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艺术的建构 现代性的分化是现代艺术建构的文化逻辑。从混沌一片未加区分的传统社会和文化中分离出来,艺术逐渐演变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文化领域,恰如韦伯在描述价值领域分化时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审美领域开始依照审美的感性和形式表现原则来合法地行事,宗教伦理不再是宰制艺术活动的“第一原理”了。不过,对现代艺术建构的过程仅仅指出分化逻辑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解析这一分化是如何运作的。 以下,我将结合三个不同的理论资源来加以讨论,即古典学者克里斯特勒的现代艺术系统论,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论,还有社会学家鲍曼的现代文化立法者论。 我们先来看看克里斯特勒关于现代艺术系统形成的研究。作为一位深谙西方古典文化的学者,他广泛而深入地考证了德、法、意、英等国文艺复兴以来的文化和艺术的发展。他认为,艺术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含义非常复杂,泛指技艺和科学等诸多方面,也包括绘画、雕塑和建筑等视觉艺术,直到16世纪时才逐渐摆脱手工艺而逐渐聚焦于“美的艺术”。他从大量历史文献的分析中发现,现代艺术的确立与其专门的艺术话语的形成有关。有趣的是,这些艺术话语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来自于那些实践性的艺术家,而是来自一些外行或业余作者。特别是在18世纪早期,出现了大量由艺术业余爱好者写给其他业余爱好者阅读的有关艺术的论著,正是这些业余论著构成了现代艺术系统阐释最重要的艺术话语,它们为现代艺术的合法存在与合理性的论证起了奠基性的作用。“现代美学在业余爱好者批评中的根源,将大大有助于解释艺术作品为什么直到最近仍由美学家们根据观众、读者和听众的观点来分析,而不是根据搞创作的艺术家观点来分析。”(13)这一发现给我们考察艺术的现代建构提供了新的视角,它与今天很是流行的艺术体制论的解释相去甚远。这一说法如果结合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来解读,会有更加强有力的阐发。 哈贝马斯认为,西方现代社会和文化的形成与公共领域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所谓“公共领域”是指国家和社会民众之间的中介环节,它在18世纪的欧洲逐步形成,成为现代艺术发展的重要背景。根据哈贝马斯的看法,最早出现的公共领域是一些私人音乐协会,尔后出现了公共音乐协会。其听众是由纯粹的音乐爱好者所组成,他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各种与音乐有关的问题。随后又出现了文学俱乐部,它伴随着报纸、出版社、书店、阅览室及社团活动等体制的发展。再后来涌现出戏剧、美术、舞蹈、歌剧等越来越多的团体及其活动。“一般情况下,参与公共讨论的每一个人都要买一本书,在音乐会或剧院里都要有一席之地,都要光顾一次艺术展览,这样才有权利做自由判断。”(14)哈贝马斯认为,这些活动的出现对于现代社会及其理性论辩的传统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艺术公共领域的重要性不但体现在它是现代艺术产生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及其文化形成的重要背景。回到克里斯特勒的论断上来,可以说,艺术的业余爱好者人士而非专业人士的广泛参与,特别是在各式俱乐部、刊物、出版物、教育中形成的这些由艺术的业余爱好人士写给其他业余爱好人士的艺术方面的论著,构成了现代艺术的话语体系。没有这些话语,现代艺术的诞生是不可想象的。回想一下前面提到的两个重要人物,鲍姆嘉通是哲学家,而巴托是神学家,但他们的著述却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艺术话语奠基角色。 说到这里,我要引入鲍曼的立法者理论加以拓展。根据鲍曼的看法,文化是18世纪西方社会的一个重大发现,它伴随了一个意识形态或观念世界的重构,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遗产。在这个现代性确立的进程中,一大批文化精英或知识分子勇敢地担当起了文化“立法者”的角色,为文化立法,为艺术立法,一系列美学原则和艺术价值观在这一时期被确立起来,成为文化或艺术活动的游戏规则。鲍曼写道: 在整个摩登时代(包括现代主义时期),美学家们依然牢牢地控制着趣味和艺术判断领域。这里的控制意味着不受任何挑战地操纵各种机制,以使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意味着做出决定、发表权威评论,隔离,分类,对现实施以限制性的规定。换句话说,控制意味着对艺术领域行使权力。在美学理论,知识分子权力看来尤其未曾遭遇到质疑,事实上可以说他们垄断了控制这个领域的权力。至少在西方,没有其他那种权力试图干预那些“博学多识者”的判断。(15) 这些文化和艺术公共领域中活跃的精英或文化人(不一定是艺术专业人士),他们有关艺术的话语生产论证了现代艺术系统,也培育了现代艺术的欣赏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艺术诞生了。 巴托就是这诸多“立法者”中的一位,他的贡献不但在区分了美的艺术与其他两种艺术,因而为现代艺术提供了合法的根据,而且在于他描绘了现代艺术系统,也就是五种艺术类型——音乐、诗歌、绘画、戏剧、舞蹈。为什么巴托选择这五种艺术而不是其他艺术?这五种艺术的排序有无内在逻辑?为什么建筑和雄辩术被排斥在美的艺术大门外?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我们结合着两百年后克里斯特勒的新解释来说明。其实,巴托和克里斯特勒各自所概括的现代艺术系统中的五种艺术有所不同,且排序也不一样。在巴托那里,五种艺术依次是音乐、诗歌、绘画、戏剧、舞蹈;而克里斯特勒认定那一时期现代艺术是由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诗歌这五种主要艺术所构成。(16)两者的差异已生发出一些新的问题。第一,同是五种艺术,巴托比克里斯特勒多了戏剧和舞蹈,克里斯特勒却比巴托多了雕塑和建筑。问题是为何巴托不考虑雕塑和建筑,而克里斯特勒又忽略戏剧和舞蹈。就巴托而言,他明确地把建筑排除在美的艺术之外,并把它定位在介于美的艺术和实用艺术之间的位置上,说明了建筑既有实用性,又有愉悦性。对克里斯特勒来说,两百年后重新考量现代艺术系统,有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19世纪艺术史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确立以来,所谓的美的艺术越来越倾向于美术或造型艺术或视觉艺术的用法,而标准的造型艺术就是由绘画、雕塑和建筑所构成。巴托的五种艺术诗歌与戏剧并列,在克里斯特勒则只有诗歌没有戏剧。但我们知道,诗歌与戏剧的关系很是密切,传统的戏剧通常是诗体形式,尽管两者区别明显。戏剧和舞蹈作为表演艺术在巴托五种艺术之列,而克里斯特勒则并未把这两种艺术列入现代艺术系统。比较起来,巴托的概括似乎更加全面,而克里斯特勒的分类则更加偏重于造型艺术。这大概是因为美的艺术的语义逐渐窄化为美术的缘故。第二,五种艺术的排列亦有所不同。在一个系统的结构内,五种艺术的排列并非随意偶然,照克里斯特勒的看法,巴托是依据古典的模仿原则来选择的,所以这五种艺术都多多少少和模仿沾边。他进一步认为,在西方艺术理论史上,诗歌和音乐一直是被高高抬举的两种艺术,这使我们想起了黑格尔体系中诗歌和音乐所处的显赫位置。但是克里斯特勒注意到,文艺复兴以降,视觉艺术异军突起,并取得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成就,美的界定不再局限于模仿,这大概是他选择建筑而非舞蹈的潜在理由。如果说巴托的五种艺术的排列把音乐列为首位,可是音乐是模仿性最弱的一门艺术;反观克里斯特勒,他不再恪守模仿原则来钦定艺术,并且一反传统给予音乐和诗歌特殊地位的做法,凸显了造型艺术后视觉艺术的重要性。当克里斯特勒指出业余者们把五种艺术硬拉入现代艺术系统时,他却忽略了现代艺术的合法化论证所掩盖的各门艺术彼此分崩离析的局面。如果说古典艺术中绘画和诗歌还彼此接近的话,那么在现代艺术体系中,两者显然已断了姻缘而彼此离异了。更有趣的一点发现是,克里斯特勒认为艺术理论大多是从诗学理论中演化出来的,并用以解释其他艺术门类,但实际上从诗学理论中演绎出来的理论并不适合于解释其他艺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