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以往的研究认为“生前”和“死前”是“典型的同义词语”。这是不符合汉语实际的。 “生前”之“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出生”,应分析为“活着”。“生”不是作为“前”的参照来用的,“前”所表示的时间关系也并非着眼于“生”。“死前”却不同,其中的“死”是“前”的参照,“前”所表示的时间关系需要依附于“死”。“死前”的语义完全可以通过对其两个组成成分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得到。“死前”所指的时间一般限于“死亡”发生之前的某个(段)邻近时间,虽有长有短,但绝对不可能太长,更不可能指“在生之日”。 “生前”的构成不同于“死前”,相对于“死前”之“前”来说,“生前”之“前”已有所虚化。因此,不必因为“死前”限于表示靠近“死亡”时点的时间,而将“生前”所表示的时间也拘泥于某个临近时间。“生前”表示“在生之日”,既可用作表时点,也可用作表时段(宏观时段),它用于表示时点时,不同于“死前”,其后不可接“几分钟”“三天”之类的时量成分,即一般不说“生前几分钟”“生前三天”之类(“(出)生前几分钟”、“(出)生前三天”可以说,是另外的用法)。 “生前”和“死前”在句法功能方面也有不同。“生前”是词,主要充当定语或状语,不能用作述语;“死前”除充当状语或定语外,还常用作述语(从分析的角度看,“死”作谓语,“前”后附于主谓结构);“生前”因为是体词性的,所以不能受“没(未)”否定,而“死前”作为谓词性短语,它可以有否定形式,比如“没死前”、“未死前”。 4 在表示距离死亡时间的长短问题上,“死后”明显不同于“死前”。它既可指死亡之后临近的时间,也可表示死亡之后久远的时间。比如“死后”可以接“两天”、“不久”、“一个多月”、“三年”、“几十年”和“一个世纪”等,即“死后”所表示的时间可以是以“死亡时间”为界,向后无限延伸。而“死前”至多能跟“一个多月”、“不久”之类的搭配,根本不能说“死前几十年”、“死前一个世纪”之类。这也是有原因的。 “死前”和“死后”表示时间,主要是用于定位另外某个事件发生的时间。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事件的施为主体既可是“死者”本人,也可是“死者”之外的另一个人,但是,实际上,“死前”和“死后”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分别的。一般情况下,用“死前”来定位时间时,要陈述的事件绝大多数是“死者”施行的。比如大多都是说某人在死前如何如何;只有少数情况下,用“死前”来定位他者施行的事件。比如说在甲死前,乙如何如何。对于“死前”的第一种用法可称之为“自定位时间”,它最为常见,为无标记用法。其第二种用法称之为“他定位时间”,不常使用,为有标记用法。 “死后”的情况恰恰相反:“死后”主要用于“他定位时间”。即一般都是说甲死后,乙如何如何。这种用法是无标记的。虽然也可谈论甲死后自身如何如何,但受到的限制多,不常见,属有标记用法。 “死前”主要用于自定位时间,它所界定的时间讫点为“死亡”那一刻。因此,“死前”再怎么往前追溯,它能指示的时间段理论上的起点是人“出生”的时刻。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故“死前”所表示的时间理论上也是封闭的。这样一来,“死前”所表达的时间就包含在“生前”所表示的从生到死这一段时间之内。由于“生前”和“死前”各自的构成方式和理据不同,这就决定了“死前”所表示的时间不可能过多地挤占“生前”的时间。所以,“死前”仅表示死亡之前的临近时间就在情理之中了。 唯物主义认为,一个人死了之后,他就永远从这个世界消失了。一方面,他自身不可能再有什么活动。另一方面,他本人“死后”的情况作为话题谈起的可能性一般来说不大(少数人例外),所以“死后”的自定位时间使用频率很低。但是,一个人死后,他曾经拥有的与别人或社会的关系的历史依然存在,特别是那些在某方面或某个领域产生过重大影响或具有重要作用的人。人们常常以他“死亡”的时间作为参照,说他“死后”,别人如何如何,社会发展如何如何,等等。由于只是拿他的“死亡”作为时间定位的起点,因此,到什么时候为止,不受限制,完全取决于所述事件的需要。这样,以“死后”为起点的时间就可以无限延伸,想使它表多久就能表多久。 5 汉语史上以“生”、“死”为参照的时间形式比较丰富。由于社会文化、人的认知及语言系统内部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表达形式有的已凝结为词,有的仍为短语。形成为词的,其语义不是直接推衍而得,而是语义整合的结果,如“生前”;或是隐喻机制的作用,如“身后”。仍为短语的,其语义基本上可以从表达形式上直接推得,如“死前”、“死后”。以“生”、“死”为参照的时间词语构成一个小系统,很好地满足了人们日常交际的需要。 原文刊于《中国语文》2017年第5期 作者介绍 王灿龙,1962年生,安徽池州人。1981年7月中等师范学校毕业。1993年7月安徽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句法语义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首席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语言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社会兼职: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语言文字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用语咨询专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督导专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