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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取士文学”研究——唐代试判制度考述(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陈勤娜 参加讨论

    常选以试判择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择优,其二为黜劣,其三为达标。《通典》云:“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1]361-362《新唐书·选举志》亦云:“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4]1169实指常选试判的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佳者入等升”,一种是“甚拙者—蓝缕—降”。然则二者之间,还应有一种不好不坏的情况,即参选者试判水平既达不到“入等”的高度,也不至于拙劣至“蓝缕”的程度。因此,常选试判的结果便有三种情况:一是“入等”者“升”,可理解为择优;二是“及格”者“过”,可理解为达标;三是“蓝缕”者“降”,可理解为黜劣。试一一论之。
    常选试判有考定等第之制。其具体等级及其标准不得而知,然赵匡《举选议》建言或可作为参考:“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1]425赵匡从“文”与“理”两个方面权衡试判成绩,分为四等。虽然只是其拟议之言,但应有一定的现实根据。凡试判达到某种水平论以“等第”,便称“入等”,或具体为“判入第某等”。其等第较高者,称“判入高等”或“判入殊等”。《旧唐书·韦贯之传》:“贞元初,登贤良科,授校书郎。秩满,从调判入等,再转长安县丞。”[8]4173《旧唐书·文苑传》:“初则天时,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刘)宪与王适、司马锽、梁载言相次判入第二等。”[8]5017颜真卿《开府仪同三司行尚书右丞相上柱国赠太尉广平文贞公宋公神道碑铭》云:“(宋璟)长寿三年,从调,判入高等,有司特闻,天后亲问所欲。”[9]皆为常选试判入等之例。
    常选试判定等第之所起难以确指,然张说《兵部尚书代国公赠少保郭公行状》:“公名震,字元振。十六入太学,与薛稷、赵彦昭同业。十八擢进士第,其年判入高等。”[2]5111徐松《登科记考》“以开元元年卒、年五十八推之”将其进士及第、试判之年系于咸亨四年(673)[10],则至少此时已有其事。
    常选试判定等第之举长久稳定施行,“入等”便逐渐具备登第“科目”的性质,独孤及《唐故朝议大夫高平郡别驾权公神道碑铭并序》载:“初,选部旧制,每岁孟冬以书判选多士,至开元十八年,乃择公廉无私工于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辨论其品。是岁,公受诏与徐安贞、王敬从、吴巩、裴朏、李宙、张烜等十学士参焉。凡所升奖,皆当时才彦。考判之目,由此始也。”[11]试判考定等第早有其事,而称“考判之目由此始也”,应指开元十八年考定试判等第(即“入等”)开始成为“科目”。故《通典》称“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1]361-362,言“入等”即试判佳者登于“科第”。
    常选试判“佳”者“入等”而“升”屡见记载,其“拙”者“蓝缕”而“降”亦有文献可征,如《唐会要·选部》云:“大足元年正月十五日敕:选人应留,不须要论考第。若诸事相似,即先书上考;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6]1611即便选人带“上考”符合正常留人授官的条件,若是书判寥落,也不予授官。书判的优劣,在铨选授官过程中,具有“一票否决”的关键作用。
    然而,铨选试判“及格”者“过”的情况,很少见到明确的文献记载,因此常为人们所忽略。其实从数量统计上,我们就可以印证这一点。《新唐书·苗晋卿传》载:“方时承平,选常万人……天宝二年,判入等者凡六十四人,分甲、乙、丙三科。”[4]4638唐代每年参选人数和入官人数不等,但现有资料显示,每年留人数多在千人以上,而判入等者六十四人,其余选人得留者均为试判“及格”的情况。
    试判在常选中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可谓择人之要,然在唐代中后期选官取士中,其作用进一步扩大化。
    吏部的常规铨选,对选人资格有一定的要求。高宗总章二年,裴行俭设立“长名姓历榜”,玄宗开元年间裴光庭创作“循资格”,对各级官吏的守选年限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守选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方能参加铨选授官。此举对于规范铨选制度、缓解京城交通食宿压力等方面有积极意义,然而,未免有失才之嫌,或称之“虽小有常规,而抡材之方失矣”[1]361,或“上言废循资格”[4]4425。因此,朝廷对贤才选拔之制作了一些补充,文渊阁《四库全书》所收《唐会要》载:“(太和三年)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内外常参官改转。伏以建官莅事,曰贤与能,古之王者,用以致理,不闻其积日以取贵,践年而迁秩者也。况常人自有常选,停年限考,式是旧规。然犹虑拘条格,或失茂异,遂于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令不限选数听集。其实限年考者,非择贤能之术也。”
    由此可知:“常人”“常选”的“旧规”须“停年限考”,亦即有一定的“年”和“考”的限制。但是考虑到这些限制可能不利于“非常”优异人才的脱颖而出,于是设立了非常规的科目以待不合格限的选人,惯例谓之“吏部科目选”,其一即为“书判拔萃科”。
    最早设置的科目选为博学宏词科。裴光庭开元十八年作“循资格”,开元十九年朝廷置博学宏词科。《唐语林》载:“开元十九年置宏词,始于郑昕。”[12]《旧唐书·萧昕传》:“萧昕,河南人。少补崇文进士。开元十九年,首举博学宏辞,授阳武县主簿。”[8]3961及第人名虽有差异,然首置时间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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