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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转向:从“活动”到“行为”(4)

http://www.newdu.com 2017-11-15 文艺争鸣 马大康 参加讨论

    
    文学活动在两个层面与行为语言密切相关:其一,言语行为本身就关联着行为语言,召唤着行为语言。言语行为只有与行为语言相互协作和融合,才能获得丰满的肉身,才能真正成为一种诗性语言。其二,文学作为一种人学,主要就是“人的行为”之学。人物的性格特征实质上就是其行为语言的风格特征。文学需要用言语行为来刻画人的行为语言及其特征。无论是言语行为或行为语言,作为一种可共享、可交流的“符号系统”,都必须遵循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否则,就无法达成共享和交流。因而对于文学理论来说,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就是一个极其重要关键词。
    社会规约(文化惯例)是在长期的人类活动中形成的,它处在历史传统与社会风尚的交集点,由特定人群内部相互效仿而构建,并且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力量的影响,是各种力量博弈、谈判的结果,总是打上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特定群体的特征,反过来又规范着人的行为语言和言语行为,并因此将人区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构建起特定的社会秩序。历来所说的文学反映现实,其实绝非对社会事实的刻板描摹,也非什么将鼻子、嘴巴、衣服凑合在一起的“典型化”,而是文学所写人物的行为和话语,乃至所想所感的背后隐含着特定的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因而,文学的真实性并非取决于所写内容究竟是事实还是虚构,作品内容完全可以虚构,只要所写人物的行为及话语同他所处社会及所属群体的规约(惯例)相吻合,与作品所展现的特定语境相适应,作品就具有真实性,其人物的言行举止是合情合理的,同时,言行所折射出来的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则深刻体现着这个社会的结构特征、社会秩序及文化风尚。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并非法律条文,不是对人的行为及语言的强制性要求和规定。人作为独立的生命个体,总是与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处在某种紧张关系中,他从自己的生命本性出发,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分享规约(惯例),甚至可能刻意抵制规约(惯例),以此彰显自己的独特个性,以及不可取代的生命意义。一方面,社会规约(文化惯例)给予人的行为语言、言语行为以规训;另一方面,生命个体又力图撑破规约(惯例)的束缚,从夹缝中绽放出摇曳多姿的生命之花。文学活动的独特性则在于:作为一个想象的世界,文学虽然无法逃避社会规约(文学惯例),却弱化了规约(惯例)对读者的规范力量,赐予读者一个自由生存的空间。因此,文学活动既存在于文化权力之中,本身渗透着抹之不去的权力关系,却又蕴蓄着抵制文化权力的潜能。
    文学作为语言的艺术,其言语行为所享有的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并非僵化的规则或规律,其本身就是古德曼所说“惯例性”的。不同作家以自己的方式,这样或那样、直接或间接地分享着规约(惯例),并造成文学样式的千姿百态、流动变迁。社会规约(文化惯例)是各种样态的文学活动相互联系的纽带,文学作为一个“家族相似”现象就是由此造成的。社会规约(文化惯例)或延续或断裂或交融的过程,往往就显示为文学文体的继承或更新、分化或融合。
    由于文化生产建立在两种行为(语言)的基础上,文学活动也同样如此,因此,文学与非文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截然区分的界限,各种不同文化现象只是起因于两种行为(语言)的协作方式不同、合作程度不同、倾向性不同,中间存在着过渡性现象,存在着模糊的中间地带。对于文学、非文学的区分,需要文化权力(权威)凭借文学制度做出裁决。然而,这却又并非任意的主观决断,而必须针对两种行为(语言)相协作的具体状况,不能无视社会规约(文化惯例)。文化权威之所以是权威就在于它据有文化传统所认可的资本,是传统的代言人。文化权威就享有灵活运用文学制度,乃至以宣示式言语行为重构制度的能力,文学制度也因此不断地改写和变迁。文化权威地位的确立既和文化传统相关,也和文化机构相关,和个人在文学生产和传播过程所占据的特殊位置,或如布迪厄所说在“文学场”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以及所占有的种种文化资本密切相关。在文学制度设立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各种文化资本的争夺和诸文化权力间的博弈和谈判。
    言语行为和行为语言是人关联世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途径,它们分别建立起两种迥异的联系方式。在此过程中,两种行为(语言)一方面塑造着人的世界,把世界结构化;另一方面同时反身塑造着人自己,赋予人类心灵和肉体以结构。人的内外两个世界就是在两种行为(语言)的生成和展开过程被建构起来的。因此,两种行为(语言)相互协作的整体结构,就决定着人的世界的结构,决定着人类文化生产的框架和人类文明的框架。然而,这种整体结构却并非恒定不变的,在两种行为(语言)构建的张力场中,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双方总是处在博弈关系之中,相互争夺主导权,由此造就缤纷繁荣的文化现象和川流不息的文化变迁。这也正是不同民族、不同时期、不同文化和文学类型之间存在差异性的主要根源。文化、文明及文学的民族特殊性,首先就取决于两种行为(语言)相互结合的整体结构及倾向性。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本身的差异性,又造成人类自身的分裂,造成精神与肉体的分裂,意识与无意识的分裂,理性与感性的分裂。而当文学活动重新将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充分激发起来,实现了深度融合,也就弥合了人自身的分裂状态,宛若经历了一次次浴火重生。
    叙述学关于叙述行为的分类和分析,其主要意义在于:不同的叙述行为及策略调节着读者与文学活动的关系,调节着言语行为与行为语言相互作用的方式,调节着读者在两种行为(语言)共同构建的张力场中的位置,由此调节读者或体验或认知的阅读态度。正是在行为语言被重新唤起,读者沉湎于体验的过程中,他不仅从理智上获得某些“知”,觉悟到特定社会所隐含的社会规约(文化惯例),同时操演着某种“行”,并于无意识间建立起科尔斯戈德所说的以自我同一性为基础的规范性。在认知与体验相互交替、交相过渡的过程,他实现了知与行的合一,实现了切身的精神建构,一种刻骨铭心的精神建构,这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诗教”。
    在《制度如何思考》中,道格拉斯提出“制度性遗忘”这一概念,她说:“制度创造了一些阴暗地带,其中的事物我们看不见,其中的问题也无人再问。同时,制度使得另外一些地方被暴露无遗,其中的事物被详细探查,排列有序。”现代以来,中国文论界全面引进了西方文论,这固然为我们打开了崭新的视野,却同时遮蔽了原有的视野,遗忘了传统文化中的精粹。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强调文学研究必须立足于两种行为(语言),实质上是向中华传统精神回归,重新回到传统文化的精神实质中来。有所不同的是,我们将努力在中西方文论的基础上实现新的综合,在古人缄口不言之处,我们力图做出自己的阐释,力图解开文学这个千古之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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