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 〔1〕朱德熙(1982)等所指准定语包括以下三类句式:a.他的篮球打得好。b.张三的原告,李四的被告。c.我来帮你的忙。这类定语均由人名或人称代词构成,表面上表示领属关系,但实际意义有别。句(a)意为:他打篮球打得好;句(b)意为: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句(c)意为:我来给你帮忙。邵敬敏(2009)指出,句(a)中的定语是技能性准定语;句(b)是角色指派性准定语;句(c)是关涉性准定语。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技能性准定语。 〔2〕这些例句均摘自邓思颖(2008),意为“他的老师当得好”。 〔3〕有关认知框架下的研究,请参见黄国营(1982)、吴怀成(2008)、沈家煊(2009)、邵敬敏(2009)、史金生和邝艳(2010)等。 〔4〕这里的S表示主语,V表示谓语动词,O表示宾语,C为补语成分。 〔5〕针对重新分析法的其他批评见黄正德(2008)。 〔6〕所谓词义分解是指,单词的词项在理论上可因式分解为两个或更多个基本词根的结合。例如,英语动词“kill”可分解为“cause+die”;同理,汉语“当老师”可分解为“执行(做、搞、弄)+当老师(的事)”。 〔7〕只能引入与语义解读无关的特征。 〔8〕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特征引入操作并不违反“包含条件”(Inclusiveness Condition),参 阅 Chomsky (1995:228,2001),该条件被定义为:语言运算程序不引入新特征。而特征引入操作是一种句法后操作,即发生在音系式的操作,不属于语言运算程序,因而不适用于该条件。相关论述亦请参考Embick&Noyer(2007)。 〔9〕语段可以表示为:HP=[α[H β] 〔10〕本文采用DM和Minimalism融合方案,没有采纳 DM 的所有观点。认为词根在终端表中已初步具备语音和语义等特征,而在音系式分支通过形态操作插入的只是既没有意义又不促发句法操作的成分。 〔11〕概念结构指基于动词题元结构形成的句法结构,包括域内主目、域外主目、实义动词和轻动词。域内主目通常位于实义动词的标志语位,域外主目位于轻动词的标志语位(详见程工 1999:239-246)。概念结构与CP的区别在于,它只涉及句子的动词部分,而CP不但包括动词,还包括动词以上的时、体、焦点、语力等内容,属于完整的句子。 〔12〕其实,这样的操作在英语中也很常见,如在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插入“of”或“-’s”。 〔13〕根据Hornstein等人的研究,当某个拷贝因为嫁接到另一个节点上,而在结构上不可见时,该拷贝可以有语音实现(参见Hornstein,Nunes&Grohman 2005:231-233)。此处,拷贝操作结束后,在原位留下的“打”之所以没有删除,是因为该结构中的补语“得好”在语音上必须依附在动词之后,“打”与“得好”融合为一个词,原位上的“打”在句法上已不可见,因而在原位保留动词“打”的读音。 (本文参考文献请参阅《语言科学》2015年第14卷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