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始立,第一期临时政府即公布《币制纲要》,第四条宣布,中华民国的“新币单位定名曰元。折一元为百分,折一分为十厘。”[12]北洋政府时期,于民国三年二月颁布《国币条例》,“第二条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元”,“第四条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元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13]同时,北洋政府成立了币制局,开铸袁世凯像“壹圆”银币,因形式划一、重量成色稳定,明显优于清后期各省所铸的成色不一的龙洋;又由于墨西哥在1905年改为金本位制后,中国的鹰洋来源断绝,原本在中国势力很大的鹰洋流通数量减少;加之1919年爆发了“五四”运动,在反帝、反封建声势的影响下,上海钱庄业决议取消鹰洋行市,只开国币一种,外国银币势中力逐渐衰落。这样袁头币成为了流通中的主币。客观上讲,袁头币的大量铸行,适应了商品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统一国内的货币形态,驱除外国银币。这时期,日常生活中银元虽取代了银两,但在通商贸易等方面银两仍在使用,货币制度仍然混乱,故民国二十二年(1993)三月八日,当时的南京政府为“废两改元”公布施行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二条银本位币定名曰元”,“第四条银本位币一元等于百分,一分等于十厘”,“第八条凡公私和款项及一切交易用银本位币授受”,民国二十二年三月十日财政部通令:“本部为准备废两改元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一元……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财政部布告:“兹定四月六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至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14]“废两改元”的实施宣告了落后的银两制的结束,进一步统一了国内的货币,便利了货币的流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5年2月21日发布了由周恩来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宣布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并说明:“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六种。’[15]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通告》宣布发行主币壹圆券、贰圆券、叁圆券、伍圆券、拾圆券和辅币壹分券、贰分券、伍分券、壹角券、贰角券、伍角券。这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单位,主币单位为圆(元),辅币单位为分、角两级十进制。又由于政府加强了对外汇、金银的管理,人民币成为了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维护了国家的货币主权和金融秩序,使货币单位圆、角、分的地位和格局最终得以确立和巩固。 (本文摘自金德平“论我国主币单位‘圆(元)’之由来—兼说辅币单位‘角’、‘分’”,《中国钱币》1995年第1期) (本文参考文献请参阅《中国钱币》1995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