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艺学的“历史意识之罔” 文学理论的每次划界,都不只是对既定界线的修订或侵越,它实质上是在建构一个不同版本的“历史”,让某些处于边缘或被压抑的“历史”浮出历史地表,让那些久已湮没的历史档案发出声音,从而营构出各种“小写历史“(histories),使它们与其它“历史”进行对话和竞争;同时,它也是在解构那些通常被认为是必然的、连续发展的、唯一真实的“大写历史”(History),阻断大写历史的连续性之流,“爆破”出来另一版本的“历史”,让人们意识到“历史”的相对性和可逆转性。因此,我们有必要既将过去“历史化”,也将现在“历史化”,同时还要将过去与现在相互建构的辩证关系“历史化”。 伊格尔顿指出,“在18世纪的英国,文学这一概念不像今天有些时候那样,仅限于‘创造性’或者‘想像性’作品。它意味着社会中被赋予高度价值的全部作品:既有诗,也有哲学、历史、随笔和书信。”[26]这个认识是深刻的,也是广为承认的。但问题是,这还不是人们文学观念的源头,其更早的形式可能仅仅是“口头的”而非书写的“作品”。而更成问题的是,今天一般的著述都将这种文学观念看成是“广义的”,似乎文学的历史最远也是从18世纪开始的,书写“作品”之外,无文学可言,从而将口头文学干净利落地排除出去了。 诚如班固所指出的:“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者之所造。”[27]看来,秦汉时代的小说还只是以口传为基本方式的“街谈巷议,道听途说”,或者是稗官对“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民间记述。何况,秦汉之前,还有一个更漫长的活态小说传承过程。可问题是,今天的人们,过多地受线性进化史观的限制,要么将“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之说看作班固对小说家的大不敬而不予采信,要么将之视为小说的不光彩的“雏形”或“前身”而不予重视;认为学术研究所强调的重点和所依据的小说观念基础,自然是小说在进化链条上“更新”、“更高”、“更现代”、“更成熟”、“更进步”的当前状态,也就是既“雅”又“驯”的小说文本和小说作品。且不去争辩班固将“小说”也录入《汉书·艺文志》实属远见卓识,也不去理会即使在今天这类小说也还未完全丧失其存在的文化现实,单就这个小说观念的基础来说,它是以偏概全或以偏代全的,因而,也是大成问题的。 如上做法,多多少少透露出某种历史意识,但这种历史意识恰恰是成问题的,根本问题即在于人们对这种历史观念和历史意识缺乏反思,导致人们以回归历史的方式与“历史”擦肩而过。这即是本文所说的“历史意识之罔”。由此而给文学研究造成的问题,还不只在于对过去的文学观念的历史性重视不够,而且在于对我们今天所奉行的文学观念的历史性缺乏反思。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局部的,而是体系性的。 (三)文艺学的“载体意识之罔”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的一切活动可以概之为主体、客体和载体三个方面;文学活动自然也离不开这三个方面之间的互动。然而,长期以来中西方的学术研究要么偏于“客体论”,要么偏于“主体论”,而对于载体的研究则长期以来并不重视。当然,亚里士多德从“模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的方式不同”三个方面对史诗与悲剧和喜剧之间的区分,[28]以及上文引述的庄子对于书、语、意之间的区分,也都透露出一定的“载体意识”,但这种意识并未形成为思想的主要线索。“语言论转向”以来,语言载体的重要性得到了很大强调,而问题似乎正在于过分局限于“语言载体”。当然,语言论转向以来有关语言载体的一系列洞见,也为我们认识载体及其与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长期以来,国内的文艺理论著作并不重视文学载体的研究。新世纪以前出版的文学理论著述几乎都对文学载体问题只字不提,偶有涉及者,也仅仅是在有关文学传播的环节上理解文学的“传播媒介”,未能强调载体对于文学活动的主体、客体和整个文学生产和消费过程的重要意义。在新世纪初年,希利斯·米勒主要从文学媒介变化来论述“文学的消亡”问题的文章在中国发表,[29]引起了国内学人对“文学媒介”的重视。新世纪以来出版的文学理论教材,有的辟专章讨论“文学媒介”问题。[30]这些研究,对于人们认识文学载体无疑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也是文学研究载体意识形成的重要标志。 然而,这些论著都是强调“文学媒介”的研究,这在范围上大大小于我们所说的“文学载体”研究;而且,从观念上也有异于我们将载体作为与主体和客体同等重要的要素来理解的整体视野。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已有的“文学媒介”研究,也还存在着对文学载体缺乏系统深入的反思的“罔”现象。 在我们看来,“载体”既是一个独立于主体和客体并与二者鼎足而三的人类活动的构成维度,同时,它也是内在于主体与客体的“构成性”要素。三者之间具有多层面、全方位的互动的“构成性关联”[31]。从这个意义上说,“载体”的内涵和范围要远远大于基于物质技术的“媒介”,例如,作为文学活动基础的文学社团、文学教育建制、文学活动氛围和文学生产与消费环境等,似不属于“文学媒介”,但它无疑属于“文学载体”范围。而已有的研究对于这些方面要么忽略不计,要么将之归入文学活动的主体或客体要素,从而弱化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的载体其实就是文学的整体“环境”。如果必须要采用“媒介”而非“载体”概念,那么,我们就要大大拓展“媒介”的概念范围,或许就要像麦罗维茨那样:不要把媒介的作用仅仅理解为技术本身的决定作用,而应理解为由媒介所造成的信息情境的作用;更概括地说,即“新媒介,新情境”,“新情境,新行为”。[32]也就是说,媒介总会关涉到情境,情境总会关乎行为,行为总会与行为的主体与客体相关。如此看来,这个过程涉及人类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共有的全部载体方面,而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媒介”。 这样,我们又一次回到了庄子的忧患:不是“书”、“语”、“意”不“贵”重,而是这些特定的媒介或基于其上的信息皆有所“随”,都依赖于其载体环境;当这些特定“媒介”或基于其上的信息被从其环境载体中单个儿地抽离出来以后,它们就不啻是“糟粕”! 文章来源:《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年刊》(2008年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