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之前的审音原则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普通话审音委员会(1957,1959,1962,1963)连续发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初稿》正续两编(《中国语文》1957 年第10 期、1959 年第7 期)和第三编(《文字改革》1962 年第12 期),以及《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中国语文》1963 年第1 期)。最后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是由前面三编内容辑录而成的。 这个正、续、三编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初稿》也都提出过一些涉及审音原则的说明,例如(普通话审音委员会 1963): (1)审音以词为对象,不以字为对象。 (2)只审订有异读的词。 (3)审音的标准,根据北京音系,可也并不是每一个字都照北京话的读法审订。 其中第三条,有一些进一步的说明,如“一个字的读音在北京话里非常通行而不合北京语音的一般发展规律的,这个音还是可以采用,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这个音在北方方言里应用得是否广泛”。 这些说明一方面限定审音对象为异读词,另一方面说明审音依据北京音系,并考虑北京话和北方方言的发展规律。 王力先生曾发表专文《论审音原则》探讨审音原则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文章给出一些实例,来说明普通话审音所定的读音一方面不能超出北京音系,另一方面又不能拘泥于北京话每一个字的读音。同时,对于普通话审音委员会所确定的审音原则,王先生也提出一些保留的看法。比如对于异读音在多大程度上要依照北京音这个具体问题上,王先生说,“能依照语音发展规律,就能照顾全国方言,有助于普通话的推广;如果迁就北京的特殊读音过多,表面上虽然统一了读音,实际上会造成更大的分歧”(王力 1965)。这个看法是说,审音涉及具体字音时不光要依据北京音系,要考虑北方方言,同时,还应该能够照顾全国方言。另外,王先生提出对异读辨义的现象应该尊重,不宜强行统一读音。 总的说,之前的审音原则已经涉及审音的核心方面,不过,还不够系统和严谨。本次审音工作所提出新的审音原则是在吸收各方面成果和意见包括像王力等先生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更加系统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原则。下面,逐一举例介绍新的审音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