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语“教学语法”的体系(对象和机制) 有了上面“形式”“功能”二源说,我们再看二语教学。二语教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教”与“学”的过程,因此讨论“教学语法”的体系时,必须首先区分它的对象和机制。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其中包括:(1)二语习得≠一语习得;(2)课堂习得≠自然习得;(3)汉语习得≠印欧语习得;(4)教学语法≠理论语法;(5)专业外语≠马路外语。 首先,一语是自然获得的,可以说是“天得”;二语是后天学得的,所以叫“习得”。天得和习得的不同,造成自然天得和课堂习得的巨大区别。二语教学语法的建立必须首先分清这两种性质的不同。此外,汉语语法和印欧语语法本身的不同还告诉我们:建立在印欧语法上的教学语法必然和建立在汉语语法上的教学语法也不一样(当然原则是相同的)。由此延伸,研究语法的语法属性是理论语法,只有研究语法的习得属性(=可学、能学、如何学的方法和属性)才是教学语法。因此,用教学语法教的是专业外语,用“天得法”学来的外语是马路外语。不是说马路外语没有好的,也不是说用教学语法教的都是专业外语,但是马路上学来的外语的残疾度(词法、句法、语体的错误)大多导致“化石化”而终身不治。 这里,我们似乎根据事类在给语法分类。这些类别能否成立,取决于“区别种类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别类的原则呢?这就是《墨子》所说的“无之必不然”——不能没有的必然要素,这是我们本之分类的逻辑原则。本文提出的语法类别以此为准,下面分别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