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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图的守护与“确定性”的追寻——对E. D.赫施“意欲类型”概念的解读(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 庞弘 参加讨论

    三、走向“惯例”:类型的自我瓦解
    在赫施的解释学理论中,意欲类型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预见,赫施在坚守确定性意义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种种将其理论贬斥为凝滞、呆板的尖锐指责。(23)有鉴于此,通过将意义设定为一种类型的尝试,赫施以意图为基点而进行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规划、安排与塑造,从而避免了滑向“绝对化”的泥潭。然而,一个依旧悬而未决的问题是:类型的边界究竟应当由谁并且以怎样的方式来加以确立?面对这一迫在眉睫的疑问,赫施将解答的权利交给了由作者和读者所约定俗成的惯例(convention)。他坚信,每个被人们混淆的意义类型“都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惯例的系统”。(24)以交通规则为例,如果一条法令规定,当红灯亮起时,所有带轮子的交通工具都必须停下,那么,当若干年后出现一种借助气流前行的新式交通工具时,该法令是否还能继续对其生效?赫施指出,在此处,评判的标准并非来源于法案起草者或后世解读者随意采取的单方面行动,它是某个共同体的全部成员在特定语言、行为、思想乃至社会、历史、文化惯例的支配下磋商与斡旋的结果。唯有依凭惯例的作用,文本意义的轮廓才有机会得到较为明晰的勾勒与相对稳固的塑造。对于赫施的观点,斯特克有着精到的概括:“作品意义既是艺术家实际意图的功能,也是作品在其中得以创造的惯例的功能。”(25)
    很明显,惯例的出现令赫施的论说变得更加严谨而缜密。根据赫施的思路,创作者要想使意义顺利传达,就必须在自己的表述中暗含某种公共性的惯例体系;相应地,接受者只有将这样的惯例内化于自己的阅读经验中,才有可能对作者原意加以相对准确的重构。这样的情形在美国学者莱利对豪斯曼诗歌《在清晨》的分析中得到了形象化的体现。豪斯曼在诗中写道:
    在清晨,在清晨
    在欢乐的草场,
    他们凝望对方,
    沐着白天的阳光。
    在蔚蓝银白的清晨,
    他们躺在干草堆上,
    相互凝望对方,
    很快移开了目光。
    在英语中,“他们”(they)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大的,这个代词几乎可以被用来表示所有作为群体而存在的对象(如两个男人、两个女人、一个大人一个小孩、甚至两只动物等等)。然而,莱利却认为,在豪斯曼的诗中,“他们”的语义可以得到较明确的把握。原因在于,借助这首只有八行的短诗,豪斯曼传达出了某些在当时人所共知的惯例:首先,是乡村的生活习俗和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们对于性的态度。在那个没有汽车旅馆的年代,情侣们往往乐于在草场度过浪漫的一夜,同时,由于当时占据压倒性优势的、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强烈抵触,当他们的目光在清晨相互交接时,他们又时常会感到由衷的羞愧。其次,这种惯例还牵涉到同性恋行为在当时备受指责的尴尬境遇,恰恰是这样的状况使身为同性恋者的诗人不太愿意将某种同性之爱直接暴露给公众。(26)当读者通过耐心的解读而对隐含于诗句中的惯例有所认识后,他们便会很自然地把“他们”的类型锁定为“一对在草场享受鱼水之欢后感到羞涩的青年男女”,而不会将其理解为别的什么东西。
    在这里,赫施的主张同美国学者费什的“解释共同体”(interpretative communities)产生了共鸣。费什强调,解释的权利始终都应当为读者所掌握,然而,读者地位的凸显并不必然带来“无政府主义”式的盲目与混乱,原因很简单,任何解释行为都处于由某个解释共同体(即拥有相同解释倾向与策略的众多读者所集结而成的群体)所表征的社会、文化规范的影响与制约之下。费什宣称,解释共同体不仅使传统文学批评中的“主客之争”成为了一个伪命题,更有效地遏止了文本意义在绝对主观与绝对客观之间的激进分化:“它们之所以不是客观的,因为它们总是某一观点(或看法)的产物,而不仅仅是被‘阅读—理解’;它们之所以不是主观的,因为观点(或看法)总具有社会性和习惯性。”(27)显然,赫施将类型与惯例相互衔接的努力也起到了相似的作用:一方面,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的开掘必然要落实到自身的主体性维度;另一方面,惯例的提出又把一种较宽泛的社会性视野引入了解释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完全从解释者主观向度出发对意义加以探求的偏颇。可以说,正因为惯例的存在,赫施才真正实现了在解释者的个体和群体立场之间的平衡与兼容。
    然而,将类型得以成立的希望寄托于惯例之上无疑是一条看似振振有词、实则无比孱弱的解决方案。不难发现,赫施的理论诉求同美学家迪基的“艺术习俗论”(the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art)存在着同构之处。迪基明确谈到,一件人工制成物之所以能够被冠以“艺术品”的名号,关键在于它所具有的一系列属性,这些属性“被某个或某些代表特定社会习俗而行动的人赋予了被欣赏的候选者资格”。(28)无独有偶,对赫施来说,惯例同样有理由成为对意义加以权衡与估量的唯一尺度:“也许,除了‘惯例’以外,没有更好的单个语词可以将语言使用、个体特质、规则、习俗、形式上的必要性以及构成某个意义类型的属性这整个系统尽数包罗在内。”(29)不过,正如迪基的习俗理念常常被批评为主观、随意、散漫一般,赫施所无法规避的最主要困惑也集中表现为:仅仅依靠惯例是否就足以对类型加以确凿无误的描画?可想而知,基于本来就很难被明确化、具体化的惯例所作出的推断也很可能使意义陷入由于过度演绎而无法被切实把握的危险之中。由此可见,赫施始终都不忘将惯例拔高为维系意欲类型的最重要支柱,但遗憾的是,当他尝试着把自己的理论构想付诸实践时,迎接他的必将是一幕幕虚幻而难以捉摸的惨淡景象,是类型自身不可挽回的游离、分裂与瓦解。也正是出于以上理由,伦屈夏才会略带戏谑地将赫施的设想命名为“天真的解释学”(the Hermeneutics of innocence)。(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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