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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意图的守护与“确定性”的追寻——对E. D.赫施“意欲类型”概念的解读(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 庞弘 参加讨论

    二“亦此亦彼”:类型化意义的存在方式
    通俗地讲,赫施对意欲类型的处理可以用“亦此亦彼”(both… and …)来加以描述。早在针对华兹华斯名篇《不朽颂》的细读式考察中,赫施便谈到,短暂和永恒、单纯和世故、宁静和热忱、抑郁和欢乐等极端悬殊的情绪体验在诗中营造了强烈的戏剧化氛围,然而,上述状况又绝不意味着剑拔弩张的冲突与碰撞,相反,“借助表面上难以调和的矛盾,我们最终能够抵达的是理解的最深层次真实”。(12)由此出发,赫施进一步将亦此亦彼的思路融入了自己对意欲类型的界定过程中,(13)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同一与多样的相互伴随。赫施坦然承认了类型所固有的开放与拓展的强大生命力。在一篇题为《对类型的补充说明》的短文中,他言简意赅地指出:“类型观念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具有囊括并再现众多经验的能力。”(14)在他看来,类型作为一个高度凝练的形而上体系,可以将自身寄寓于极其宽泛的实际情形中,并假借纷繁芜杂的个体事物而得以不断演绎,这就好比作为类型的“学生帽”可由诸如“一顶崭新的学生帽”或“一顶满是尘垢的旧学生帽”等不计其数的例证所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类型才能够产生一种近乎魔法的神奇效应,即可以容纳并衍生出那些它本身并未确切包含的成分。但与此同时,赫施也毫不犹豫地肯定了“同一性”所理应占据的重要地位。他坚信,多样化的客体之所以能成为权衡、比较的对象,关键便在于,它们都分有了某些相同的特性并因此而隶属于同一个充实、完整的意义类型。例如,只有当率先存在“红”这一既定的类型时,人们对若干红色调(如橙红、粉红、紫红等等)的细微差别的分辨才不会变成毫无头绪的一团乱麻。概而言之,在赫施的理论中,言语意义总是与琳琅满目的具体事物保持着难以分割的紧密关联,又总是能超越种种“此时此地”的局限性而维持其本质上的同一。
    其次,是过去和未来的并行不悖。赫施认为,类型往往包孕着某种“期待结构”或“未完成”空间,并随时都可能在日常经验中得到调整与修正。例如,当一位士兵被上司要求前往纽约时,他耳边响起的是“你乘7点30分的火车去纽约。”这一不容辩驳的命令;而当他从部队退役并进入一家公司后,他的老板在留下的便条中则可能这样写道:“如果行的话,请你乘7点30分的火车去纽约”,毫无疑问,这种语气上的“突转”是他很难立即适应的。接下来,赫施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位初尝“人间生活”的新手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一次微妙的“想象性飞跃”,以促使其习以为常的意义类型不断朝新的方向转化。然而,赫施也深知,任何类型都是立足于旧有类型之上的“建构性”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无法凭空创造一个新的类型,相反,他必须明确认识到新旧类型之间的相通之处,“并且将新的类型纳入过去熟知的类型中”。(15)打个比方,当毕加索别出心裁地将玩具汽车画为狒狒的头颅时,这种离奇、怪诞的形象实际上仍是以艺术家对“汽车”和“狒狒”这两种先在类型的了如指掌为基础的。于是,赫施再次声明,在言语意义的层面上,一切类型无不是为人们所知晓的类型,“这就是说,它们是那种源于过往经验而又能涵盖后续经验的类型观念”(16)。
    再次,是明晰与含混的如影随形。赫施相信,类型永远无法摆脱诸多若隐若现的不确定因素而达至真正的一目了然。原因很简单,当类型的范围缩减到只能被唯一的实例所再现时,它也就成为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个体”而不再是类型了。不过,赫施也观察到,解释者对类型之明确性的追问终究无法被完全驱散,原因有二:第一,当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意义的朦胧、晦涩时,这样的意义本身也便显示出了某种确切无疑的品格,即它“就是其所是的东西——也就是模棱两可而含糊不清的——而不是单义的和精确的”。(17)第二,倘若意义仅仅停留于彻底的扑朔迷离而拒绝作为“参照物”的明确性的话,那么,这种意义便无法成为能够被人们分享、讨论的一致的对象,作为结果,任何有效的交流与沟通也将不复存在。比如说,贝克特《等待戈多》中的“戈多”可以被理解为“上帝”“虚无”“死亡”“对未来的美好期望”等等,其中哪一种答案最接近剧作家的本意,至今尚无定论,然而,谁都无法否认,戈多作为一个涵盖面极其宽泛的“能指”而真实地存在着,也正是因此,人们才可能以之为基点而作出五花八门的推测与阐发。可以说,对赫施而言,类型的含混尽管看上去在所难免,但这种含混又无法真正阻断人们对明晰性加以趋近的内在诉求。
    综上所述,通过多样与同一、过去与未来、明晰与含混的密切交织,一种亦此亦彼的逻辑在赫施的意义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上述局面并不会导向尖锐而不可调和的剧烈争斗:如果说,在华兹华斯的诗歌中,各种矛盾因素的汇聚反过来敦促人们“在万物的神圣化过程中感受到了一个凌驾于世界之上的上帝”,(18)那么,落实到意义层面,亦此亦彼的表现形态在引发一连串不确定状况对于种种确定性模式的冲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巩固了初始性意义坚实而不可动摇的基本格局。(19)很明显,赫施的思考为解决某些当下问题提供了颇具建设性的启发。美国学者伯恩斯坦认为,现今理论界最为沸沸扬扬的事件之一莫过于意义的“客观主义”(objectivism)与“相对主义”(relativism)之间不绝于耳的论辩。其中前者宣称,文本意义是绝对客观而难以撼动的,这种意义一经发掘,便会升华为一个不容丝毫质疑的先验、普遍、恒定的中心;后者则断言,意义不可能被构想为一个亘古常在的范畴或是体系,相反,所谓的客观意义永远是无法触碰、不可言说的,它必将伴随外在境遇的改变而沉陷于永无休止的更替与转换之中。伯恩斯坦进一步指出,困扰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最严重弊病是一种“要么/要么”(or…or…)的偏激心态所催生的无法排遣的焦虑,这样的焦虑使人们产生了必须在二者之间择一而从的错觉:“要么,我们的存在有某种支撑,我们的知识有固定的基础;要么,我们不能逃脱黑暗的魔力,它用疯狂,用知识上和道德上的混沌,将我们裹缠起来。”(20)面对上述叫人难以取舍的“非此即彼”的困境,亦此亦彼的理论取向无疑暗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在赫施眼中,文本意义固然充当了一个至关重要而又牢不可破的决定性基点,但这种意义又绝不意味着全然同质化的、僵死的对象:它在由类型所规定的界限内展现出了游移、扩充的丰富可能,又因为始终都无法逾越这样的界限而获取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可靠保障。不难想见,类型概念的引入使赫施较为妥帖地实现了对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两种貌似水火不容的思想倾向的协调,从而避免了走向片面化的极端,也正是在这种谨慎、细致的理论操作下,意义的确定性才真正呈现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独特面貌。
    归根结蒂,亦此亦彼可以被定位为一种贯穿于赫施理论始终的、较为折中的思维方式,它显示了赫施对意义和解释所作出的深层次思考。利科尔曾谈到,在关于解释的普遍理论中存在着两种范式,“一种致力于对意义加以恢复,另一种则致力于对意识的幻象与谎言加以揭穿”。(21)在此基础上,利科尔列举了两类理论家:其中一类以胡塞尔为代表,他们承认了初始性意义所拥有的至高权威,同时也相信,这种意义必然能得到解释者的如实还原与真切把握,这样的观点可称为“恢复性解释”(interpretation as recollection of meaning);另一类则以马克思、尼采、弗洛伊德为代表,他们针锋相对地指出,意义并非单纯、封闭的客体,而是由政治、文化、种族、性别、语言等外在力量所共同形构,从而突出了意义自身复杂、多样、难以用概念加以陈说的开放状态,这样的观点可称为“怀疑性解释”(interpretation as exercise of suspicion)。在两者之中,赫施无疑是恢复性解释的坚定信仰者,他一直都相信,通过对作者意图的执著追问,解释者终将通达那作为根基的、切实可靠的意义。然而,在捍卫确定性的同时,赫施也看到了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的挥之不去,他之所以要把意义界定为一种类型,原因便在于,他试图在维护意义的客观、稳定的大前提下尽可能地对各种不确定状况作出妥善的处理。于是,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发现赫施建构其理论体系的精妙策略,更能够感受到一位审慎而富有责任感的学者在“吾爱吾论”与“吾爱真理”之间的真正的紧张。赫施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国学者孔帕尼翁的响应,在孔氏看来,作者意义的传达并不像下棋一般,每一步都可以被精确地估测与验证,相反,这样的表意过程更类似于打网球,在大体方向(即将球打向前方)一致的基础上、在一个公共认可的总体范围内衍生出无尽的变数。因此,虽然诗人在创作中无法分毫不差地考虑到诗歌的所有细节,“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细节与意图无关,也不意味着诗人用这些词表达了他不想表达的东西”。(22)可以说,孔帕尼翁的见解与赫施对类型的诠释是异曲同工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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