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就在于: 第一,我们已经将极比句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它的“被比项不是一个独立的B,而是去掉了主比项A之后该类对象的一个全集”,换言之,极比是在同一类对象的内部进行的。如在例(26)中“阿强”(主比项)加上了任指的“谁”(被比项),就等于所有“会跑步”的对象组成的类别的全部成员。如果这里的“谁”不限定为指向“人”,那么这个类就包括了人和所有“会跑步”的动物。如果限定为“人”,类中的成员就更少了。无论哪一种情况,比较都在“会跑步”的类别内进行,而所有“会跑步”的成员都处在同一个认知域内,所以极比句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接受“跨域等同”的修辞动因的。 第二,正因为“谁”是主比项之外所有的成员,无法寄托一个对比喻接受者而言的已知的“跑步”速度去解释主比项未知的速度,因而也就无法接受“借同解释”的动因。 极比句不能用于比喻,其实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既然比喻就是“通过把一种事物看成另一种事物而认识了它”(乔纳森·卡纳,1989),也就是要将喻体的特征加到本体上去,从而透过这一特征看到本体上原先被我们忽略或者无法认识到的特征,所以无论哪一种比喻,都要求在两个具体的、有着特征差异的对象之间进行,才有可能用我们对一个对象的已知去解释对另一个对象的未知,或者用这一认知域的特征去解释另一认知域的特征。极比句的一个对象是具体的,另一个对象却是一个空泛的“全体”,正所谓“A与之比较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是占有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所以是没有实际的比较对象的,比喻也就无法建立起来了。 四、温州方言比喻句中的两种特殊现象 在比较研究中,越是高层次——也就是越少依赖于习惯性的约定而越多依赖于认知和人际互动的普遍规律的语言现象,方言之间的差异就越小,反之在较多依赖于习惯性约定的低层次语言现象上,方言之间的差异也就会比较明显。比喻本身显然受制于人类认知、互动的普遍规律,所以方言之间甚至语言之间比喻在基本类型以及运作方式上往往是一致性大于差异性,而更值得比较者关注的,倒是在低层次上比喻具体的语言表现形态,由于受到了该方言句法特征的制约而显示出与其他方言的明显差异。不仅如此,我们还能从中观察到这些特征不仅制约着比喻的展开方式,还会影响到人们将如何在认知上处理这一比喻,在获得不同的认知经验的同时产生不同的语言效果。 1.介词缺失与平比句中的无句法并置 温州方言中一个颇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的平比句中主比项和被比项之间可以不出现介词,二者之间也就可以不发生通常意义上的句法联系。从修辞的角度关注这一现象,就会发现这一个小小介词的缺失带来了认知上的巨大差异,使我们在语义构成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能够从一个比喻中获得更为鲜活而灵动的经验。 1)平比句的两种类型与介词的作用 如前所述温州方言中的平比句如果从是否出现表比较关系的介词“逮/搭”,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相应所由形成的比喻句也应该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 (29)纱帽翼逮扁担一色(长)。(纱帽的帽檐跟扁担一样(长)。) (30)两手搭天络瓜一色。(双手跟丝瓜一样。比喻无精打采。) (31)眼乌珠瞪起逮荸荠白一色。(眼珠子瞪起来跟削了皮的荸荠一样。比喻人眼睛瞪得很大。) 第二种类型: (32)肚肠镬膛墨一色。(肚肠(跟)灶灰一样(黑)。比喻人心肠不好,人品差。) (33)个媛主囡儿腰杨柳枝一色。(这个姑娘的腰(跟)柳条一样。) (34)个后生皮水黑炭一色。(这小伙子的皮肤(跟)黑炭一样。) 在第一种类型中由于介词“逮/搭”的存在,使得两侧的名词性成分处于严密的句法控制之下。如例(29)介词强制性地将“纱帽翼”置入与“扁担”的语义关系中,规定了二者只能以主比项、被比项的方式相互作用。我们知道,句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提供给理解者以明显的指引标记,使得他的理解活动能够在轻松、便捷、高效的状态中最准确地把握住句子的意义;另一方面却会导致语言理解者的依赖心理,他对于话语的认知只能按照句法规定的唯一路径循规蹈矩地展开,总是处在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