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进入文学史本体考察之前,有必要对“文学史”这个范畴作一界定,并且进行一定的内涵剖析。何为“文学史”?“文学史”为何?“文学史”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由“文学”与“历史”两个子概念而组成的范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属与被领属关系。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定语,前者规定着后者的性质。因此,质言之,“文学史”即为文学的历史。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事情又远远不是这么简单,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文学”和“历史”这两个范畴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而认识上的分歧势必会影响到对“文学史”范畴内涵的界定。所以,恰恰在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上,时时发生着种种错综复杂的观念纠葛,正如德国文评家赫尔穆特·绍伊尔在《文学史写作问题》中指出的那样:“在‘文学史’这个复合词的两部分里都埋藏着引起激烈争论的导火线。‘文学’究竟是什么?‘历史’又是什么?如果回答这两个问题都有明显的困难,那么我们又怎能为文学史找一种大家都赞同的定义呢?文学史的任务是什么?它应当服务于什么目的?应当描述什么?怎样去描述?文学史应该由谁来撰写?为谁而写?”[2]这一段话,如果用来指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文学史研究领域在“什么是文学史”这一问题的理解上所遇到的困扰,甚而至于陷入迷惘的情形,也是非常合适的。 虽然如此,但是事情尚未糟糕到无法言说的地步。尽管人们对“文学”、“历史”这两个范畴的认知理解,因知识谱系与文化、文学观念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相互对话的可能性是存在着的,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通约性。因此,“文学史”、“文学史本体”范畴并非是“不可道”、“不可名”的虚妄范畴。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学界前贤的见解值得我们充分重视,比如冯友兰先生就曾经这样讲道:“历史有二义:一指事情之自身;如说中国有四千年之历史,说者此时心中,非指任何史书,如《史记》等。不过谓中国在过去时代,已积有四千年之事情而已;此所谓历史,当然是指事情之自身。历史之又有一义,乃是指事情之纪述;如说《史记》《通鉴》是历史,即依此义。总之,所谓历史者,或即是其主人翁活动之全体;或即是历史家对于此活动之纪述。若欲以二名表此二义,则事情之自身可名为历史,或客观的历史;事情之纪述可名为‘写的历史’,或主观的历史。”[3]冯友兰先生的看法同样适应于我们来理解“文学史”这一范畴之定义。可以这样说,事实上“文学史”这一称谓具有双重含义,当我们使用它时,在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用途中,往往有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曾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文学存在事实,以及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历史;有时它指研究者在一定的文学史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依据、裁取广义上均可以称为属于文学史存在事实的种种史料而所书写之“文学史”。很明显,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一种“历史”是客观存在着的,由一系列曾经发生过的文学现象所构成,隐含在历代所遗留下来的文学典籍、文学史料之中。其独立存在于文学史研究、书写者认识与评价之外,具有自身的客观存在性与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它的存在形态虽然是过去时态的、隐性的,但作为一种事实它却是真实的,是永远也不会改变、不会消逝的,并且有自身的特定的“意义”,虽然这一“意义”常常呈现出一种流动性,在不同的认知者、书写者那里所体现的“意义”往往不同,而这实际上是研究者的评价结果,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本身的“意义”。后一种“历史”是“书写”出来的,是由文学史书写者对大量史料进行梳理、研究,在认知与评价基础上建构出来的。在这一建构过程中,书写者自然会有强烈的还原和再现客观的文学发展历史景观的愿望与目的,但同时也会有认知与评价文学历史现象的价值要求,而且这种“还原”与“再现”实际上也是在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两个层面上交替、交织进行的,并且形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思想过程。它者不说,单就这一过程中所依循的建构原则、书写体例、叙事方略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思维创造、思想建构的形式。我们知道,中国传统修史是非常讲求“义法”、“体例”、“叙事”的,这种“义法”、“体例”、“叙事”,本身都是观念与方法的集合体,在它们的后面隐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因此所谓“义法”、“体例”、“叙事”实际上是研究者、书写者在特定时代、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观念性的思想产物。所以,书写者依循一定的义法,按照特定的体例与叙事原则,对文学发展历史所作的描述,便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整合与建构特点,至于书写者对种种文学历史现象所作的阐释与评价,就更不用说了。这也就是说,任何被称作“文学史”的叙写文学发展历史的著作,不管它是以什么样的体例出现,比如我们现在所流行的这种一时还找不到一个很恰当的词语来为其体例命名而姑且命名为“通史体”或“综合体”的也好,编年体也好,纪传体也好,学案体也好,都是书写者对文学历史事实、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一种当下认知与把握,其中整合与建构、阐释与评价在所难免、毫无疑问,这种写出来的“文学史”,与文学史本体,亦即客观存在的或曰曾经发生过的文学的历史,是两种不同的文本,不可混为一谈。但是,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往往会陷入一种观念困境和学理纷争。比如,对于“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文学史是一个历史主义的神话”这样的表述或曰命题,如果不明白人们使用“历史”这一范畴时是存在着歧义的这一情况,即对于“文学史”这一具有双重含义的范畴,在特定的语境中言说者只能在一定的层面上使用它,只能取其一端,而弃其另一端,那么便无法真正理解其意旨。很明显,所谓“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中之“历史”,应该是指史学家所书写之史学著作中所建构出来的“历史”,而不应该是指已经发生过了的客观存在的历史本体;所谓“文学史是一个历史主义的神话”中之“文学史”,也自然是指文学史家所书写出来的“文学史”,而这一命题之所以提了出来,意在破除文学史书写中欲求纯客观地、完完全全地复原、再现文学发展演变的历史景观之“神话”,既指出那种如赫尔穆特·绍伊尔所指出的仅仅是“罗列作家和作品名称的百科全书式”的彻头彻尾的历史主义文学史书写属于不可为、不可能[4],又对其价值取向发出质疑,而并不是在否定客观存在的文学事实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本体之有无。但是,同样是这样的命题,在不同的言说者那里就极有可能成为怀疑、否定客观的历史本体、文学史本体存在的理论依据。这种担心并非是多余的,因为在持论者看来,所谓历史本体、文学史本体,只不过是一种预设性的东西罢了,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存在,而非现实性存在,人们所知道的历史都是从后人书写出来的史书中获得的,而历史事件一旦进入史学家的视野成为认识、评价的对象,或曰被史家“书写”,就毫无疑问地加进了史家的主观性成分,而不再是一种客观本体存在了,所以历史根本无法超越、脱离认识主体而存在,并且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地被人重新认知、重新评价、重新建构、重新书写。现代主义史学观认为,“历史”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词而已,而且是一种属于虚幻的、难以捉摸的词,而不是真实的事物。这种看法,在现当代西方史学理论中颇为流行,如美国人卡尔·贝克尔就在《什么是历史事实》一文中说:“实际上,客观的过去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历史领域是一个捉摸不定的领域,它只是形象地被再创造,再现于我们的头脑中。”又说:“事件本身(即事实)并没有说明任何东西,并没有提供任何意义,而是史学家在谈论,在给这些事件加上意义……历史编纂学就是一代一代地想象过去是什么样的历史。”[5]又如卡尔说:“历史是历史学家的经验。历史不是别人而是历史学家‘制造出来’的:写历史就是历史的唯一方法。”[6]上述只从“文学史”范畴的第二种含义来理解之而没看到其第一种含义的观点,正是受这种现代西方历史哲学影响而来的。关于“文学史”这一范畴,虽然我们可以从逻辑的层面揭示出它的双重含义,但是在实践的层面,有时又是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的,因为在文学史本体成分中,有一些我们认为是记录了、体现着文学发展演变历史的史料性质的东西,其实际上已经被记录者认知、评价过了,已经不是纯粹的原生态的历史了,其所提供的既有的、过去的“历史”,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记录者当时的“现实”。这正如海登·怀特所说:“我们对历史的经验和我们关于它的话语是不可分离的;这种话语在它能够作为‘历史’而被领会之前先要被写作出来;因此,这一类经验也就像在‘写作’本身的历史所遇见的种种话语一样是复杂多变的。”[7]海登·怀特的这段话,深度揭示了人类在历史认知和书写中所遇到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无法逃脱的观念纠葛与牢笼,而这对于我们思考文学史本体问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文学史本体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阐释其系统特点呢?在进入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对“本体”这一范畴作一定的说明,因为“本体”这一范畴在中西哲学中含义不尽相同,而在使用中人们往往又不加区分,以致尽管使用的是同样的一个字眼,意义上却差别很大,引起许多歧义,并产生了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观念上的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