律”方面比五律更难。光明甫《论文诗说》甚至认为七律根源于五律,“五律自徐庾已渐具体,犹远承汉魏五言气脉,故自四杰及沈宋高岑所作,未失雅人深致,独七律非直接由古七言体逐渐演变而来,专讲排场,大开大合,反似模效当时新制五律,扩成一体”(转引自陈伯海3300)。
    综上所述,“以古为律”是律诗定型后,关于律诗艺术发展方向的思考。律诗面对古体诗成熟的创作传统和丰富的艺术经验,需要进行充分的汲取和借鉴才能推陈出新。中唐以来的“以古为律”思想,不论是修辞技巧、章法结构、抒情功能还是艺术精神,展现了律诗学习古诗艺术的不同角度和层面。尤其是清代从声律的角度辨析“以古为律”,对当前的学术界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我们依然以声律作为判定古、律诗差别最重要的因素。其实,律诗的律,一方面指声律之“律”,在这方面清人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另外一方面,律诗之“律”也是法律之“律”,表现为一系列有别于古诗的艺术法则,正如清代学者冯班所言:“古诗之视律体,非直声律相诡也,其筋骨气格,文字作用,亦迥然不同。然亦人人自有法,无定体也”(吴乔《围炉诗话》卷二)(转引自郭绍虞545)。本文对古人“以古为律”思想的梳理,对古诗、律诗不同的法律法则有所揭示,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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