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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诠”辩——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3)

http://www.newdu.com 2018-02-20 《哲学研究》 张江 参加讨论

    二、主体观辨
    主体及主体间性之存在,乃阐释生成之基点。从“阐”与“诠”的考辨看,阐释总是由某个确定主体生成和发出的。阐释乃主体之阐释,更为主体间之互阐互释。中国古代阐释学之主体观念,乃清晰而牢固地立足于此,阐释之公共性亦因此成为可能。以下分别述之。
    第一,阐释主体。何谓主体?根据康德的提法,主体谓自我,即能够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并付诸行动的人。尽管中国古代并无与西学中“客体”相对应之“主体”(subject)术语[3],但中国古代的“我”,主要是指有自觉意识,并依自我意识行动的“我”,应该有与康德所谓“主体”概念大致相同的意义。《说文·我部》:“我,施身自谓也。”“我”原本为象形字,标示为锯齿状的锋利兵器()。第一人称意义上的“我”,乃为其引申义。徐锴曰:“(我)所以从戈者,取戈自持也。”(徐锴,第248页)由此证明了一条由象形兵器而游移流变为抽象主体概念的吾义轨迹。
    自中国古代起,“我”作为主体,即以自知和自省为标志,早可见于《礼记·礼器》:“我战则克。”郑玄注:“我,我知礼者也。”孔颖达疏:“我谓知礼者也。”(《礼记正义》,见《十三经注疏》,第1434页)对此,孔子和孟子给予明确辨析,从年龄、意识、自省三个维度厘清主体与非主体之界线。
    其一,年龄。《礼记·曲礼》:“人生……二十曰弱冠。”意即年满二十、行过冠礼并被取“字”方为成年。《礼记·祭义》:“成人之道也。”郑玄注:“成人,既冠者。”(同上,第1594页)
    其二,意识。主体的意识存在,是主体之为主体的根本。唯有识成人才可谓我,即主体。《尔雅·释诂》云:“身,我也。”《说文·我部》:“我,施身自谓也。”焦循《孟子正义》疏曰:“成人已往,男子年二十已上也。是时知识已开,故备知天下万事。我本自称之名,此我既指人之身,即指天下人人之身,故云普谓人。人有一身即人有一我。未冠或童昬不知,既冠则万事皆知矣。既知则有所行,故云常有所行矣。”(焦循,第883页)也就是说,“我”作为主体本义,是有意识、有知识的成人。昏昧无知之童,不可为主体。孟子还有更突出自觉意识和主体自知的提法,明言非自觉意识者不可谓主体。《孟子·尽心》:“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也。”也就是说,哪怕是已冠成人,如果没有自觉的意识,没有对己身行为意义之了解、之省察,也不可称“我”。这就从意识自觉、行为自觉的意义上定义了主体。
    其三,自省。《孟子·尽心》:“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东汉赵岐注:“物,事也。我,身也。普谓人为成人已往,皆备知天下万物,常有所行矣。诚者,实也。反自思其身所施行,能皆实而无虚,则乐莫大焉。”(见同上,第882—883页)由此可见,主体在,主体反思亦在,且以反思规定其行,现代主体概念之要义备矣。
    我们再回到“阐”。“阐”为“开”,“开”之本义为双手开门,开门之手是阐者之手,乃“我”之手开门。开者或阐者感知并确定己身之存在,并以其理性支配的客观动作实现存在。双手开门,亦体现主体之精神追求,蕴含了客观动作与精神索求的一致性。阐之何以可能?首先是主体自在。没有主体之自在就没有阐释。正是主体之确切存在,提供了阐之初始可能。阐之所以展开,亦在于认识的主动性。此主动性,不仅是指主体对事物,包括对他在主体的主动认知,而且还指认识对认识自身的主动检省,也就是所谓反思。阐是认知后的输出,先有认知与理解,而后才有阐释。对主体已有的理解给予阐释,反思之义已蕴含其中。认识的主动性体现了认识的主体性,或者主体性认识,是一切阐释行为的基础。
    “诠”亦如此。“诠”之本义为具、准备意,此为确切的主体动作。从“具”的原形分析,双手捧鼎之主体已在。从“言”之本义分析,无论言何,俱为人言。由段氏注所谓“诠词也”之“欥”看,“”由“”与“”相结合。关于“(曰)”,皇侃《论语义疏》引:“开口吐舌谓之曰。”关于“(欠)”,《说文·欠部》许慎释:“象气所从人上出之形。”而“曰”者,《说文·曰部》:“词也。”段氏注:“词者,意内而言外也。有是意而有是言。”(段玉裁,第202页)其义,其形,实为吐舌之人曰人言,诠之主体自在。由此可以判断,在主体的确定性上,“阐”“诠”之间无差别,主体意识强烈、明晰,且同为自觉主体。然,在主体之间的比较上,两者差别明显。“阐”之主体为普遍指向,任何人都有阐释的权力,阐释与阐释、阐者与阐者之间平等,无高低上下之分。“诠”之主体则有特别指向,言有上对下言,告有上对下告,且有命令意、教令意、强制意。所谓“制言者王也”,“臣闻圣主言问其臣”是也。在平等对话与交流的取向上,“阐”明显长于“诠”。
    第二,主体间性。主体之存在,不仅因为客体的存在而在,同时,抑或更重要的,是因为他在主体的存在而在。中国古代亦无“主体间性”之术语,但春秋时期就有群己关系的讨论。许多人承认,“我”与“你”、“我”与“他”、“我”与广大人群相对,“我”才为“我”,“我”才具有意义,主体间性意识清晰。先秦典籍中,此类观点甚为常见。《论语·微子》孔子谓:“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苟子·王制》曰:“君者,善群也”,“人生不能无群”。“能群”是人类维持生存之要件。古汉语中“我”与“吾”之区别亦为明证。《说文》“吾,我自称也”,简单化矣。在语言使用中,“我”与“吾”之区别可谓广大,其意深远。(参见《胡适文集》,第162—165页;参见严修)《庄子》的“吾丧我”就是典型。追索庄子思想的基本线索,“吾丧我”的“吾”,乃就己而言,为单性个体之吾,即主体间性之外的本身。我,乃谓因人而言,是与他人共在之我,即主体间性之中的本身。吾本体的忘己忘物,超然自得,是且仅是吾本体弃我、忘我的结果。庄子如此主张彻底地忘我,更加深刻地证明,人世间的我是一种共在,共在之我不可摆脱。宋末元初赵悳《四书笺义》释《孟子》“养吾浩然之气”曰:“吾我二字,学者多以为一义,殊不知就己而言则曰吾,因人而言则曰我。……盖言我者,不可以言吾;言吾者,不可以言我。……吾我互言,乃人己对待之称。”(赵悳,第366页)类似表达如《楚辞·渔父》:“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虽是悲怨之词,自恋之词,独我之词,然我与众人共存、共在之现实却无可回避。正因为有此共在,且在这共在中为其孤独,才有我,我才在。特别是段氏对“我,施身自谓也”的阐释:“不但云自谓而云施身自谓者,取施与我古为叠韵。施读施舍之施,谓用己厕于众中,而自称则为我也。”(段玉裁,第632页)如此,以“我”为标举,自觉于东汉主体间性意识,几可作语义学上的最后结论。中国古代重要典籍中的许多思想,也都以主体间性为逻辑起点而立。譬如“仁”。《说文·人部》:“仁,亲也。从人,从二。”造字之初就立足于协调人际关系,彰显儒家仁学出发于主体间性的立场。孔子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主体间性之意蕴似近极致。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爱人若己”,乃以主体间性为现实起点。
    由此,我们回到“阐”,大致应有以下几层意义:其一,“阐”之本义为开,从“门”,且为未开之门。此可意味,阐之自身及其过程,从初始就是有障碍的。无论是主体之间的相互阐释,还是主体对文本及其他对象的阐释,皆有隔障。唯打开隔障,相互开放,构建合理之主体间性,阐释方为可能。
    其二,“开”字原形已明示,阐释者是从内向外而开。此“开”,乃主动之开,自觉之开,表征阐之本身开放欲求。此动作暗示,阐释者清楚,个体阐释必须求之于公共承认,在争取公共承认之过程中确证自己。对此,《庄子·齐物论》“虽我亦成也”,成玄英疏:“我,众人也。”(见王先谦,1987年,第18页)就是极好证明。
    其三,开门本为祛喑、祛晦,将己意明予对方,坦诚主体自身之识见,实现阐之向明、向显的公共追求。打开隔障而面对他人,将阐释之意义和价值置于主体间性中互质,充分证明“阐”之非个体、非自守、非独断意义。
    其四,门既可为隔障,也可为通道。[4]为阻为通,唯在相关主体之价值选择。陶渊明《归去来兮辞》“门虽设而常关”是一种选择,意在息交绝游,自言自赏。《尚书·尧典》舜“辟四门”亦是一种选择,意在直面各方,明目达聪。毫无疑问,在阐之选项上,有古代先贤抉择于开放与开明,且奋力开门,祛隔去障,使阐成为可能,使阐面向公共。推门之主动内含忧虑,《论语·学而》孔子曰:“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此忧虑恰为构建主体间性之动力也。诠则不同。“诠”从“言”,但有自言意。“言”有问意,从“口”,“门”声。但问为门内发问。“问”的甲骨文为“”,乃门中之口,隔门相问。“问”与“闻”通,隔门相问相闻,无推门意,无祛障意。由此似可申明,诠之本义不在开放,不在间性,更重自守与封闭。在此意义上,我们择“阐”不择“诠”。
    第三,在阐释学意义上,须认真对待主体性与主观性之关系。主观性是主体存在的核心因素。主体之存在,以生命与生理的物质存在为基础,但这不意味着有了生命,主体就当然存在。主观性在,更确切地说,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主体乃确在。对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定位,有两个障碍。
    其一,定势之影响。人之认识是有起点的。认识之发生非启于“白板”,不同出身与教养,即所谓全部认知背景,开启了认识,同时结构着认识定势。认识主体性也正是由不同的定势及其作用所表达。定势是大量常规性、重复性认知长期积淀,并通过集体无意识而遗传形成。无定势,则无认识。但也恰是此种定势,极可能导致认识上的极端主观化。以个体定势为准,以一己私意强制阐释对象,让对象服从主观意愿,此乃阐释之大忌(参见张江,2014年),所谓“六经注我”是也。对此,朱子有言,一些貌似阐释儒家经典之人,“本要自说他一样道理,又恐不见信于人,偶然窥见圣人说处与己意合,便从头如此解将去”(《朱子语类》,第3258页),且“直以己意强置其中”(《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13页),“只借圣人言语做起头,便自把己意接说将去。”(《朱子语类》,第2811页)
    其二,主体性、主观性,尤认识之创造性,并非无约束之主观任意。面对事物之我,客观存在之物,不依我之主观意志而存在,不可“心外无物”[5];施身于众人之中的我,不可以视众人若无,独我、专我。于前者,阐或诠之对象,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存在。对阐释而言,文本的客观性自在,为书写者意图之载体,面对文本,承认和考证其本义是首要。(参见张江,2016年)不可将己心强制于文本,以私意取代文本之义。于后者,文本书写者恒在于文本,对话,协商,相互理解,当是阐或诠之基本态度。对本义之发挥或借本义而重建,不可无拘无束,当有根据,且应明示如此扩张或歪曲,是阐者之意。如此方为正当,乃合阐释之伦理要求。《论语·子罕》:“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此四毋,朱子训:“意,私意也。必,期必也。固,执滞也。我,私己也。”(朱熹,第109—110页)[6]文本中没有的,不可臆度;不可以己期必于本义;莫固守成规而约束创意;不可专以私己度矣。所谓阐释意义上的主体性与主观性,其进退当如此。至于阐和诠,在其具体实践中,各显其长短。大致而论,阐更重创,更重疑,更重主观能动性之广阔冲量。诠则更重实,更重守,更重客观验证之扎实可靠。经今古文学派之争就是两种阐释观之争。魏晋玄学、宋明理学标举于“阐”,两汉经学、清代汉学以“诠”为长。就汉学内部而言,皖派近阐,吴派近诠。当然,界线不是绝对的,但消息走漏,亦线索可辨。中国阐释史上持诠立阐、持阐守诠之大师、名说多矣,乃当今构建公共阐释说的导引与典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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