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两种文学评论标准的制定主体和话语方式的区分与关联 1.提出以及表述主体的区分 我国现代以来,有意识地提出和表述文艺批评标准,始于毛泽东《讲话》:“文艺批评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政治标准”是:“一切有利于抗战和团结的,鼓励群众同心同德的,反对倒退、促成进步的东西便是好的;而一切不利于抗日和团结的,鼓励群众离心离德的,反对进步、拉着人们倒退的东西,便是坏的”。提出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以及作为其代表的政治家毛泽东。这来自学术界近期的研究成果:毛泽东其实有显和隐两条文艺价值思想线索。(25)一条是两个标准提出者的政治家线索,另一条则是诗人的文艺思想线索,后一条线索突出体现于毛泽东气势磅礴的诗词,更体现于他给臧克家、陈毅等人诗歌讨论的信件,其中透露出文学艺术的“形象思维”、“诗味”等批评标准。所以,“作为诗人的毛泽东和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有着完全不同的艺术价值取向”。如今,政治家的文艺批评标准的提出者是习近平。代表性表述是2014年10月15日的《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确定的时代目标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中华文化繁荣兴盛”,规定“社会主义文艺是人民的文艺”的本质基础上,提出要“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的任务,相应的批评标准为“优秀文艺作品是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统一”。如上为国家意志的政治家作为主体的提出与表述。 对此如何看呢?学术界研究认为,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他对政治标准的描述不能作为一个严格的定义来看,只是一种权宜之策。但仅从当时的时代状况来看,这个定义的内涵还是非常明确的。对于艺术标准是什么,毛泽东却是直接绕过了对它的界定,仿佛视之为一个自明的命题,只是提出了艺术性高低,相应地存在着好与坏的问题。然而,艺术性并不是一个自明的概念,何谓艺术性,何谓艺术性高,而又何谓低,这些需要做出规定的概念他都没有再做进一步的说明”。(26)习近平讲话依然,他提出“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涉及标准的表述有:“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优秀作品并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既要有阳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既要顶天立地,也要铺天盖地”。“精品之所以‘精’,就在于其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如上与标准相关的表述,可概括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导向前提下,习近平更加尊重艺术自身规律,即便他提出的标准,依然为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而非具体性的。总括毛泽东和习近平关于文艺批评标准的思想和表述,均未对于艺术性、观赏性、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等表述予以具体阐述,而文学批评又确实需要具体尺度,因此,另外一种制定具体批评标准的主体要求就被提了出来。 谁为另一种主体?从逻辑看理当是文论家们,即政治家标准的内涵的具体阐述者。有研究者发现,从学术背景和文化传统角度可区分出:官方意识形态,以周扬为代表,他未解释艺术性是什么,但坚持文艺特殊性,提出形象思维。五四传统,以胡风为代表,他也未直接谈及文艺批评标准,但谈及了现实主义、真实性等问题。也说了艺术标准有其特殊性,何为特殊性则未谈及。民间立场,以赵树理为代表,他理解的艺术性就是民间文学和艺术的形式和特点。习近平讲话后也有阐释者,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读本》(27),缘于尊重和跟随提出和表述主体的原则和思路,周扬、胡风、赵树理和中宣部组织的读本编写者等均属此类阐释者。这具有重要意义。但依然不是依托价值体系又具体可操作的文学批评标准。质言之,一般文学理论工作者的批评标准的研究有巨大空间,需要文学理论工作者作为提出与表述的主体。 由此可知,有两种批评标准提出和表述主体,第一种为政治家,第二种为文学理论工作者。前者身份为既存的,后者身份则需要建构。建构指此前没有如此身份的明确定义,所以需要建构。目前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视野的文学批评标准问题思考,就是在该体系中放置文学批评标准,体系和标准的主体均为政治家之外的文艺理论工作者。担当的是政治家提出和表述的文学批评标准之外具体的理论任务。 2.话语方式的区分 政治家作为提出和表述者,其话语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原则性、方向性、概括性、导向性、政策性。文学理论工作者作为提出和表述者,其话语方式的基本特征理当与政治家主体的话语方式相区别。对此新课题,大致的理论设想为:第一,层次性。基于对文艺的基本理解,即艺术以其他事物不可替代的存在合理性理解。恰如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的“要坚守文艺的审美理想、保持文艺的独立价值”,所强调的为审美特质。由此,批评标准为考察其是否“算得上一个真正的艺术作品的东西”,在此思路基础上,进而看是怎样等级的艺术品,即有了层次性的可能。笔者以为,可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思路。黎桦的署名文章《人格权的基本体系与立法结构》,将人格权分为三个层次: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奠定原则和基准,具体性人格权实施制度和规范,身份性人格权保障公正与人文关怀。从身份到契约,又从契约回归身份。就这样层层递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第一层次的一般人格权主要通过宪法与人格权立法的原则性条款来实现;第二层次的具体性人格权则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具体分规范来实现;而第三层次的身份性人格权则只能通过若干单行立法或特别立法实现。(28)第二,范畴等级。政治家作为提出和表述主体,基本处于最高范畴。即“政治标准”、“艺术标准”。“把好文艺批评的方向盘,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艺术精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等层次,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理当如此。标准的具体和实用,需要向若干层次范畴下移,使之更趋具体。习近平《讲话》已给文艺理论工作者以如此合理性与可能性:“优秀作品并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可有若干“格”、若干“态”与若干“尊”。怎样的“格”“态”“尊”?这恰是本课题的研究任务。质言之,范畴等级的实质为,在原则性、方向性范畴前提下,也有艺术特点概括和评价的范畴。第三,描述性与评价性结合。艺术作品的效应诉诸审美接受主体,从而发生审美感觉并可被描述。描述不是“好的”甚或“美的”这样的评价性语词,也不直接指出作品的客观情形。而是以“优雅的”“缥渺的”“朦胧的”“活泼的”“宁静的”等这样似乎不精确的语词呈现形式特征,这种描述性语词的作用是约请读者和自己一同体验。描述客观地印证作品艺术效应,是审美评价的基础,因而是审美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描述性评论引申到探究艺术效应产生的机制需要分析。由此可认为,范畴等级既为批评方法亦为评价尺度。即“对艺术作品的解释和对它们的评价是分不开的”。(29) 总之,立足文艺评论价值体系视野,辨析和重新思考文学批评标准问题,合理性在于两者处于同构关系,借助同构性参照,可以重新定位文学批评标准的面貌与位置。基于梳理中国现代以来文学批评标准提出的历史语境变迁,发现并区分作为政治家和理论工作者两种文学批评标准的制定和表述主体,两种主体各有自己的话语方式,也相应地有基本品质和评奖两种标准,由此确定了文艺学学者的位置、原则与基本理论任务何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