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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生产的文学理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语言文学研究》 邢建昌 参加讨论

    四 价值正当性与程序合法性
    自2006年以来展开的关于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讨论中,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问题得到关注。“合法性”本来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时使用的概念。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是一个允许公民公开和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公民可以有效地使用自己交往的权利,参与到大众民主的“合法化过程”中去。一个社会的政治结构、秩序、政策的合法性,是由这个实际存在的、公民可以自由交往与充分探讨的公共领域所决定的。在公共领域,“诸神之争”在道义上是平等的,一旦共识达成,某种规范的正当性就获得了合法性。公共领域产生合法性要有条件来保证:第一,要有法律机制保障交往共同体话语的开展、运行、规范等;第二,交往者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和彼此对等的社会地位;第三,各方本着民主对话的原则,抱着真诚、平等、友好的态度,竭力消除党派团体的偏见和自身的特权。在此基础之上,各方相互辩论、充分讨论、理性审视、认真协商,不断修正、完善不同时间段的共识,保障民主对话得以实现及各方协商后暂时达成共识,然后进入下一轮循环,持续不断,永无止境。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在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失调。政治、经济活动对于公共领域的蚕食,消费文化对于公共生活的主导,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等,导致公共领域非平等、协商和对话原则的失效,进而引发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危机。
    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则从知识生产的角度谈论合法性危机。在《后现代状况》一书中,利奥塔认为,后现代知识状况的变化是与传统的叙事危机和科学合法性危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传统哲学中,科学是通过“元叙事”实现自身的合法性的。在后现代语境中,“元叙事”危机导致知识合法性危机。所谓“元叙事”即承担使科学知识合法化的“总体性”知识,即“终极实在”,属于“知识的知识”,以及通过“终极实在”获得“永恒真理”,进而达到人类解放的启蒙理想。现在,知识赖以展开的这个“前提”处在动摇和怀疑之中,利奥塔把后现代定义成“对元叙事的不信任”。利奥塔试图建立后现代的“知识观”:以“小型叙事”替代“宏大叙事”,抛弃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基础,抵制以总体化的思想压制、打击个人的、经验的、局部的思想,更乐于承认人的局限性,承认知识的局限性;用差异性原则取代统一性原则,认为以“共识”和“一致”为基础的“统一性”原则是不牢靠的,甚至可能成为极权主义消灭“差异”、排除“歧见”的借口,后现代知识则不可能成为权威的工具,它可以提高我们对于不可比较事物的宽容能力;用“非我性”原则取代主体性原则,推翻普遍人性论及其人类中心主义。[25]
    借鉴哈贝马斯和利奥塔“合法性”理论展开文学理论“合法性”的讨论,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什么是文学理论的合法性;第二,文学理论合法性根据何在;第三,文学理论在何种意义上遭遇了合法性危机;第四,如何重建文学理论的合法性。
    在古希腊时期,知识的合法性是通过一个值得信赖的社会阶层——绅士阶层来实现的。社会公众相信绅士对于知识的贡献。在这里,“知识”的合法性与这种知识的“言说者”的影响力——例如社会身份、地位、学术影响等相关。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言说者的社会身份、地位、学术影响并不能成为知识合法性的根据,按照柏拉图的观点,那些有身份的人提供的“知识”并不能叫做知识,而只是“意见”而已。从“意见”到“知识”,经历了历史的选择、实践的检验、理性的反思、学理的抽象等。所以,“知识”是一个社会成员对“意见”的加工、塑造和阐释的结果,有身份的人提供的“意见”具有较大转化为“知识”的可能性,但他并不能直接生产知识。
    2006年,余虹发表了题为《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文学本质论问题论纲》的文章。在余虹看来,文学特征与文学本质都是文学事实。但文学特征如“用韵”被认为是与人的生存论价值无关的事实,而文学本质则被认为是与人生存价值密切相关的事实。只有与人的生存论价值相关时,文学的事实才是本质性的。文学的本质在根本上是由人的生存论价值所决定的,文学本质作为文学事实,是理论家基于“应然”的价值理想所决定的。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所谓文学的本质,并不是本然存在于文学之上属于“文学”的,而是人的一种基于“应然”的建构,因此是不能与人无涉的。
    由此,余虹提出,文学本质论“文学是什么”的提问可以分解为三个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回答路向:(1)在生存价值论上回答文学“是”什么;由此制约(2)在美学上回答文学“是”什么;由此制约(3)在事实上回答文学“是”什么。文学的本质是由这三个维度构成的,其中(1)是逻辑起点。[26]这篇文章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文学的本质仍然是可以言说的,前提是解构那种本质主义的“本质”观;第二,文学的本质是由人的生存论价值所决定的,人的生存论价值赋予了文学本质言说的正当性。
    陶东风认为,余虹以“人的生存论价值”来规范文学的本质的时候,体现的是实质合法性而不是程序合法性,而文学理论知识建构的合法性正是一种程序合法性而非实质合法性。所谓程序合法性,就是不询问某种关于文学本质的言说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而只涉及关于文学本质的知识生产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只要每个人或每个群体关于文学本质或文学价值的规范性陈述合乎程序正义原则,即通过平等、民主、理性和公开的方式建构文学的知识、谈论文学本质和价值,就具有合法性。反之,就不具备合法性。陶东风还谈道,具有“天然合法性”的不是某个文学现象或文学观念的具体内容或具体价值取向,而是其言说是否符合程序合法的规定。
    陶东风对于余虹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余虹“人的生存论价值”的应用范围。即所谓“生存论价值”并不天然具有合法性,也需要通过“程序合法性”获得合法性的证明。[27]但是,把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说成是“程序合法性”而非“实质的合法性”,看似解决了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却模糊了文学理论的价值正当性,给理论上的相对主义制造了生长的土壤。文学理论作为知识生产,固然要通过“程序合法性”获得进入公共领域的身份,并通过平等的竞争获得对自身合法性的证明。但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合法性的根据,在我看来并不能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得到根本说明,而恰恰要通过“实质合法性”来说明。“实质合法性”也就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价值正当性。因为,不依托于特定文学观念、特定文学价值取向的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几乎是不可思议的。正如陶东风所言,所有的文学理论都是从“好文学”的假定出发而建构出“文学事实”、“文学特征”的。也就是说,文学理论是不可能离开“好文学”的价值理想而展开自身的知识生产的。既然无法找到一个中立的、无我的、实证主义的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研究个例,那就必须承认价值论立场的合理性,也就是合法性。承认这种合法性,比拱手将合法性交给程序合法性来说明,是更符合文学精神的。
    价值承诺和价值取向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动力和导引,也是构成文学理论知识形态差异的内在根据。新批评、文化研究、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等,这些理论在知识形态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价值观的分歧来决定的。这里的“价值观”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是包括了文学观念、研究方法和知识型在内的一套系统。由这个价值立场所建立起来的文学理论知识系统,其合法性首先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文学,解释了文学就具有合法性存在的理由。例如,新批评把文学理论的对象定位于研究“文学之为文学”的文学性,强调细读对于理解文本的意义,这对于深化文学的认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具有了存在的合法性。文化研究反对画地为牢的单学科作战,强调文化研究是一个“学科大联合的事业”,借助多学科、跨学科的合作,文化研究对于凝聚在文学文本上的身份、种族、性别及其隐含的权力关系做出了充分的说明,扩大了文学理论的视野和对象领域,获得了学界普遍的青睐,因此同样也具有存在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所谓文学理论的合法性,说到底就是这种文学理论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文学。“解释力”就是说明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根据。而如果用程序合理性说明文学理论知识的合法性,其结果正是马克斯·韦伯所批判的“形式合理性”而“实质非理性”。犹如现行体制所谓的“量化”评价,表面看一切“合理性”的因素都具备了,规则也是“公平、公开、公正”的,但因为没有对对象“质”的评价,因此所谓“量化”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按照“量化”规则对一个人文事实进行评价,则无异于盲人摸象,不得要领。无论怎样,在人文事实的评价中,“质”的判断是更为重要的。这也就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不能走实证化道路的原因。
    价值正当性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合法性的理由和条件。不能建立起“好文学”的标准,不能有效地阐释当下文学中的问题,不能提供一套说明文学的“知识”,这样的文学理论知识生产是缺乏合法性根据支持的。当前文学理论以及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合法性危机,主要表征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危机。
    文学理论是要建立标准的,也就是要提供认识文学的标准,进而提供认识“好文学”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被誉为“批评家的批评家”的韦勒克的《文学理论》为例来说明。在这部著作中,韦勒克首先提供了关于文学的标准,那就是一般印刷物不是文学,文学也不局限在“名著”范围——“具备出色的文字表达形式”的“名著”还不是文学理论的对象,文学理论要处理文学传统的连续性、文类演化的轨迹以及文学创作的本质等。在澄清了流行的关于“文学”的一般见解后,韦勒克提出了他的关于文学的标准,即“想象性的文学”,并且主张从语言的文学的、日常的和科学的用法上去研究。韦勒克还强调,文学研究应该是绝对“文学”的,并且应该当作“知识”和“学问”去对待。从这个关于“文学”的标准出发,韦勒克详细研究了构成文学的内部因素,提升了“新批评”对文学的解释能力。
    标准对于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具有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的意义。这又回到了前面所讨论的问题——任何文学研究都是从对好文学的理解开始的。理论研究不应讳言“标准”。目前,文艺理论不敢提标准,一提起标准,就似乎要冒着被指责为“极权主义”或“立法者”的风险。正因为有这样的顾虑,文学理论讳言标准,结果导致大量平庸之作猖獗,文学理论失去了说服人心的能力而遭放逐。
    当然,文学标准、“好文学”的标准不是凝固的、本质主义的,而是开放的,有能力随着文学的发展和社会时代趣味变化而变化的。它既是历史上文学传统、文学理性的产物,又是解释者置身于特定时代语境、文学语境下文学观念积极展开的结果,“标准”不是极权主义的东西,而是规范、规则、高度、水准等,它接受质询,也勇于反思,并且通过对话协商机制,不断提供自身合法性的证明。
    与“好文学”标准的丢弃相呼应的,是文学解释能力的孱弱。当今文学艺术的生态发生了迥异于前的变化,文学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都不同于从前。“图像时代”的来临、审美的日常生活化和日常生活的审美化等,都提出了文学理论的崭新课题,但是现有的文学理论知识对现状疲于应付,难以驾驭,表现出“失言”、“失语”来,对此,钱中文先生早就说过:
    文艺学的危机早已存在。从80年代开始我们就在不断地修正自身的文艺学理论体系,通过输入西方文艺理论以弥补自身的不足。而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理论脱离实际,就学校教学而言,存在严重脱离现实的弊端,对文学中不断涌现的新现象由于价值观念的难以定位和混乱,不能进行合理、适时的解释,严重滞后于文学创作。而面对因为社会生活改善出现的各种新的文化设施和文化现象,文艺学也缺乏相应的理论对之进行阐明,诸如对具有不同程度审美色彩的咖啡馆、百货商场等以及对广告、流行歌曲、时尚等新兴文化现象的解释和剖析目前都没有足够的理论给予解释。[28]显然,解释力的低下既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危机的根源,也是其表征。
    如前所述,科学性是文学理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指标,科学性对于文学理论意味着文学理论知识、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性和规范性。文学理论知识不是零散的、随意的,而是有内在联系的,体现对象的有机整体性。文学理论知识生产服膺问题的召唤,依据特定的知识学模式,自觉接受“文学事实”的制约,提供关于文学的“有根据的说”,因此具有科学性品质。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看待当下的文学理论及其知识生产,则文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前科学”、“浅科学”或“非科学”的状态。首先,满足于经验式的文学解释,依靠感受、常识、经验积累文学的知识,这种“文学知识”一旦遇到与这种知识相背离或相乖谬的“文学事实”的时候,则要么抵制这种“文学事实”,要么无视这种“文学事实”,要么失言失态,无所作为。因为基于感受、经验、常识建立起来的文学知识,只能解释文学的常态,却不能解释文学的非常态;只能解释文学的当下状态,却不能解释文学的历史的、当下的以及未来的状态以及可能的状态——未经反思和抽象的知识,只能是最浅表的人类经验,还不是文学理论的知识。正因为这样,美国解构主义者卡勒认为,“理论是对常识的批评”——挑战约定俗成的观念。其次是主观化的个人的知识言说。个人化的“知识”只能是“意见”,而不是知识,这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的。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意见”要通过辩论而成为知识,辩论的过程是“意见”接受质询并生成知识的过程。这个观点实际上强调了“知识”的“共识”性质和反思性特点,知识是一个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识”,要自觉接受反思和监督。反观当下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则“意见”丛生而“知识”匮乏源源不断地提供文学的“意见”,甚至围绕某些对象展开不断的辩论,而缺乏使“意见”转化为“知识”的“平台”和“机制”,基本属于“自说自话”,由此导致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能力的弱化。最后是知识生产的思想和知识资源支撑能力的弱化。一是对于文学理论知识的传统资源缺乏有效的借鉴,在知识的“传统”资源与现实的知识生产之间存在着分离、断裂和龃龉的状况,特别是古代文论资源与当代文论建设之间错位明显,缺口较大,不能成为当代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思想库和资料库,导致当代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历史感弱化;二是对于西方形形色色的文学理论知识缺乏甄别和过滤,而不加分析地纳入本土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当中,导致概念、命题“借挪”式地搬运,内涵和意义却处在零散和稀释当中,甚至这些西方“知识”也各说各话,互不兼容。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处于大杂烩和拼贴的状况中。
    由此,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危机,说到底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危机。不能提供有效的文学解释的说明,不能提供“文学”和“好文学”的标准,不能提供系统的、自洽的文学理论知识,导致文学理论言说能力孱弱,陷入合法性危机。
    重建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思考:第一,这种文学理论知识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文学,与此前的文学理论知识比较是优越的、可以信服的吗?第二,这种文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说明文学的自洽的概念系统吗?第三,它经得起质询和批评吗?第四,它有能力向“他者”敞开胸怀,发出对话的邀请吗?
    富有阐释效力的文学理论,其知识的合法性总是与“问题”的生成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问题”,其知识的阐释效力是值得怀疑的。“问题”不是一个自明的概念,而依赖于研究者在特定知识论域下的提问。“问题”在不同的知识论域下会获得不同的表述,成为“真问题”;相反,“问题”如果得不到知识学论域上的观照,其“问题”就可能不是“问题”或是“伪问题”。因此,文学理论的阐释效力、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合理性根据,首先有赖于这种“问题”的获得。正如波普尔所言:“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总是始于问题和终结于问题——甚至是不断增加深度的问题,以及不断产生那些能够启示新问题的问题。”“一种理论对于科学知识的增长所能做出的最持久的贡献,就是它产生的新问题。”[29](P185)学术史告诉我们,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每一步进展,都是与“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以及新“问题”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交织着对大量的不是“问题”或是“伪问题”的辨析。“非问题”不是学术研究的对象,属于经验或常识的领域。“伪问题”则是在研究过程中伴随着“问题意识”的澄明而不断被扬弃的。在已有的知识前提下恰当地提问,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基本要求。文学理论应该有能力提出自己的问题,所谓“有能力提出自己的问题”,就是要求文学理论研究从单纯的现象描述或就事论事的窠臼中解脱出来,让某种关于文学的常识、习惯或经验处于被严格的审查、批判之中。“有能力提出自己的问题”还包括文学理论研究应该高度重视对问题的研究过程,而不仅仅是关注问题的答案,即通常意义上说的过程比结论更重要。通过对问题赖以产生的前提、根源或根据的不断询问,使问题进入特定的理论视域,从而获得新的发现。
    质询和批评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程序性保障机制。文学理论知识的合法性不是自命不凡的人所赋予的,也不是靠某种形而上的“终极实在”而获得的。文学理论知识生产不是一个“范式”替代另一个“范式”的过程,而是一个迫于“解释的焦虑”而不断扬弃旧知而生成新知的过程,即使这样,“旧知”也不是全盘退出历史舞台,而往往以某种方式进入“新知”当中。所以,马丁·华莱士认为:“文学研究是一个积累性的学科,新知识补充它,但是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在不再流行的思想也时时都有可能被证明与新的批评关注或创作方法相关,文学理论只有在批评家们进行对话和争辩时才会繁荣。对话与争辩防止我们自满地假定我们已经理解有关文学的一切。”[30](P29)这里提出的“对话与争辩”不仅是文学理论知识更新的动力,还是防止文学理论陷入僵化与专制的力量,提醒文学理论在不断接受对话与争辩时保持反思的激情。
    “对话”不仅是文学理论知识形态之间的对话,还包括隶属于特定文化圈内的文学理论知识形态与隶属于另一文化圈内文学理论知识形态之间的对话,也就是与“他者”的对话。文学理论知识是地方性的,隶属于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现实语境,不存在超出特定文化传统与现实语境的普适性的文学理论。在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来临的时代,本土文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通过与“他者”的对话获得自身合法性的证明。对话是平等的邀请,是互为主客,是相互参照、相互说明。通过对话,本土文学理论的“根性”及局限性得到说明,也找到了化解自身“危机”的资源和智慧。一个民族对本土文化反思的自觉意识和深刻程度,取决于“他者”视域刺激的深刻程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对“他者”的兴趣并不是出于某种猎奇的需要,而毋宁说是根源于对自己文化前途的焦虑和不安。“他者”的理论不过是摆脱本土文化危机的一条“出路或退路”[31](P186),这就是在中国现代文化的建立过程中,东西论争经常转化为古今论争的原因。这说明,全球化是双向的,一方面造成了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广泛影响,另一方面也导致本土对自己文化的反思。在一个日益开放和多元的社会里,人们越来越坚信,任何一个文化思想系统都不能提供人类发展的多重可能,为此,价值的分化和文化的多元互动是保障人类发展与稳定的唯一方式。而这不仅是文化现代性的标志,也是文学理论合法性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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