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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赫曼审判”与以色列人对大屠杀的记忆(二)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读阿伦特《艾赫曼在耶路撒冷》
         
    钟志清
    尽管当今的历史学家对阿伦特《艾赫曼》一书的史学价值已提出多方质疑,但是承认它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里程碑作用。那一代人由此见证了大屠杀如何渗入到学术殿堂与公共话语当中,见证了围绕奥斯威辛和纳粹主义而展开的历史论争。对阿伦特一书最早的反馈,不是集中在她对“平庸之罪”的阐释上,而是她提出犹太人在“最终解决”问题上作了纳粹的同谋和帮凶。
    阿伦特在书中多次提到欧洲犹太人评议会中的犹太领袖在大屠杀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她看来,倘若这些犹太领袖不与纳粹占领者合作,纳粹就不会轻而易举地执行灭绝计划。她没有哀叹犹太人像羔羊一样走向屠宰场的悲剧命运,但是却攻击哈乌斯纳法官喋喋不休地向每个证人询问为何不做抵抗。阿伦特并没有希望欧洲犹太人起来反对纳粹;认为欧洲所有的民族、集团都在暴利的直接压迫下,但没有作出不同的反应。但她提出了在“最终解决”问题上犹太人领袖所起的协助作用:
    检查公诉一方,除了抵抗运动的斗士,对每个证人必定要问,“你为什么不反抗”这个问题。这种提问对于这审判的事实背景什么也不知道的人来说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实际上是起了对不追问(犹太人评议会的问题)放出的烟幕弹的作用······确实,整个犹太民族尚未被组织起来,没有领土,也没有政府、军队,而且,当他们最需要的时候,就连在联合国中代表他们的流亡政府也没有······隐藏在武器场所、接受军事训练的青年都没有。但事实上,从地域的水平也好,从国际的水平也好,是有犹太人社会组织和犹太人政党和福利机构的。犹太人所住的地方,无论在哪里都有公认的犹太人领袖,这些领袖,几乎无一例外地用某种方法、某种理由和纳粹合作。事实是:如果犹太民族真的没有组织,也没有领袖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混乱和大量的悲惨。但是,牺牲者的总数不会达到450万到600万吧!······(参见孙传钊译本,88-89页)
    阿伦特论证的基点,与前文所述以色列人在建国之初对发生大屠杀和种族灭绝悲剧、以及犹太人为何在大屠杀中不抵抗、犹太首领为何与纳粹合作的系列困惑有某种相似之处。换句话说,总检查长向证人提出的“为何不抵抗”问题表面看来与“艾赫曼审判”无关,但是从第一批大屠杀幸存者抵达以色列后,这问题便萦绕在本土以色列人的心头,从某种意义说,哈乌斯纳是代表以色列普通民众在发问,使之更为深切地体验到大屠杀期间的犹太人的特殊处境(参见Hanna Yablonka “The Development of Holocaust Consciousness in Israel”,Israel Studies,2003,3)。
    著名诗人海姆·古里在以记者身份参加了“艾赫曼审判”之后,出版了著名的《面对玻璃亭》。在书中他表达了一个本土以色列人的负疚感:为什么对二战中遭屠杀的同胞无动于衷,为什么对回到以色列的生还者是如何幸存下来的经历表示怀疑。“我们应该向那些我们以己之心忖度过的无数的人们乞求宽恕,我们是在他们的圈子之外。我们没有问自己是否有这个权利就给他们下了断言……有人敢把手放在胸口发誓说这个国家的犹太社区尽其所能地去改变世界、揭露真相、去挑战、去营救吗?有人敢真诚地说我们的营救努力同遭到屠杀者的巨大数字成比例吗?”古里本人曾在1947年被派往欧洲,帮助二战后欧洲的犹太幸存者偷渡往巴勒斯坦。他指出,正是同欧洲纳粹集中营幸存者的接触改变了他对于幸存者的态度,唤起了他对犹太历史的认同。《面对玻璃亭》中对遇难者和幸存者的道德反省和清醒认识向大屠杀犹太英雄主义单调的陈词滥调做出了挑战,并改变了由以色列本土作家开创的文学叙事传统。
    以色列右翼多年来也一直在指责犹太评议会,包括犹太复国主义者在二战期间和纳粹的合作。“艾赫曼审判”中的三位主审法官之一哈列维曾亲自参加过50年代名噪一时的“卡斯纳审判”。卡斯纳是一匈牙利犹太人,曾在以帮助犹太难民为宗旨的救助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到1944年,委员会的责任不再是救助难民,而是试图设法拯救犹太人的性命。卡斯纳相信,他可以通过和纳粹官员,包括艾赫曼的谈判来挽救匈牙利犹太人,但收效甚微。在他的努力下,一千六百多名犹太人(多数为知识界精英,但包括卡斯纳亲属)乘火车安全逃离匈牙利,另一万五千名被成功送往维也纳附近,得以保全性命,然而与此同时,近五十万匈牙利犹太人被送进了死亡营。战后,许多匈牙利犹太人指责卡斯纳滥用自己和纳粹的关系择人逃亡,而置多数同胞的生死于不顾。1946年,犹太复国主义大会对卡斯纳进行审查,无果而终。
    卡斯纳在1947年移居以色列,迅速成为公共人物,并走向政坛。1953年再次遭到一叫格林瓦尔德的原匈牙利犹太人的指控。按照控方辩护、本土以色列人塔米尔的说法,战争年代欧洲犹太人面临两种不同的抉择,一是像犹太评议会那样与纳粹合作,推行“最终解决”方案,另一则是进行主动反抗。对卡斯纳的审判从1954年1月一直延续到10月。1955年7月法官哈列维宣布,当卡斯纳决定和艾赫曼继续谈判的那一刻,就“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1958年1月,以色列高级法院推翻了哈列维的判决,多数法官认定,并非所有和纳粹有联系、并为之提供帮助的人均被视为“协从”,只可惜,卡斯纳本人在1957年便被极端右翼人士暗杀,未能亲耳听到以色列高级法院为他昭雪。当然,围绕卡斯纳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单纯是当事人为澄清历史事实而采取的行动,也代表着五十年代以色列政坛的争斗。控告方无疑也是想利用指控,来抨击与卡斯纳过从甚密的以本-古里安为首的马帕伊党和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判决结果的变化,曲折地反映出以色列人对大屠杀历史的认知态度在不断调整,显示出本土以色列人正在开始对流散地的文化情势表现出一种理解,也标志着一个年轻的国家正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走向成熟。
    以色列历史学家汉娜·亚布朗卡认为,在如何对待欧洲犹太人反抗纳粹的问题上,本土以色列人和亲自经历过大屠杀的幸存者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对大屠杀幸存者来说,能够在纳粹恐怖中保持人的尊严、勇敢地生存下来就是一种被动的英雄主义反抗。至于卡斯纳,以及阿伦特所提到的犹太领袖们在战争期间与狼共舞,的确是战争时期一种特殊的、充满悖论的文化历史现象,既可以视作一种英雄主义举动,又可以视为极度绝望的表现。阿伦特在《艾赫曼》一书正文里,数次提到卡斯纳与艾赫曼等谈判,商议用100万犹太人的性命交换1万辆卡车。阿伦特在批判这种合作方式之际,显然也意识到战争期间犹太领袖身份的复杂性,因此怀疑他们是否参加了使自己毁灭的行动,协助杀害难友同胞。并且感叹“我自己的民族所犯的罪行,自然比其他民族犯的罪行,给我带来更大的悲伤。”这一说法无疑让许多犹太历史学家无法接受,著名学者格尔肖姆·肖莱姆指责阿伦特模糊了执行者(迫害者)和受害者的界限,“是典型的逻辑错误”。
    从以色列方面看,“艾赫曼审判”不仅使以色列人更为深刻地意识到了历史创伤,同时也使他们改变了源于建国期间以色列根据国家利益创造的英雄主义幻象。进而向把英雄主义理解为“武装游击战”和“其他形式的武装反抗”的传统意识进行挑战,对当时提出的“待宰羔羊”观念进行反驳,对大屠杀期间“所有形式的反抗”均是英雄行为的说法表示认同。描写大屠杀及其后果的叙事文学也表现出这一民族意识形态的转变,对待幸存者和流亡经历的态度亦开始更新。根据希伯来大学谢克德教授的说法,文学社团和个体作家一样被此次审判所吸引,并对种族灭绝的经历反响强烈。从后,文学主人公不光是在犹太复国主义叙事模式中反复重现的英勇战士,受迫害者现在被认为应该给予同战士一样的合法地位和同情。而阿伦特似乎没有重视这一变化。
    至于前文提到的“平庸之罪”说,更多地体现出阿伦特思想深处的矛盾与困惑。且不说作为哲学家的阿伦特把观点从《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所阐释的“绝对的恶”转变为《艾赫曼在耶路撒冷》中的“恶的平庸”,中间进行了多少痛苦的精神炼狱;仅从她自动请缨到耶路撒冷“看活生生的艾赫曼”到判断玻璃亭中的罪犯“一点也不粗野,也不是非人类的,也不是难以理解的”,再到为在犹太人种族灭绝负有重大责任的艾赫曼进行行为辩解,足见她独立的学术思想和独立的人格,也表现出她对审判本身感到失望至极。阿伦特在书中曾经多次批判以色列总检察长在盘问时被告时避重就轻,忽略重大问题。富有反讽意味的是,艾赫曼自己在法庭上一遍遍地重复没有亲手杀人,没有下达过杀人的命令,他只不过在毁灭犹太人的行动中起到“协助与帮衬”作用,并宣称对犹太人采取的行动“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罪行之一”。但是起诉人对于艾赫曼在开脱自己时承认纳粹对犹太人的犯罪事实(即便今天也可以用作批驳大屠杀否定说的论据),没有留意,反而试图证实艾赫曼曾经亲手杀死过一个犹太男孩,曾经下命令“开枪杀人”(阿伦特《艾赫曼》22-23页)。
    在对待艾赫曼的最终判决上,阿伦特从“平庸之说”出发,称判处艾赫曼死刑是个错误,故而在正文最后一章引证以马丁·布伯为首的以色列知识界阶层和国际人士在最终判决上所持有的异议。阿伦特认为,布伯教授从一开始就反对在以色列对艾赫曼进行审判,判决后又力劝本-古里安总理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据阿伦特记载,布伯称实施判决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有可能减轻德国年轻人所产生的心理负疚感。有趣的是,布伯教授的睿智说法与艾赫曼的窃窃期冀不谋而合。后者愿意当众被绞死,以使德国的年轻人不再为父辈的罪行感到内疚。也正是由于听说德国年轻人在承担着心理负担,艾赫曼才感到自己无权隐遁他乡,当得知以色列特工人员一步步向他靠近时,选择了不再逃亡,在阿根廷束手待毙(见阿伦特《艾赫曼》,242-243页)。
    以色列总统伊兹哈克·本-兹维曾接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数百封书信和电报,请求对艾赫曼从轻发落,1962年5月29日,又接到艾赫曼及其家人请求赦免的书信。本-兹维驳回赦免请求,艾赫曼被处以绞刑。在阿伦特眼中,艾赫曼带着尊严死去,而以色列法庭所审判的案件,则“是没有可依据的法典的犯罪,至少在纽伦堡法庭审判前在其他任何法庭没有见到过这种犯人。”
    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艾赫曼审判”确实在以色列建国初期为塑造民族集体记忆意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强化了以色列人的主权意识和民族自豪感,对他们了解二战期间犹太人的状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达到了执政府领袖的预期期待。在强调民族统一与自豪感的同时,此次审判还激励幸存者们克服羞耻感,公开自己“在另一个世界”13所经历的苦难过去。此次审判标志着50万以色列幸存者融入以色列社会,反映出以色列社会对幸存者们表达“你们的经历是我们文化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方式。对于以色列人来说,审判本身所昭示出的犹太国家的生存权利至关重要。至于从伦理和正义角度去思考,是把艾赫曼送上绞架,还是“让其在干旱贫瘠的内盖夫沙漠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了却残生,用汗水开垦犹太人的故乡”,进而表现出一个曾受难民族“可理解的、法律、政治、甚至人道方面的考虑”,似乎尚未提到议事日程,进而没有“克服在欧洲大屠杀问题上总体上产生的民族困惑感”,为人们留下了永不休止的争论话题。
    本文发表于《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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