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口语词的难点与基本原则 口语词标注的难点已经展现得很清楚了。主要难点有两个,一是口语词与方言词的纠缠,二是口语词自身所发生的变化。 首先来看第一个难点。由“口”改标“方”的42例,和未作任何标注但仍体现出方言词特点的118例,都表现出口语词与方言词之间的纠葛难分。口语词与方言词之间本来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口语词属于全民族共同语中的一种词汇成分,全民性是它的基本属性;方言词只存在于部分区域,只有当它完成了由部分区域到所有区域的变化,成为普遍使用的词语,它才进入了普通话词汇系统。《现汉》之所以在这样两种不同的词汇成分之间出现了如此大比例的交叉,很可能就是被它们表现出来的某种共同特点所迷惑了。这种共同特点就是使用上具有通俗、随和、非正式的、亲昵的特点。 在口语词与方言词的辨析中表现出来的这种迷惑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任何一种词汇成分都有着自己的基本特点,这种基本特点正是这种词汇成分之所以能成立的根本条件。当然,人们常常会根据不同的需要对词汇成分的一些次要属性来进行归类。如根据词语的雅俗色彩义来归类,则会把书面语、古词语、外交词语、成语等这些很不一样的词语归为一类,而把口语词、俗语词、方言词、生活词语、谚后语等另一些很不一样的词语归为一类,从而得出雅词语与俗词语两大类。显然,不同的归类结果是随着归类标准而产生的。反过来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执行着不同的归类标准,谈论着不同的词语类别时,不能换言之以其它的词语色彩与特点。 《现汉》在处理口语词与方言词关系时表现出来的“瑕瑜并见”,而且“瑕”的比例还不低,这就促使我们思索,其产生原因除了在理论上没有分清词义色彩的多重性、交叉性外,还很可能与下面两个因素有着或密或疏的关系: 第一,词汇理论研究的时代局限。我们在掂量那些纠缠难分的词语时,会发现这部分词往往表现为北方方言词,特别是以北京方言词为主。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在《现汉》的编纂过程中,正是学术界对现代汉语民族共同语的认定过程。在这个认识时期,人们的精力集中在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话选择,共同语的基础方言选择这样的大问题上。当把北京话选作基本对象时,人们还来不及对它作进一步的详细论辨,往往就简单地把北京方言词语等同于普通话的口语词语来看待了。 第二,编纂者的语言背景。人们大致可以由此推测出《现汉》编纂者们的母语大都为北京话。在他们的语言习惯中,在对“普通话中的普通词语”与“普通话中的口语词”与“普通话中的方言词”这样三种不同层面词语的认识中,对后二者往往是不加分辨,或分辨得不是很清楚。 当然,并不能因此而得出《现汉》对口语词与方言词都处理不当的看法。其实许多例子表明编纂者是考虑到了二者之间差异的。比如:“食指”“大拇指”“大拇哥”三个词,前者的说法正式,后两个带有明显的生活化色彩,但“大拇指”的说法又远较“大拇哥”流行。因此,《二版》把“大拇指”标为<口>,“大拇哥”标为<方>,“食指”没作任何标示,看作是普通词语,这样的处理是较为得当的。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如同样表示“不走运”“时运不好”的意思,“倒霉”列为普通词语,“丧气”为<口>,“背兴”“背时”“倒运”为<方>;同样表示“与人争吵”“相骂”的意思,“吵架”列为普通词语,“抓破脸”标为<口>,“闹架”“闹气”“犯嘴”标为<方>,都显得很有分寸感。 至于第二个难点,则来源于口语词处于时代的演变当中。语言是变化的,词汇又是其中变化最为迅速的成分,口语词的变化当然是难免的。在《现汉》编纂之初,它们是口语词,后来这些口语词发生不同的变化,出现不同的演变结果,这都属正常。就象《现汉》中标了<方>的方言词,显示它们是一只脚已经跨进了普通话词汇系统的方言词,往前走一步就会蜕变成普通话词语,往后退一步就撤离了普通话词汇的边缘地带,又成为纯粹的方言词语了。从《二版》到《三版》的方言词变化来看,这三种情况也都表现得相当突出。 我们下面再来看一组例子:“官司”“告状”和“诉讼”。“【官司】<口>指诉讼:打~◇笔墨~(书面上的争辩)。”“【告状】<口>Ê(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审理某一案件。Ë向某人的上级或长辈诉说自己或别人受到这个人的欺负或不公正的待遇。”“【讼诉】检察机关、法院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这里把这三个词处理为“口语词”与“普通词语”的关系。到了现在,它们在人们的实际使用中却变成了“口语(告状)”——“普通词语(官司)”——“书面语(诉讼)”的关系。词汇的意义色彩变化是经常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对待这些变化。 词语意义色彩是词语意义成分之一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词典,对意义色彩可以不标,但没标并不等于它不存在。每一种意义色彩都有它独特的含义,要作标示必须根据它们的基本属性和特点。意义色彩多呈对称状态存在,标一个不标一个往往会带来义类上的含混模糊。 确定口语词时以下的几条基本原则是应该加以考虑的: 1,口语词是普通话词汇系统的的一个重要类别。它是对词语的意义色彩作出的一种分类。在这种分类的另一端,与之相对的是书语词。只标书语词,不标口语词,将使意义色彩的划分失去平衡。准确地标注口语词,建立起“口语词”——“普通词语”——“书语词”的同级三类词语,有助于人们更有效地运用语言。 2,口语词与方言词有着本质的差异,它们只在使用效果上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共性。把口语词与方言词混而统之,只会造成词汇意义分类的混乱。 3,口语词是变化的。当口语词广泛使用,特别是广泛使用于各种书面载体时,它就正在改变着自己的口语色彩而逐渐变为普通词语。因此,应该对实际语言生活中的口语词应予以经常的关注,以使词典中的口语词标注及时反映这种现实。 4,作为一般语文词典来说,不是突出的、典型的口语词可以不标。详细的标注和说明可以由学习词典来承担。规范词典的功能在于诠释词汇意义的基本内容,建立起诠释词汇意义的基本模式。 工作单位:苏新春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 顾江萍 厦门大学外文学院亚欧语系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大学白城12号301,邮编:361005 0592-2184081,2181479 [①] 韩敬体:《〈现代汉语词典〉修订工作概述》,载《辞书研究》1997年第1期。 [②] 杨金华:《浅议新〈现汉〉“<口>”标注的取消》,载《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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