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 [1]所谓语言交流,由表达和理解两个方面构成。说、写为表达,听、读为理解。详见张猛:《关于训诂批评的几个基本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庄子·寓言》,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47页。 [3]《庄子·寓言》,郭庆藩:《庄子集释》,第947页。 [4]《庄子·寓言》,郭庆藩:《庄子集释》,第948页。 [5]参见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中国语文》1954年第9期)和《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朱德熙《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6]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于2012年,仅汉语的述补结构,就有相关论文2,000多篇,相关专著120多部。 [7]参见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19世纪末发现的甲骨文与古文字学,敦煌文献的发现与俗语言文字学,诗词曲语和古白话系统的文献与近代语言文字学等,是百多年里引人关注的新现象和新学科,其中都秉承了训诂和训诂学的传统。 [9]事实上,汉语的词序关系和语法意义关系没有同一性。参见张猛:《马建忠“止词”定义的二重性和古汉语动词研究》,四川大学汉语史研究所:《汉语史研究集刊》第五辑,成都:巴蜀书社2002年版。 [10]《左传》的“盗所隐器,与盗同罪”、韩愈文“室于怒,市于色”、唐人诗“永忆江湖归白发”、成语“二桃杀三士”等,与此公案句异曲同工。 [11]黄侃:“一字之义,初本不多,迨乎人事既緐,一义不足,于是引申推演之法兴,而一字数义矣。”《文字声韵训诂笔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94页。 [12]王引之《经义述闻叙》:“字有假借,则改其读。” [13]汉语是音节语,而且有效音节的数量有限。当引申现象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汉语的音节系统便不敷所用;所以,汉语中有大量的同音词。 [14]有时也用新形声字记录词的本义,或者用新的象形字、或指事字、或会意字来记录引申义。 [15]段玉裁《广雅疏证序》:“圣人之制字,有义而后有音,有音而后有形。” [16]戴震认为“会意”用于标记第二个词:“大致造字之始,无所冯依,宇宙间事与形两大端而已,指其事之实曰‘指事’,一二、上下是也;象其形之大体曰‘象形’,日月、水火是也。文字既立,则声寄于字,而字有可调之声;意寄于字,而字有可通之意。是又文字之两大端也。因而博衍之,取乎声谐,曰‘谐声’;声不谐,而会合其意曰‘会意’。”详见《戴震全书》第三册《声韵考》卷四《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333页。———按:会意字的问题复杂一些,本文暂不展开讨论。 [17]例如以“古”“父”为主谐字的谐声系列都有六个谐声层次,一百多个谐声字。参见沈兼士主编:《广韵声系》,北京:文字改革出版社1960年版,第91、473页。 [18]戴震:“字书主于训诂(按:一本作“故训”),韵书主于音声,然二者恒相因。音声有不随诂训(按:一本作“故训”,下同)变者,则一音或数义;音声有随诂训而变者,则一字或数音。大致一字既定其本义,则外此音义引申咸六书之假借。”详见《戴震全书》第三册《声韵考》卷四《论韵书中字义答秦尚书》,第334页。 [19]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区分词类,最好能维持一个原则:一个词的意义不变的时候,尽可能让它所属的词类不变。”按:此即“词义不变,词类不变”原则,与马建忠“义不同而其类亦别”说相映生辉。 [20]黎锦熙主张“离句无品”。他说:“国语本有这个‘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特质。”参见《新著国语文法》第三章注10。又第一章“绪论”之“6词类与句法的关系”:“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他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这是国语文法和西文法一个大不相同之点。”又“国语的九种词类,随他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格的分业”,第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