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脱出了宏大历史的“钦定”,倒可以多面向地呈现和考察这一事件。《一九四八年:上海舞潮案——对一起民国女性集体暴力抗议事件的研究》 (以下简称《上海舞潮案》)可说是一次富有成效的实践。 以《上海舞潮案》的考察,舞潮起因于国民党当局为“戡乱建国”而开展的节约运动。一九四七年七月,南京政府第六次国务会议通过了“戡乱”总动员令,宣布对中共全面开战。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随后出台了一个厉行节约的办法草案,称自抗战胜利以来,政府机构和社会在人力、物力上多有浪费,必须加以有效限制,否则谈何“戡乱”与“建国”。当年八月十五日,南京政府正式颁布了《厉行节约消费办法纲要》,其中的第二大项(乙)第六条即为“禁止营业性跳舞场”。九月初,行政院批准了内务部提交的相关细则,规定有关场所在当年九月底前一律禁绝。此令一出,立即引起了上海舞业界的强烈震荡,后经上海各界的请愿,南京当局将上海市禁舞的最后期限延到了翌年五月,而与实际的可行性仍有很大距离。一九四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正当舞业界举行第三次全体人员大会时,传来消息:上海社会局不顾原先由舞业公会自行抽签的约定,已在上午十一时单方面抽出了首批禁停名单。顿时,与会者宛若哀兵,纷纷走出会场往上海社会局涌去,继而与前来拦阻的警察发生了暴力冲突,愤激的人们砸毁了社会局。《上海舞潮案》的工作,不仅在于从满布尘埃的各类卷宗档案中爬梳、勾勒出了“舞潮案”的来龙去脉,而且提出了对于这一事件的新的评说,认为“舞潮案”呈现的与其说是市民意识,毋宁说是国民意识更为恰切。禁舞令出台的前后,正是国民党政权由“训政”走向“宪政”的时期,就在一九四七年初,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由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宣布开始进入行宪准备时期,而禁舞令(包括节约纲领)的酝酿、制定、颁布却都未经立法程序。所以,从表面来看“舞潮案”冲击的是上海市社会局,但真正对抗的则是南京当局不合宪制的政令。而如果进一步考虑到抗争的主角乃是向为社会轻忽的舞女,她们的哀婉请愿最终却发展成了一场政治风波,其间意义或可更多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