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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转向”到“两种批评”——论叙事学和文学伦理学的兴起、发展与交叉愿景(3)

http://www.newdu.com 2017-12-28 《学术论坛》 尚必武 参加讨论

    三、叙事学的“伦理转向”与文学伦理学的“叙事转向”
    纽宁指出:“强调形式与内容、形式主义与语境主义,或者诸如叙事学等形式主义方法与诸如伦理这类主要关注文学作品内容的方法之间过时的对立是毫无意义的。任何学者,只要对叙事尤其是叙事虚构作品之于传播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的文化对话的介入方式感兴趣,都可以从叙事学以及文学伦理批评中获益良多。”[1]遗憾的是,伦理转向并没有在经典叙事学那里发生。经典叙事学家们把索绪尔开创的结构主义语言学视作为“领航科学”(pilot science),旨在探寻所有叙事作品共存的结构与模式,但并不关注叙事的伦理问题,而是把叙事看成一个自足的研究对象。忽略文本的内容,无视文本的生产语境与接受语境,是经典叙事学的短板。
    叙事学领域发生伦理转向的是在后经典阶段的事情,其直接结果便是“叙事伦理”(narrative ethics)和“伦理叙事学”(ethical narratology)的产生。吊诡的是,在“伦理转向”的大旗下,伦理批评反倒被叙事学所一举“收编”。就叙事伦理而言,按照费伦的解释,所谓的叙事伦理主要探讨“故事以及故事讲述领域与道德价值的交叉性”,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被讲述对象的伦理(the ethics of the told);(2)讲述行为的伦理(the ethics of the telling);(3)书写/生产的伦理(the ethics of writing/producing);(4)阅读/接受的伦理(the ethics of reading/reception)[17]。尽管在西方从事叙事伦理研究的学者为数众多,如布斯、牛顿、雅各布·洛特(Jakob Lothe)、利斯贝特·科塔尔斯·奥特斯(Liesbeth Korthals Altes)等,但他们都未能脱离费伦所列的上述四个方面内容。
    与叙事学在美国率先复兴的情况相左,伦理叙事学崛起于欧洲大陆的德国,其主要人物有沃尔夫冈·穆勒(Wolfgang G.Müller)、劳拉·柏林(Nora Berning)和安斯加尔·纽宁。在《伦理叙事学》(An Ethical Narratology,2008)和《从荷马的〈奥德赛〉到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伦理叙事学的理论与实践》(From Homer's Odyssey to Joyce's Ulysses:Theory and Practice of an Ethical Narratology,2015)两篇论文中,穆勒认为,故事讲述的具体方式和叙事视角具有重要的伦理内涵[18]。在穆勒那里,伦理叙事学主要探究叙事形式与技巧的道德意义。具体而言,“传播道德价值和警示读者道德价值与伦理问题的策略与三种叙述模式相关:(1)通过评价和反思,作者式叙述给读者提供了道德方向;(2)叙述视角,让读者接受任务解码人物及其行动的道德品质;(3)第一人称叙述,根据文本的主题,使得读者直面同质叙述者之于人物和事件的道德品质的态度”[18]。在建构伦理叙事学时,穆勒特别强调“价值无法脱离其所依赖的形式。文本不是简单地以教化的方式来交流价值,相反,它是让读者感受伦理命题与问题”[19]。
    与穆勒略有不同的是,劳拉·柏林提出了“批判伦理叙事学”(critical ethical narratology)的概念,其理论假设是“一部作品的道德视角与其形式、文类和媒介等方面有着无可分割的联系”[20]。柏林这样解释批判伦理叙事学,“‘批判’这一概念指的是细致的分析评价,即把形式、文类和媒介都细致分析为世界建构的主要构成要素。叙事的形式特征是一部作品的认知、文化、工具和范式等功能发挥作用时所依赖的结构。叙事技巧是叙事的脊椎;只要它们支撑叙事发挥作为知识、价值和信仰等有力工具的主要功能,叙事技巧就会有伦理输入”[20]。在《建构批判伦理叙事学:跨媒介文学非虚构作品的价值建构分析》(Towards a Critical Ethical Narratology:Analyzing Value Construction in Literary Non-Fiction across Media,2013)一书中,柏林从叙事情境(narrative situation)、叙事时间(narrative time)、叙事空间(narrative space)、叙事身体(narrative bodies)等多个角度探究了非虚构叙事作品在跨媒介语境中的价值建构(value construction)。
    安斯加尔·纽宁试图整合伦理批评和叙事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伦理叙事学。他认为:“伦理叙事学接受了叙事是世界建构的重要而强有力的文化方式这一普遍假设。叙事不仅仅描述或再现世界,而是为事件、故事和世界的产生所服务,赋予它们意义和价值。”[1]就此而言,纽宁把伦理叙事学定义为“语境化的、历时性的叙事理论和叙事分析,对叙事形式和伦理道德价值的文化依赖性和历史变异性,做出客观公正的研究”[1]。在纽宁那里,伦理叙事学的研究重点是叙事理论和文学伦理批评在研究对象上的界面与关系,即叙事现象的类型、结构和功能,以及文学中伦理道德价值的传播[1]。
    尽管以德国为首的叙事学家们认识到叙事形式的伦理价值,尤其是叙事形式、结构和技巧之于传播道德价值的重要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在伦理叙事学的建构过程中,以“语境主义”和“伦理转向”的幌子走向了隐形的形式主义批评,即过于关注叙事形式的伦理特性,而割裂了叙事形式的伦理与叙事内容的伦理之间的内在关联。
    自诞生之日起,文学伦理学批评就注重吸收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从而使该方法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批评魅力。这既是文学伦理学批评领域发生“叙事转向”的背景,同时也是文学伦理学批评借鉴叙事学、为己所用的前提。聂珍钊指出:“文学伦理学批评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它能很好地同伦理学、美学、哲学、心理学、精神分析学、社会学等其他方法相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加自己的适用性。”[14]上述提到的其他方法势必包括叙事学。笔者认为,文学伦理学批评与叙事学之间相互结合的总体原则是“叙事之矢,伦理之的”(narrative means,ethical end),即叙事如何有效地作为表达伦理的手段。在这一原则下,我们则需要探讨其他一系列开放式问题。譬如,如何从单一地关注作品内容的伦理,到兼顾作品形式的伦理?具体作品如何获得现有的叙事样式与结构,其伦理效果如何?具体的叙事形式如何有效传递与表达作品伦理思想与价值?以及叙事形式的伦理与叙事内容的伦理之间如何互动?等等。
    四、结语
    就文学批评而言,伦理既关乎作品的内容,又关乎作品的形式。遗憾的是,无论在理论建构上还是批评实践中,前者似乎更多地被文学伦理学所讨论,而后者似乎更多地被叙事学所关注。在《文学的事件》(The Event of Literature,2012)一书中,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指出:“如果一部作品有任何衔接如此连贯的东西,那么就是它的道德观同时隐蔽于作品的形式和内容。”(A work's moral outlook,if it has anything so cohesive,may be secreted as much in its form as its content.)[21]伊格尔顿进一步指出:“我们不可能通过一般或命题形式来充分把握文学作品所表现出的隐形道德知识(tacit moral knowledge),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知识根本无法获取。此类的认知形式不会被轻易地从它们所获得的过程中提取出来。当我们说文学文本的形式与内容无法分割的时候,指的就是这个意思。”[21]换言之,考察一部作品的意义与价值,既需要有内容的研究,又要兼顾形式的考察,二者不可偏废一方,或顾此失彼。就此而言,以作品内容为中心分析伦理特性的文学伦理学与以作品形式为中心分析叙事特征的叙事学之间,颇有双向交流、相互借鉴的必要与可能。用纽宁的话来说:“文学伦理批评越是借用叙事学方法,以及叙事学越是对伦理和价值传播感兴趣,它们就越能取得双赢的研究成果。”[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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