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限制二:处置对象作为小主语,在长度上要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处置对象“衣服”是“姐姐”自己的,也要求“表示处置对象的那个成分”在长度上要比较短,如果长了,句子就不容易接受。请看: 根据我们的问询调查,例(44)c、d句不被接受。下文例(45)b、c、d句也不被接受。 条件限制三:那处置对象不能由人称代词或指人的名词充任。譬如我们不能说“*我他/邹刚调走了”,只能说“我把他/邹刚调走了”。 那么假如处置对象非得置于话题与信息聚焦点之间,而又得克服上述的条件限制,是否有别的办法呢?有,其中常用的一个办法就是用“把”一类介词来引介处置对象。请看:④ (46)a.我们把邹刚调来了。 b.我们把那坏蛋赶走了。 这就是说,介词“把”的作用可以自由地将处置对象引入句内——不论那处置对象与话题所指之间是否存在所属关系,也不论那处置对象有多长,也不论那处置对象是否由人称代词或指人名词充任。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了解我们为什么要使用介词“把”——为了要让施事,即处置者作话题,要让处置结果成为信息聚焦点,而且又得让处置对象进入句子,于是就采用“把”字句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