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国家建设已经历时三十多年,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很多事实证明,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建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但是法制实践距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距离。民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欠满意的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的法律制度整体对于法律上的“人”的认识,距离法治国家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从哲学的角度看,人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有集体意义上的人,也有个体意义上的人;从法学的角度看,人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而人应当享有多少权利承担多少义务,其应然性和实然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人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所以,不论是作为对于自身的权利抱有强烈期待的个体,还是应该认识到民众权利期待的执政者,都必须从哲学的角度思考“私法上的人”或者民法上的人的问题。 可以欣喜地看到,上述这些问题,在《人的私法地位》一书里已经展开了系统的探讨。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梳理出发,作者更多地关注了我国私法尤其是民法制度的哲学基础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又紧紧围绕着“人”这个主体展开。从作者的分析思路可以看到,“私法上的人”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能够给予“人”多少权利和使其承担多少义务这个核心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国家应该建设的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对此,除了立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研究外,对于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认知与价值判断,从而使之制度完善、行之有效。这些问题,正是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需要民法哲学的破解并给出答案。因此,法治的深化发展需要民法哲学的认知条件。也许,我们难在民法哲学的认识之外以民法或者法律体系构建的形式,来根本解决中国社会的秩序缺失问题。《人的私法地位》一书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条件下产生的一部民法哲学著作。 《人的私法地位》一书中提到几个有价值的问题,应该引起学术界关注:一、在我国已经进入所谓的“后法律体系时代”的情况下,作者所进行的关于法律上的“人”的内涵的哲学思考,加深并拓宽了民法学研究的领域。二、从人的私法地位出发,作者将其纳入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问题的探讨,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颇有深意。三、以“人”的权利的应然状态对于民法精神构造的探讨,对于我国民法学整体的重新审视,对于促进我国法学尤其是民法学进一步理清前苏联的非权利法律思想观念意义显著。四、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民法问题,或者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哲学问题,其研究促进了对这两个具有重大伦理价值的学科的交互性思考,实际上也是构造一个新的知识体系的有益的值得肯定的尝试。 阅读本书后,可以顺理成章地接受了作者所表达的一个认识:法律形式不等于法律秩序,制度规范只有转化为人们自律的行为,秩序才能变成现实的法治。中国法治的秩序缺失,根本上是一种法治理念、精神与文化的底蕴缺失。这恰恰是我们应该足够予以警觉的。目前我国法治的差距,不是制度的差距,而是精神的差距;不是法的差距,而是人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家不仅要关心法的制度设计,而且更重要的是关心法的社会实现。关心法的社会实现,就是关心人的生活命运,关心人的私法地位的实然状态,这就是法的人本主义。 就其视觉结合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学科而言,本书分析具体深入,视角又相当宽阔。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作者在书中以哲学的理性对法治国家精神的沉重并有力的呐喊,而且可以看到他对于国家与社会进步的一种理性、强力的推动。(孙宪忠) 《人的私法地位》 王利民 著 法律出版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