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鲁迅进入学校兼课除与学校开设了一些新的课程而师资匮乏以及他在中国小说史方面具有相当的造诣有关外,还与民国的教育体制有关。如果没有民国教育体制的支持,鲁迅就不可能在学校兼课。具体来说,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民国教育体制确保了鲁迅从社会边缘进入中心,为鲁迅自我社会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社会舞台。晚清政府提倡新式教育并倡导公派留学,使鲁迅为代表的第二代学生接受了国外的现代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获得重要的话语权。根据晚清政府的有关规定,留学归来的学生只能在本省从事教育等工作,这就使他们囿于一域,其社会影响力受到了限制。后来,他们相继进入北京等外省的高校,并成长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前提条件就是中华民国建立后,晚清政府人口限制自由流动的规定被打破了。当然,民国体制以及民国教育体制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与晚清的专制政体相比已有天壤之别。在这一历史大潮裹挟下,鲁迅获得了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总长蔡元培的青睐,由此得以离开浙江进入中华民国的教育体制内。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没有中华民国的建立,鲁迅断然不会获得进入教育部的机缘。离开了民国教育体制的接纳和包容,作为文学家和兼课教师的鲁迅也不可能横空出世。 鲁迅成为中华民国的文官之后,其个人权益获得了民国教育体制的庇护。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与民国政体相吻合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尽管离落到实处还较遥远,但其进步性怎么估计都不过分。正是由此开始,不管是在野的百姓,还是在朝的官吏,都开始用民国的法律与法规来维护自我的权益。在袁世凯因废除民国政体而众叛亲离之后,再也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背离民国政体,相反,不管是什么人当权,都打着民国的旗号,披着民国的外衣。在此情形下,中华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便成为保护个人权益的护身符。鲁迅在教育部任职期间到各大学兼课便受到了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了古代9品18级制,但仍实行文官等级品位分类制。1913年1月,公布施行《文官惩戒法草案》。1918年1月,公布施行《文官惩戒条例》。根据《文官惩戒条例》,文官有违背职务、废驰职务或有失官职之威严或信用等情形之一者,应受惩戒。惩戒方法为:褫职、降等、减俸、记过、申诫。[12] 鲁迅任教育部的佥事,官阶属于荐任官。根据当时的《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规定,如果要对佥事予以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也就是说,鲁迅在教育部,只要没有较大过失,教育总长对其鞭长莫及。这对鲁迅在民国教育体制内进行文学创作与从事兼课等活动,起到了某种庇护作用。事实也的确如此,1925年章士钊撤销对鲁迅的免职,便是中华民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直接作用的结果。 1925年,鲁迅在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兼任教师期间卷入了学潮。身为校长的杨荫榆,对女师大学生大加迫害,并开除了6名学生。鲁迅撰文,对杨荫榆迫害学生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批判。5月27日,鲁迅邀集马裕藻、钱玄同、周作人、沈兼士等六位社会知名人士,联合发表了《关于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风潮的宣言》。这使学潮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反响。鲁迅不仅成了女师校长杨荫榆的反对者,而且还站在了支持杨荫榆的教育部总长章士钊的对立面。8月12日,教育总长章士钊具文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的佥事一职。其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13]第二天,段祺瑞明令照准。这一免职决定,如果在晚清,自然就没有任何可以斡旋的余地。但在民国时期,情形却不尽然了,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权利具有庇护作用。鲁迅据此提起诉讼:“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竟滥用职权,擅自处分”[14]。鲁迅对免职处分予以反驳,依据的正是中华民国所颁布的有关法规。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执政当局来说具有制衡作用,对个人权利具有庇护作用。鲁迅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这一结果正可以看作民国政体已经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确立。这说明,民国政体和民国的执政政府已经不再完全是一回事,起码,民国的执政政府在形式上已经被关进了民国政体的“笼子”里。 严格说来,鲁迅参与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风潮的确有悖于教育部对公职人员的要求。鲁迅也说过:“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显然,这并非鲁迅的自谦之辞。毕竟,为官者,不可直接与官府对抗。对此,1923年,鲁迅在回答记者关于教育部拍卖问题之真相时说过:“真革命就得到民间去宣传革命,依靠人民的力量来反对政府。”[15]这就把“官吏”与“革命家”两大身份的不可兼容性点了出来,恐怕也是他为什么会自嘲“该早被免职”的缘由所在。章士钊针对鲁迅提起的诉状的答辩书,也强调:周树人“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署悍然立于反抗地位”,这自然违反了《官吏服务令》。在章士钊看来,鲁迅首要身份是“部员”,其女师大教师身份仅仅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兼职”。但是,如果舍弃具体的是非,单就其司法程序而言,章士钊免去鲁迅的职务又的确违反了法律程序。1926年3月23日,平政院判定“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其理由是“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16]由此说来,是中华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鲁迅个人权利显然起到了保护作用。 当然,身在民国教育体制之内,鲁迅除了在政治和文化上获得庇护之外,还在物质上获得了保障,这对免除鲁迅文学创作物质之欲具有一定的作用。鲁迅作为教育部体制内的一员,其薪水尽管不是很多,有时候还有断薪之忧,但总体来说,这一职务为他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物质支持,甚至还在北京置办了房产,这与当年“走异路”时的困窘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926年,鲁迅离开教育部到厦门大学和中山大学任教,教育部的薪水自然就没有了,而他在大学任专职教师的美梦,又随着形势的改变而再次破灭,这促使他到上海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在此期间,鲁迅本来期望成为一名职业作家——如果情形正是如此的话,他自然就远离了民国教育体制。但是,民国教育体制的宽松与包容,使鲁迅获得了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总长蔡元培主导下的教育部“特约撰述员”的职位,该职位每月有300元的生活费,这就解除了鲁迅专心从事文学创作的后顾之忧。对此,鲁迅的学生回忆说:蔡元培“聘先生为特约编辑,月致生活费三百元,先生乃能安心在上海从事文艺工作。”[17]这也许可以视为南京国民政府对鲁迅曾经声援北伐战争的回馈。而鲁迅与民国教育体制间的紧密关系,也由此可见一斑。 其二,民国教育体制在制度上确保了大学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使得大学在对西方现代大学认同的基础上新增了诸多课程,这为一些学者到大学兼课提供了可能性。许多大学根据现实需要和西方大学的办学理念开设了一些新的课程。这些据此开设的新课程与外国现代大学课程相比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课程没有相应的教材,至于其包含哪些知识、如何讲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种种历史原因造成了课程和教材的脱节,但这也为开设这些课程的教师发挥自主性,修订充满个性的教材,提供了自由的空间。 中华民国成立后,针对大学教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1912年,教育部公布了大学令,突出了“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1913年,教育部公布了大学规程,明确了大学只分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这便从根本上确立了与西方现代教育课程相对接的课程体系。在这一课程体系中,科举时代被人们奉为圭臬的经学则失却了存在的基础。1917年,教育部组织学制调查会,调查国内外的学制,然后提出了改革学制的现代路径。正是在教育部的制导下,北京大学的国文科逐渐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大学课程设置,由此使得中国文学在大学课程中占有一席之地。与此相伴的是,中国小说史也成为大学国文科所必设的课程。然而,当北京大学设立中国小说史这门新课程后,对该课程能够娴熟掌握的教师并不多见——在许多教师的心目中,中国小说是君子不为的末技小道,研究中国小说史自然入不了他们的法眼。鲁迅却不然,他大力搜集小说史料,将小说提升到与传统诗歌、散文文体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以眼光独到、论证坚实的《中国小说史略》独步讲坛。 北京大学作为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大学,对教师的身份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专任教师不能是“官吏”。“1917年1月,北京大学发出通告,规定学校教员担任教科钟点办法时就提出:‘教员中有为官吏者,不得为本校专任教员。’”[18]对专任教师的身份这一限定,便为教师“养成硕学闳才”奠定了基础。1917年9月,教育部又颁布《修正大学令》,把大学教师分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讲师四等。其中,讲师为非常设教席,视教学需要聘用,薪俸以课时计,视难易程度从2元—5元不等。[19]根据这一规定,国立大学在聘任“讲师”这一层级的教师时,其聘用标准及其薪俸支付的标准都有着明晰的规定。北京大学国文科新开设的中国小说史这门课程,由于本校还没有专任教师,所以,便根据“教学需要”聘用兼课老师,至于其薪俸则根据其课时计算——其与国立大学职员任用的薪俸标准无关。正是在此情况下,鲁迅因其对中国小说史较为熟稔,最终被北京大学国文科聘用为兼课教师。 在民国教育体制内,虽然大学课程的设置开始向西方现代大学看齐,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自然也没有创建好完整的教材体系。而教材体系的建设远不像课程设置那样简单,编写适应大学文学教育特点的教材需要编者同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鲁迅主讲的中国小说史,便不像从西方大学借鉴过来的课程那样有现成的教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小说既然是君子不为的末技小道,中国小说研究也难登大雅之堂,小说史自然也就难以成为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小说的地位尽管从理论上获得了提升,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鄙夷小说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为小说撰写历史并将其纳入学术的范畴加以确认更是难以想象。而鲁迅则赋予了小说以文化启蒙的使命,并由此从两个维度致力于小说的整理和研究:一是对域外小说的翻译;二是对中国小说史的梳理。因此,当北京大学开设中国小说史这一课程却没有可以胜任教师时,鲁迅凭借其对中国小说较为系统的掌握,获得了大学兼课机会,这最终促成了他编写中国小说史教材。 鲁迅着手编写中国小说史教材是从讲义开始的。鲁迅编写讲义,早在浙江两级师范时便有过科学的训练。他既口头翻译过日本人授课时所用的讲义,也书面翻译过其他外国讲义。对此,有学生这样回忆:“周先生在学校里,却很受学生尊敬,他所译的讲义,就很被人称赞。”[20]由此看来,鲁迅早期翻译自然科学讲义,便在耳濡目染中习得了自然科学讲义的严格性与系统性,这自然为他编写中国小说史讲义提供了科学支撑。 鲁迅编写中国小说史讲义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此,有学生回忆说:“《中国小说史略》原本就是在这些学校任教时编写的讲义,根据教学进度,陆续编写和印发。鲁迅最初在北京大学授课时,每周二小时,一年讲完。”[21]这说明,鲁迅刚开始主讲中国小说史是最为艰辛的一个学年。该学年,鲁迅“陆续编写和印发”讲义;到了第三学年,“这时先生(指鲁迅—引者)的讲稿《中国小说史略》已经写定,第一次排印本就是我们这年的讲义。”[22]鲁迅为什么会编写这本讲义?有人认为,“先生恐怕说话别人听不懂,所以编这部讲义,但讲课的时候并不是‘照本宣科’,多半就讲义上的论点加以发挥补充”[23]。这显然是不全面的。1926年10月4日,鲁迅说:“我对于编文学史讲义,不愿草率,现已有两章付印了,可惜本校藏书不多,编起来很不便。”[24]有学生也回忆道:“为了编写讲义,鲁迅常常废寝忘食。”[25]这说明,鲁迅编写文学史讲义并不仅仅因为上课方便或者“恐怕说话别人听不懂”,而是把其视为非常神圣的工作。 鲁迅编写讲义特别注重搜集原始资料,为此不惜四处遍寻有关藏书;与此同时,他又特别注重用现代小说史观和文学史观来统领中国小说史,并重新赋予其价值和意义。在厦门大学期间,鲁迅“上课时,他能联系时代背景分析作家作品,引证丰富的材料,深入浅出地阐明问题。听他讲课的学生个个如逢甘露”。对此学生回忆说:“听他讲学,好像小学生听老师讲有趣的故事那样,唯恐时间过得太快!”[26]由此说来,鲁迅所编写的讲义之所以具有如此之大的魅力,就在于它从学理的角度去窥探了中国小说发展的思想脉络。这如散乱无序的珍珠被一根红线串了起来,使中国小说史内在发展脉络及其规律得到了清晰呈现,切合了学生的对中国小说史的接受心理,克服了大学既有的课程体系脱离学生实际的弊端。 其三,民国教育体制相对宽松的管理体系,使鲁迅有相对宽裕的时间在学校兼课。在民国教育体制内,鲁迅的首要身份是教育部佥事,其次才是学校聘任的教师。鲁迅到学校兼课,不仅要符合教育部对兼课的某些规范要求,而且还要调节教育部正常的工作时间与学校兼课时间上的冲突。教育部并没有明确文官身份与大学教师身份不可兼容。这就是说,鲁迅到一些学校兼课并不在教育部禁止之列。况且,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教育部还无法及时发放薪俸,这也使教育部没有足够的底气禁止“部员”到一些学校兼课。 教育部尽管没有明确“部员”不许到学校兼课,但在时间上如果有冲突,“部员”到学校兼课也无法实现。通观鲁迅到学校兼课的时间,多是在工作日,如“小说史上课时间排在星期二上午第三、四节,教室在沙滩红楼西北角四楼或三楼上”[27]。1923年,北京世界语学校邀请鲁迅兼课,他斟酌了一番后才答应前去兼课。对此,有学生这样回忆:鲁迅“讲文学史或文艺理论……记得当时是,每星期五,先生去教两点钟。”[28]当然,鲁迅最终应聘到该校时是讲“文学史”还是“文艺理论”,我们不得而知。从学生回忆来看,“一如在北大的教法”可能不仅仅是就“教法”本身而言的,而且还可能隐含了所教的课程。然而,鲁迅到底是“星期几教”,学生认为是“星期五”则与鲁迅日记不符。1923年10月1日,鲁迅在日记中写道:“午后往世界语校讲。”10月15日“午后往世界语校讲。”这说明鲁迅讲课时间大体上都固定在这一时间节点上,该时间应该是星期一。但不管怎样,鲁迅在这一时间的兼课应该是教育部的正常上班时间。 鲁迅在教育部正常上班时间前去兼课,如果没有得到教育部的默许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教育部对上班时间到底有无规定呢?据有关学者考证,教育部对上班时间不仅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签到制度,一般要求上午和下午签到,只有“七—八月:上午8时——11时半,下午休息。”[29]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每年的七八月份下午休息,其他月份每个人都应该“签到”。由此看来,教育部的作息时间与鲁迅的兼课时间有所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鲁迅的兼课时间与教育部的上班时间有所冲突,其学生在回忆中偶有涉及:鲁迅“倘若上课钟点是在上午,那么,下午总要到教育部转一转。如果上课时间是在下午,那么,上半天也许到教育部转一转。”[30]“鲁迅先生除每天要到教育部‘转一转’即办公外,还担任有北京大学、高等师范、女高师、世界语专等校课程。”[31]这就说明,教育部尽管对“部员”上班时间有着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并不严格。正如鲁迅在小说《弟兄》中所描写的那样:“‘昨天局长到局了没有?’”“还是‘杳如黄鹤’。你去簿子上补画上一个‘到’就是了。”[32]这说明,不仅“部员”经常“杳如黄鹤”,而且连“局长”也经常“杳如黄鹤”。在此情形下,教育部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然而,在民国教育体制下的教育部除了起草有关的规章制度之外,其本身也的确没有太多的行政职能。在此情形下,部员是否到场便不再显得非常重要。这既可以看作民国教育体制有其不够完善之处,也可以看作民国教育体制给学校留有较大的行政权力。不管怎样,正是教育部的这种相对宽松的管理才使鲁迅在各个学校得以顺利兼课。 鲁迅在各个学校的兼课,既是一种个人化的行为,还是民国教育体制内的事务。鲁迅如果没有身在民国教育体制之内,就不会从社会的边缘进入中心,也不会担任通俗教育研究会小说股的主任,自然也就难以获得兼课的机缘;如果没有民国教育体制下的大学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也不会聘任兼课教师;即便各个大学拥有聘任教师的权力,教育部如果没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身为“部员”的鲁迅也无法到学校兼课。从这样的意义上说,鲁迅兼课与民国教育体制之间,便有着无法切割的内在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